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考研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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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总论一、 国际贸易基本理论概述1、重商主义(托马斯*孟)(1)把货币看成是财富的唯一标志,认为国内贸易不过是一种转手活动,获取财富的唯一途径是发展国际贸易;(2)主张国家干预经济活动,要求政府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内工商业;(3)力争贸易顺差,增加国家财富和增强国力;(4)以流通领域为研究对象,认为利润来自流通过程,而非生产过程。2、绝对优势(亚当*斯密);世界各国都应该生产本国最擅长即生产成本绝对低廉的产品,然后用这些产品同其他国家交换,换回生产成本绝对高昂的产品,这样会使双方都大大节约劳动,从而增加商品享用量提倡自由贸易。3、优势理论(李嘉图)解释了如果一个国家和另一

2、个国家相比,任何产业均无优势,而事实上两者都在做贸易,是两国都能获益,还是没有优势的国家净损失,另一国净收益。4、有关国际贸易保护理论学说:(1)保护性关税和配额保护发展早期国家产业;(2)不仅关注国际分工,还要关注国际协作;(3)关税保护是国家要求独立、强盛的必然结果;(4)保护关税制度对不同工业部门的保护程度要区别对待。二、国际经济法概念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三、国际经济法中的特殊主体“跨国公司”定义:由位于不同国家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合体。特征:(1)跨国性。跨国公司经营方式的最基本特征。跨国公司通过直接投

3、资,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就地进行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活动。(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跨国公司的实体虽分布于多国在多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但一般仍以一国为基地,受一个大企业的控制、管理和指挥。(3)公司内部一体化。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尸体,在经济上优势母公司控制下所形成的一个实体。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含义: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并得自由行使此项权利。法理依据: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是从国家主权中自然衍生出来的。主权在法律方面的直接表现是国家的属地管辖权,而属地管辖权的内涵是国

4、家对其境内的任何人、事、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权利,包含了对境内任何经济活动和从事经济活动的任何公司实体的管理和控制的权力。主权在政治方面的直接表现是独立性和自主性,其中包括主权实体在确定其经济制度和对外经济交往上独立权和自主权。主权在国家领土和财产力面的直接表现就是主权实体对这些因素的所有权,即主体对各种自然资源和各种经济要素拥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内容:1、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主要体现在沿岸对海洋的管辖权,包括内海、领海;部分行政主权及于毗连区;自然资源主权则延伸至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及350海里大陆架体现的对海洋底土资源的控制) 2、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利。 3、管理

5、和监督跨国公司的权利。“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其管辖范围内跨国公司的活动遵守和符合其法律和社会经济政策”; 4、实行国有化权利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如何补偿: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确立的是“适当补充原则”,且认为因赔偿问题引起的争议应由实施国有化国家的法院按照国内法解决,发达国家则坚持“充分、及时、有效”(赫尔准则)赔偿原则,并通过缔结双边投资条约的方式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二)公平互利原则含义: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以国际大家庭平等成员的资格,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决策过程:特别是有权通过相应的国家组织,并遵循这些组织的现行规章或逐步改善中的规章,公平分享由此而行的成果。

6、该原则不但适用于发达国家之间,也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适用于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建立新国家经济秩序的联合国会议”;公平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平等不等于公平。虽然公平根植于平等之中,不确保平等原则的实现,就不能有公平;但是,如果在国际经济关系中仅仅保持形式上平等,并不能保证公平的实现。因为,在一个由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中,公平意味着赋予穷国某些权利,要求富国承担某些义务。普惠制:“公平互利原则”发展的最新形式。在GATT第七轮贸易回合谈判通过的(决定)中认为: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给予相互优惠待遇是世界贸易制度的一个长期

7、法律特征,可以享受最惠国待遇的豁免。这次谈判第一次正式、明确地提出了“非互惠原则”,是对传统“互惠、最惠国、无差别原则”的重大突破,体现为“非互惠、非歧视、无差别”(这里的无差别是狭义的无差别,即发达国家无差别地对待不同的发展中国家,而非传统上广义的所有国家无差别对待。)三、发展权原则含义:每个国家都有权利和责任来选择本国发展的道路和目标,充分动员和利用本国资源,实行进步的经济改革和社会改革,并且切实保证本国人民能够充分参加发展的过程,充分享受发展的利益。国际合作以谋求共同发展:发展权原则的衍生的发展,该原则意义在于在明确发展中国家发展权利的同时,指出必须通过整个国际社会的合作来促进发展中国家

8、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公约允许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全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除当事人明确排除公约的适用,否则合同自动适用公约。不符合适用条件的,即使约定,也不导致适用公约的后果。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却不一定要适用。适用范围:营业地在不同国家(这些国家是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扩大适用:只要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即使这些国家并非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国际仅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所订阅的货物买卖合同。(该条款允许缔约国保留)不适用(销售合同公约)的买卖范围:(1)购买供私人、家

9、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4)股票、公债、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另外公约还规定了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合同,也不适用于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公约不涉及的事项:1、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问题;2、买卖合同对所出售的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问题;3、出售的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损害的责任问题。二、我国对(销售合同公约)的保留1、第一条第一款(B)项,即我国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 因此,在我国,公约适用

10、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如果中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其他国家(该国未参加公约)的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使用第三国法律,即使该第三国为公约的缔约国,也不能援用该第三国之国际私法转而适用公约。2、第11条,涉及合同的形式。 因此,我国当事人与营业地位于其他缔约国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或者对合同进行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三、要约 offer1、含义: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当事人所作出的一种意思表示或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构成要约。 构成条件:(1) 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2) 要约人必须清楚明白地表明愿意

11、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3) 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生效: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2、 要约的生效、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生效和有效期。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项要约在送达到受要约人时开始生效。要约的有效期是指可以供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接受的期限。一项要约只是在其有效期内才是有效的。 (2)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撤回:在要约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即要约还没正式生效前,要约人发出的收回要约的通知。撤销:一项要约已经送达到受要约人,即要约已经开始生效以后,要约人才发出的要收回该已生效的要约的通知。公约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如果该撤

12、回的通知在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到受要约人,该要约也是可以撤回的。对于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通知之前能否撤回要约或修改要约,公约规定,在合同成立之前,只要撤销通知是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如果在要约中载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该要约不能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以该信赖行事,则该要约也不能撤销。(缔约过失与不得撤销,CISG选择后者)3、失效:(1)要约因超过承诺期限而失效。(2)要约因要约人的撤回而失效。(3)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四、承诺 acceptance1、含义:

13、被发价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收。2、条件:(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必须与要约所提出的交易条件保持一致。(3)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4)必须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要约人表示出来。(5)若依据要约或当事人之间已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要约人可以通过做出某种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需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则承诺于该行为作出时生效。3、生效时间: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到达生效原则4、附条件的答复是否构成承诺:非实质变更,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明确表示反对,否则有效。反要约: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发价并构成还价。实质上

14、变更:价格、付款、质量、商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端等。5、逾期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有效期,或者要约未规定有效期时,但已超过了合理的时间。效力:要约人有较大的裁量权,但处理方式不同。(1) 因受要约人自身的延误: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接受该项逾期承诺,否则无效;(2) 因第三方原因,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反对,否则有效。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的义务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移转货物所有权。(一) 交付货物: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地点、时间和方式完成交付货物的义务。1、 交货地点:合同确定的交货地

15、点;若无具体规定但涉及货物运输,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若无具体规定,又未规定运输,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存放在某个地点,或者已经知道他们将在某个地点生产或制造,则应于该地点交付;其他情形,卖方应在其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将货物交给卖方处置。2、 交货时间:合同确定的交货日期;合同确定的交货期间;其他情形: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二) 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的义务1、 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合,按规定方式装箱和包装。若无明确约定,按以下条款:(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2)货物适用于

16、订立合同时卖方曾明示或默示的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3)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4)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另外,若货物本身的品质瑕疵在风险移转前就实际存在,即使它是在风险移转后才显露出来,卖方对此也应承担责任;若卖方承诺一定的质量保证期间,则在该期间内卖方对货物质量对承担保证责任。2、 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对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免责情况:买方明知卖方对标的物无权力;买方明知标的物上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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