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户籍留学归国人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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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定居 1 、政策依据 1 )公安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 201019 号) 2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 200534 号) 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 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外发 201058 号) 2 、办理流程 1 )用人单位到市人才中心申请账户 2 )单位人事到市人才中心递交材料 3 )等审批结束后,由单位到市人才领取相关批复材料并到相关公安部门办理具体落户手续。 3 、问答 1 )留学人员主要指哪些? 答

2、: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2 )留学人员落户对回国时间要求 答: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1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 1 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 2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 2 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 3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 3 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3 )留学人员落户对单位要求 答:( 1 )在本市行政区域

3、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 ( 2 )大型跨国企业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注册并设有专职人事(组织)部门的非企业法人社团机构单位。上述单位必须持有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 ( 3 )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无专职人事部门的民营企业的申请,须由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职能的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申报。用人单位不得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理申报。 4 )留学人员落户对劳动合同要求 答: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

4、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 5 )留学人员落户对年龄要求 答: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 6 )留学人员落户家属随迁条件 答: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配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及 16 周岁以下或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同时申请落户。留学人员回国后结婚的配偶,不属随迁范围。 7 )审批时间多久,如何知道结果 答:审批时间为 45 个工作日,审

5、批通过后联系单位 8 )中外合作办学可以办理户口吗 答:合作办学、跨境教育不在受理范围 9 )社区公共户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社区公共户无需递交材料,只需在请示函及申请表中注明落社区公共户即可。 10 )无业需要什么证明 答:待业超过 6 个月,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开具待业证明 11 )在沪工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所有的劳动合同、社保、个调税单 12 )户口落在亲戚家可以吗 答:必须是户口在上海的直系亲属,且有户籍 13 )网上填写的申请表无法修改保存 答:若发现无法保存,应是某个填写栏目校验不通过,在有问题的栏目后会有红色字体标明,请按提示做修改。 14 )单位证件要不要原件 答:所有

6、材料都要带原件 15 )注册登记后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答:若遗忘密码,用人单位人事持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情况说明等材料到市人才中心进行密码重置。 16 )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档案接收证明怎么出具 答:请员工档案托管机构出具“接收档案证明”或提供用人单位与相关档案托管机构签订的档案托管协议。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外发(2010)58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

7、知(公通字2010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制定了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十一月四日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以及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留学回

8、国人员落户条件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3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二)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

9、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三)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一份(附一张二寸证件照)。(二)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原件。(四)国外学位(历)证书复印件。(五)属于进修人员

10、的须提供国外进修证明(附推荐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六)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复印件;留学期间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七)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八)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出国前系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九)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

11、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十)回国后已在沪工作未申办落户的,须提交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十一)有婚史者须递交结(离)婚证及相关证明;持国外结(离)婚证明另需附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十二)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四条 家属随迁条件符合

12、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配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及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同时申请落户。留学人员回国后结婚的配偶,不属随迁范围。第五条 家属申请随迁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留学回国人员配偶安置登记表(附一张二寸证件照,子女免表)。(二)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若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所需材料与留学回国人员相同。(三)随(归)迁配偶(属农业户口的须先办理“农转非”)和子女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配偶体检证明(由上海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有效的体检报告原件)。(四)国内无户籍由国外随归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本

13、人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五)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双方国内均注销户籍的,须附国外出生证明和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一方国内有户籍的,先要在父(母)或其他亲属户籍地报出生入户,且附国外出生证明、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本人护照或旅行证。(六)随迁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附原单位辞职证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单位的附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三资企业的须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安置表须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并附劳动(聘用)合同。(七)放弃随迁的配偶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及放弃随迁承诺书。(八)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需提

14、供学籍证明。(九)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及家属随迁,应当由留学回国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是指:(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二)大型跨国企业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注册并设有专职人事(组织)部门的非企业法人社团机构单位。上述单位必须持有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三)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无专职人事部门的民营企业的申请,须由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职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申报。用人单位不得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理申报。第七条 申请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二)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三)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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