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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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 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 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 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 (一)排他效力 物权排他性含义-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不可共存 (二)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物权优先于债权 1、破除债权 2、优先受偿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排他之相容 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

2、的物权。 例外:1、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动产担保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 质押权 自愿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 自愿登记的抵押权 质押权 未登记的抵押权 法定担保物权 登记公信力 交付公信力 无公信力 法定优先权: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享有法定优先权,若与约定抵押权并存,前者优先于后者。 2、抵押为登记的,效力相同,不论时间先后均为同一顺序 3、他物权成立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 (三)追及效力 (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即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 (2)例外: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四)物上请求权(详见下面物权的保护这一块) 二、

3、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力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具体内容包括: 1、类型强制-物权的类型只能又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 2、内容固定-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三、物权的保护 1、物上请求权的法律性质 (1)物上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 (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由于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体现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因此诉讼时效不适用于物上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

4、,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享有物上请求权的人不限于所有人,他物权人也享有之。 3、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时有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权利,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这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又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注意:物上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的区别 过错:物上请求权不要求妨害人有过错;侵权之债要求加害人主观过错 损害:物上请求权不要求有实际损害;侵权之债要损害才有赔偿 时效: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侵权之债适用诉讼时效 4、物上请求权的类型-不仅是物权人享有,他物权人也同样享有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上请求包括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

5、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四种。 (1)标的物返还请求权 (2)妨害停止请求权 (3)妨害预防请求权 (4)恢复原状请求权 四、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1)不动产的公示:登记 法律 教育 网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登记机关将有关登记事项予以更正是为更正登记

6、。 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更正登记的前提是:申请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或者登记名义人同意进行更正登记的。有这两种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异议登记 1、异议登记的概念 所谓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为了防止其利益受有损害请求登记机关将其对于该不动产登记簿的异议予记载在案从而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临时性法律制度。 2、异议登记的法律后果 (1)异议登记后针对该异议事项第三人不能再构成善意,因此也就无法善意取得。 (2)异议登记并不能阻碍登记名义人处分其不动产,但可以对抗第三人 (3)异议登记后异议申请人必须在十五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4)异议登记不当,

7、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 对象只能是债权,不能是物权 2、 唯一效力:未经预告登记人同意,处分人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债权有效) 登记错误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1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

8、,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2)动产的公示:交付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 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

9、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具体体现为善意取得) 公信原则衍生含义:若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内容与公示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公示内容为准。公示约定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法律行为:合同、单独行为 2、事件和事实行为:时效、善意取得、先占、拾得、发现、添附等 3、公法上的原因:征收、没收 (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 我国物权法兼采债权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

10、,但是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 公式:有效债权行为 + 公示(登记、交付) = 物权变动 1、公示作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 (1)不动产买卖中的登记 (2)不动产抵押合同中的登记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1)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绝对意思主义,但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2)地役权: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为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 四种类型: 1、 判决和裁决-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2、 征收-自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3、继承、遗赠-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受取得) 4、建造、拆除-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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