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资料——质量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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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资料质量事故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现将这四方面依据详述如下: (一)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要搞清质量事故的原因和确定处理对策,首要的是要掌握质量事故的实际情况。有关质量事故实况的资料主要可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责任就所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调查

2、报告,提交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在调查报告中首先就与质量事故有关的实际情况做详尽的说明,其内容应包括: (1)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 (3)质量事故发展变化的情况。 (4)有关质量事故的观测记录、事故现场状态的照片或录像。 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其内容大致与施工单位调查报告中有关内容相似,可用来与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情况对照、核实。 (二)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1)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等。 (2)有关合同和合同文件在处理质量事故中的作用是:确定在施工过程中有关各方是否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实施其活动,

3、借以探寻产生事故的可能原因。 (三)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1有关的设计文件 如施工图纸和技术说明等。它是施工的重要依据。在处理质量事故中,其作用一方面是可以对照设计文件,核查施工质量是否完全符合设计的规定和要求;另一方面是可以根据所发生的质量事故情况,核查设计中是否存在问题或缺陷,成为导致质量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属于这类文件、档案有: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 (2)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 (3)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4)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5)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 6)其他有关资料

4、 上述各类技术资料对于分析质量事故原因,判断其发展变化趋势,推断事故影响及严重程度,考虑处理措施等都是不可缺少的,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相关的建设法规 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对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与工程质量及质量事故处理有关的有以下五类。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法规 建筑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审查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这类法规主要内容涉及: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等级划分;明确各级企业应具备的条

5、件;确定各级企业所能承担的任务范围;以及其等级评定的申请、审查、批准、升降管理等方面。 2 从业者资格管理方面的法规 建筑法规定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等。这类法规主要涉及建筑活动的从业者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注册等级划分;考试和注册办法;执业范围;权利、义务及管理等。 3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 这类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以及国家对建筑市场的管理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国家对建筑市场管理的两个基本法律。 这类

6、法律、法规、文件主要是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环境,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提高建设水平。例如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就是防止恶性杀价竞争,导致偷工减料引起工程质量事故。合同法明文“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对违反者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资质证书,这均是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防止因操作人员素质低造成质量事故。 4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规 以建筑法为基础,国务院于2000年颁布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于1989

7、年发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于1991年发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于1995年发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于2000年发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及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规和文件。主要涉及到施工技术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它们与现场施工密切相关,因而与工程施工质量有密切关系或直接关系。 这类法律、法规文件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其特点是大多与现场施工有直接关系。例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了现场监理工作的内容、深度、范围、程序、行

8、为规范和工作制度。 特别是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建筑法为基础,全面系统地对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质量责任和管理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强。它不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具有指导作用,而且是全面保证工程质量和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重要依据。 5关于标准化管理方面的法规 这类法规主要涉及技术标准(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如建设程序、设计文件深度、企业生产组织和生产能力标准、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等)。 2000年建设部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是典型的标准化管理类法规,它的实施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提供了技术法规支持,是参与建设活

9、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实施监督的依据,同时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必要条件,是分析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判定责任方的重要依据。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基本程序,特别是应把握在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如教材127页图6-2所示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

10、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质量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3)组织技术鉴定。 4)明确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和次要责任单位,承担经济损失的划分原则。 5)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 6)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

11、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

12、资料归档。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事故情况、调查情况、原因分析(选自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2)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3)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 4)实施技术处理施工中有关问题和资料。 5)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6)质量事故处理结论。 (6)签发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施工质量事故的处理1、施工质量事故按工程状态分类 (1)在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在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是指在施工期间,因某种或几种主观责任过失、客观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分别或共同作用,而发生的致使工程质量特性不能符合规定标准并造成规定数额以上经济损失,甚至发生在建工程的整体或局部坍塌事件。其原因可能是主观的

13、也可能是客观的,或两者兼而有之;可能是施工本身的原因也可能是工程勘察、设计等施工以外的其他原因;主观及客观因素可能是一种也可能有多种。总而言之,由于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称之为施工质量事故。 (2)竣工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竣工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是指已经竣工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建筑物、构筑物明显倾斜、偏移、结构开裂、安全和使用功能存在重大隐患;或由于质量低劣需要加固补强,致使改变建筑物外形尺寸,造成永久性缺陷;严重的如工程使用过程中出现建筑物整体或局部倒塌、桥梁断裂、隧道渗水、豆腐渣道路等。这类工程质量事故中,若经查明属于建设过程施工原因所造成的也称为施工质量事故。 2、施工质

14、量事故按性质后果分类 施工质量事故是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一种类型。因此,目前对施工质量事故按性质后果所进行的分类,实际上是采用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分类标准,即: (1)施工质量事故有以下后果之一者,为施工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满5万元;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2)严重施工质量事故有以下后果之一者,为严重施工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施工质量事故 重大施工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2人以下等后果的质量事故,根据程度的不同又分为四级。 3、施工质量事故按责任原因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如施工技术方案未经分析论证,冒然组织施工;材料配方失误;违背施工程序指挥施工等。 (2)操作责任事故如工序未执行施工操作规程;无证上岗等。 1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1)事故报告 施工现场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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