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损害责任新规与其对医疗纠纷处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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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新规 及其对医疗纠纷处理的影响,中国 政法大学 刘革新,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基本状况 二元化 诊疗活动的特点 未知性 风险性 探索性,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第五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二、医疗损害责任内容简介,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二、医疗损害责任内容简介,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

2、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定,二、医疗损害责任内容简介,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权的特殊规定,二、医疗损害责任内容简介,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诊疗活动中如何界定医务人员过错的规定,二、医疗损害责任内容简介,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

3、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什么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规定,二、医疗损害责任内容简介,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的规定,二、医疗损害责任内容简介,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4、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免责情形的规定,二、医疗损害责任内容简介,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医疗机构对住院志、医嘱单等病历资料的制作、保管及向患者提供的医务的规定,二、医

5、疗损害责任内容简介,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患者隐私保护的规定,二、医疗损害责任内容简介,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检查的规定,二、医疗损害责任内容简介,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二、医疗损害责任内容简介,诊疗损害,伦理损害 病历 告知 隐私,产品损害,过度医疗,三、医

6、疗损害责任的分类,法律依据定义 特点 诊疗义务违法行为过错 归责原则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四、诊疗损害,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医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八条,四、诊疗损害,(一)法律依据定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四、诊疗损害,(一)法律依据定义,损害 手段 是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 不包含告知不及时、隐私被揭露、病历书写欠详细等非纯粹诊疗活动造成的损害; 即便是药物损害,在此仅仅指向使用药物,如打错针或吃

7、错药,不包含药物质量瑕疵导致的损害。,四、诊疗损害,(二)特点 1,损害 结果 是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活动的不利益,即造成了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 不包括没有导致健康损害的身体权损害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 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四、诊疗损害,(二)特点 2,违法行为 过失 诊疗义务,四、诊疗损害,(三)诊疗义务违法行为过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1

8、、违法行为,四、诊疗损害,(三)诊疗义务违法行为过失,违法行为的特征 行为违反法律规范要求 法律规范,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四、诊疗损害,(三)诊疗义务违法行为过失,1、违法行为,2、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不良后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后果的心理态度。,四、诊疗损害,(三)诊疗义务违法行为过失,2、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 医务人员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人出现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后果的心理态度,四、诊疗损害,(三)诊疗义务违法行为过失,3、诊疗义务,四、诊疗损害,(三)诊疗义务违

9、法行为过失,注意义务 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3、诊疗义务,诊疗义务=违法行为=过失,四、诊疗损害,(三)诊疗义务违法行为过失,1、民法归责原则,四、诊疗损害,(四)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1、民法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四、诊疗损害,(四)归责原则,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了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民法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四、诊疗损害,(四)归责原则,民法通则106条第三款: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

10、事责任。”,1、民法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四、诊疗损害,(四)归责原则,民法通则132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2、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第五十七条 过错未尽到诊疗义务 (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 第五十八条 推定过错违法行为,四、诊疗损害,(四)归责原则,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诊疗规范,具有损害后果 条例15条,1、损害事实的本质,四、诊疗损害,(五)损害事实,被损权益的合法性 损害行为的补救性 损害后果的客观实在性,2、损害事实的特征,四、诊疗损害,(五)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有什么样的因果关系就承担什么责任

11、,四、诊疗损害,(六)因果关系,条例31条 鉴定 条例49条 赔偿,四、诊疗损害,(六)因果关系,条例第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 (二) (三) (四),四、诊疗损害,(六)因果关系,医疗事

12、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 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 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 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 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四、诊疗损害,(六)因果关系,五、医疗中的免责事由,职务授权 紧急避险 不能预见 不可抗力 受害人承诺,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条,五、医疗中的免责事由,(一)职务授权行为,某些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

13、法权益,法律允许其执行职务时“损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五、医疗中的免责事由,(二)紧急避险,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的行为。,无需签字的抢救措施 来不及签字的手术 术中临时改变手术方案,五、医疗中的免责事由,(二)紧急避险,民法通则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五、医疗中的免责事由,(二)紧急避险,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五、医疗中的免责事

14、由,(二)紧急避险,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五、医疗中的免责事由,(三)不能预见,具有不能也不应该预见的理由,能够证明不良结果的出现是行为人所始料不及的,五、医疗中的免责事由,(四)不可抗力,不可以抗拒的力量 民法通则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五、医疗中的免责事由,(四)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五、医疗中的免责事由,(五

15、)受害人承诺的行为患者不配合诊疗,受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的权益 条件限制: 受害人只能就自己有处分权的部分进行承诺 不得违背刑法的禁止,五、医疗中的免责事由,(五)受害人承诺的行为患者不配合诊疗,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六、医疗伦理和产品损害,(一)病历书写 保管 提供责任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1、病历 书写 保管 提供 要求,六、医疗伦理和产品损害,(一)病历书写 保管 提供义务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2、病历 书写 保管 提供 责任,六、医疗伦理和产品损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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