应用传播学-信息通道的“把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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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通道的“把关人”对传播者权利与责任的分析摘要:传播者,尤其是面向大众的传播者,是使信息流永不停息的直接推动力,是维系社会的纽带,是人类文明过程中活跃的因素。在传播学研究中,美国传播学者库尔特卢因提出了“把关人”理论,他在一篇关于如何决定家庭购买食品的文中指出:“信息总是沿着含有门区的某些渠道流动,在那里,或者根据公正无私的规定,或者根据守门人的个人意见,就信息或商品是否可被允许进入渠道或继续在渠道里流动做出决定。” 英丹尼斯麦奎尔、瑞典斯文温德尔:大众传播模式论中译本,祝建华、武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34页这体现了传播者在传播体系中的重要性。关键词:传播者,把关人,权利,

2、责任就像一条大河的浩浩荡荡,归根结底来自源头活水的涓涓细流一样,在纷纭复杂的传播现象中,传播者的地位就像是将活水引向大河的水电闸门。它是传播活动中极为生动活泼的第一个要素,使传播赖之以实现,传播媒介赖之以发挥作用。在传播研究领域中,一般把对传播者的研究称之为控制研究,足可见对传播者地位的重视。有意识地主动充当传播者、主动寻求信息、传递信息是人的卓越之处。尽管我们可能永远也无法完全了解世界,永远无法完全正确地反映世界,但人类的求知欲望是永无止境的,人类社会能够延续并发展到今天,得以借助的正是这样一种力量,而其中最为有力的声音正是来自于数不胜数的有名或无名的人类文明的传播者。作为信息通道的“把关人

3、”,传播者认识自己所肩负的权利与责任是十分重要的。一、 权利传播者与普通公民不同的是,他们不仅有着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还同时享有着采访权、编辑权、发表权、著作权和安全权。采访权是指利用合法手段搜集信息的权利;编辑权是指对信息进行整理加工的权利;而对于传播者的发表权,有这么一句话:“在新闻人员的权利当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可以自由地接触官方和非官方消息来源,并有自由地搜集和传播消息情报的权利。”这“不仅对职业本身,而且对读者、听众和整个公众来说都是宝贵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多种声音,一个世界,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1981年,第329页。;著作权是指对自己著作的享有权;而所谓安全权是

4、指:作为一个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传播者的采访权,有一个中国足协拒绝接受足球报采访的例子。采访权原本就是传播者与生俱来的权利,中国足协想要取消足球报采访资格而不能,那么其他部门能不能取消呢?足球报的采访权主要来自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采访是通过收集寻访信息,从而达到使公众了解社会信息的目的。这是一种知情权。随着社会信息的日益复杂,公民不可能亲自搜集信息,所以必然通过大众传媒,此所谓“秀才不出门,便知天下事”。第二个问题,足协的这番话表示他不欢迎采访,谢绝采访,他完全可以这样做,足协有接受采访的自由也有保持沉默的自由。足协对足球报的采访可以拒绝,但不能代相关组织来拒绝,

5、比如球队、俱乐部,也不能代球员,更不能代球迷。因为足协是个民间组织,是由各个法律实体共同结合而成的社团组织。这个组织代替不了成员,每个成员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因此足协不能代理别人实施拒绝采访,他只能表示自己拒绝。这个例子体现了传播者采访权的不容侵犯性,这也是由传播者作为信息通道“把关人”的性质决定的,他们作为一个传播源的群体,必须对受众所接收到的信息负责,因此,传播者的采访权是十分重要的。编辑权。在当下,金钱至上的观念深入人心,传媒界面临着传播权与经营权PK的严峻问题。以美国为例:上个世纪40年代以后,为了解决“时代-生活”集团因规模迅速扩张而带来的管理混乱问题,鲁斯设立了发行人与主编制。

6、由于亨利鲁斯认定新闻工作的首要任务是“社会责任”,其次才是利润,所以,鲁斯时代的编辑权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对编辑部门的尊崇,是弥漫于80年代之前美国新闻界的普遍作风,编辑权是崇高的、精神的,而经营权是世俗的。然而,到了80年代,社会风向开始转型,那些鲁斯时代的老一代出版人正在消失,几个关键事件见证了这一点。以空洞的时尚杂志、煽情的地方新闻起家的纽豪斯出版集团分别于1981年与1983年购买了声誉卓著的兰登书屋与纽约客杂志;1985年,坏小子努哈斯利用推销消费品的方式成功创办了垃圾报纸今日美国;1989年,时代-生活公司购并华纳兄弟公司而对于中国的传媒界来说,对于从来缺乏规范的中国媒体界来说,谈

7、论编辑权与经营权之分过于奢侈,但是,那些还清醒着的传播者们应该认识到,作为信息通道的“把关人”,他们应该时刻注意维护自己的编辑权,不能被经营者们金钱至上的思想所P下去,而是应该始终维护所传播信息的正确性。发表权和著作权。传播者拥有对所掌握信息的发表权,而传播者的东西一旦发表,那么所发表的东西就具有了法律效应,也就是传播者拥有对所发表物的著作权。最近几年,我国正在逐渐完善防止著作权严重被侵犯的相关法律法规,因为作为传播者,这两个权利对他们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去年的一期今日说法讲的就是音乐人高晓松写的同桌的你至今广为传唱,每天都会有人在KTV点唱,但是作为著作权的享有者,他的权利明显受到了侵犯,因为

8、不论是那家KTV都没有付给他相应的费用。尽管他并非我们狭义上的传播者,但从这个层面可以看出广大传播者的著作权是处于受侵犯的边缘的。作为信息通道的“把关人”,传播者所拥有的这两项权利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只有有了发表权,传播者才能让更多的受众了解到在信息传递的过程中,从通道的另一个门所流入的信息。安全权。在世界范围内,新闻记者被认为是仅次于工兵、警察之后的最危险职业。自1977年以来,全世界每年有100多名记者死于战火或被谋杀。据总部设在日内瓦的“无国界记者”组织对1994年22个国家记者死亡情况分析表明:每5天就有1名记者被杀害。对此,日内瓦公约和国际传播问题研究委员会的文件规定:各国都要把新闻工

9、作者视为平民百姓,并加以特殊保护。随军战地记者则被给予特殊身份,但当他们落入敌手时,则被认为是战俘。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范围内,对所有非战斗人员包括记者,都将给予保护,并保证记者有进行本职工作的最好条件。在这些国际法条款规定的基础上,国际红十字会有权进行干预,而新闻工作者组织或团体也有权进行监督。虽然有个别记者利用安全保护权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也有人认为特殊保护会削弱新闻报道的独立性,但人们还是普遍认为:维护新闻传播者的安全保护权,是十分重要的。“不论是哪个国家,自由表达和自由获取信息是基本人权”。 美罗伯特福特纳:国际传播:全球都市的历史、冲突及控制中译本,刘立群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

10、版,第38页在正常的社会生活环境中,信息传播是每个人天赋人权的组成部分。对于专职传播者来说,他们获得了社会的一些特殊授权也就是上述的五种权利用以进行社会公共性质的信息传播活动。二、 责任不论是谁,既然有权利了,就必然会有相应的责任。对于身为信息通道的“把关人”传播者而言,他们的责任更为重大。传播者的责任主要包括契约性责任、社会性责任、法规性责任、国际性责任这四个部分。契约性责任是指传播者对自己所服务的机构或组织的一系列责任,并在其内部承担的一系列义务,包括采集,加工、发布资讯和收集反馈。正如之前编辑权的例子中所讲到的,以前大家都很注重信息来源的可靠性,但是到了现在,却有不少传播者无法做到真正履

11、行好自己所肩负的责任与义务,有的只是为了引起公众注意就人云亦云,比如2005年国内媒体所做的“高露洁牙膏可能含致癌成分”的报道。那样一场轰动的“牙膏信任危机”,仅在一个英国的非主流媒体再加上国内诸多媒体的渲染之下,就被制造出来。媒体给公众带来了恐慌,进而导致一种不信任的气氛迅速蔓延。然而,这所谓的“高露洁致癌事件”,事实上,是由于媒体信息传递失真而制造的一起“公共卫生危机”。这个事件明显体现了当下一些传播者逐渐将自己所肩负的契约性责任忽略了,他们已经忘了自己是身为信息通道的“把关人”的了。社会性责任是指传播者对所传播的资讯在社会上所产生的后果负责。它要求传播者所传播的资讯符合社会道德准则,对社

12、会的进步起到积极作用。对于这一点,我想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来写。在去年刚开学时,为了进一个社团,自己作为一个新生,我必须在毫不了解这个社团的情况下,另外招15个新生。那时的我当然一心只想着能进社团就好,于是在看了他们的宣传海报后,就根据海报上讲的,一个个的宿舍去招新。但到后来,其实那些海报上所说的并非都是真的,并且,那些被我招进来的新社员根本没有被社团里的人所登记下来,完全像是我骗了她们。而这些,其实都并非我的过错,但其实也是我作为一个传播者来说,由于对所传播信息的不了解所造成的,因此,我应该对其承担相应的社会性责任,因为我对那些同学造成了损失。而对于那些从事传播专业的人来说,这项责任更加重要,

13、因为传播很大一部分是面向社会的,因此,传播者作为信息通道的“把关人”,在传播出自己所掌握的信息时,必须严把“质量关”,否则就要为自己所传播的不确切信息负社会性责任。法规性责任即传播者的传播行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记者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污蔑社会制度、煽动民族仇恨、鼓动社会动乱的传播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的政治、经济、外交、军事机密;不得向外国人提供情报资料;不得公布假的或未经证实的消息情报;不得公布未经正式许可的关于法庭秘密开庭情况的消息;不得攻击、歧视、侮辱正当的宗教活动及信教人员,等等。为了防范信息污染和道德败坏的现象,法律禁止制作和散布淫秽作品,禁止传播教唆

14、犯罪的材料,反对传播为达到广告目的的新闻。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法律禁止侵犯个人的隐私,禁止用不体面的方式粗暴地贬低个人的名誉和尊严,也不允许通过造谣中伤来破坏个人在社会上的威信,以及无中生有的对公民的行为加以公开指责。新闻传播切忌侮辱和诽谤,否则法律是无情的。国际性责任是指传播者的传播行为必须遵守国际上有关的法则和约定。随着广播的问世,特别是在在卫星广播、卫星电视和以电脑为主体的网络传播纷纷亮相以来,新闻传播实际上已成为溢出和越过国界的跨国传播。这就要求新闻传播者必须承担一系列国际性责任。在1938年和1947年,国际联盟曾针对广播宣传通过一些决议和公约。在1967年和1972年,联合国又

15、分别通过了关于卫星电视直播问题的公约和决议。在1978年的联合国关于大众媒介的基本原则宣言中,还有1984年和1987年的不结盟国家的致大众媒介的两封呼吁书中,除了对上述国际性责任再次强调之外,还提出传媒有对促进人权与反对种族主义、种族隔离和鼓动战争方面做出贡献的责任,有促进自由与均衡的信息流通、反对信息侵略和为建立国际信息和交流新秩序而斗争的责任。虽然这些国际性责任不一定会在媒介强国的传播者中受到认真对待和切实履行,但遵守国际法准则和履行大众传播中的国际性责任,毕竟是个不可阻挡的趋势。对于传播职业的从业人员即传播者担任的像受众传播信息这个基本职责,决定了他们除了要承担遵守制度等共同义务之外,

16、还必须承担上述的四项特殊责任。任何职业的从业人员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并都须承担一定的责任,传播者当然也是如此。包括传播者在内的各种从业人员享有的权利都是由他们单人的职责所决定的,因为唯有享有一定的权利才能履行一定的责任。在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权利就无所谓职责。但是,任何权利的享有都不是无条件的,而都以承担一定的责任即道德上应尽的责任作为前提。唯有如此,才能保证享有权利的正确行使。对于传播者来说,正确地利用自己的权利、承担自己的责任,都是作为“把关人”的他们应该要做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好信息准确性这道关。参考文献:1. 丁柏铨主编:传播学基础理论,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2. 戴元光、金冠军主编:传播学通论,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3. 张迈曾主编:传播学引论,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4. 邵培仁:传播学导论,杭州:浙江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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