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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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和期限1.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现金出资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1)外国投资者可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在中国境内开展直接投资。这里所称的境外人民币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以及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2)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

2、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外国投资者使用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协议转让股票的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实物出资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作为投资。中外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并应当出具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任何一方都不得用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用自己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实物出资,也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外方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为企业生产所必需;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场地使用权出资

3、 中方投资者可以用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如果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的,则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外方投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凡是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其他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民或集体

4、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权等。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相关考点】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1)在合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合作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2)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或合作条件,由商务部规定。(3)在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5、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入。在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此外,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3.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1)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未作规定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

6、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相关考点】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

7、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一方未按合同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守约方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的,审批机关有权吊销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吊销后,外商投资企

8、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5)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含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额。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额,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对合营企业中控股(包括相对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投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比照合营企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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