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玲--病案质控与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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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案与法律法规,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刘春玲,主要内容,医师的职责 与病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病案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 医疗纠纷中的病历书写问题,一、医师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 职 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一、医师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

2、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一、医师的职责,医务工作者的告知义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阐明: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二 、与病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二 、与病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题注】1998年6月26日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二 、与病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九条 医师

4、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与病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二 、与病案相

5、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 、与病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

6、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 、与病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二 、与病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7、应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 、与病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此条款就是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并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二 、与病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八条中,则规定的是由患者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

8、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 这种举证责任部分重新分配,部分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制度,如何在审判实践中适用,将会成为棘手的难题。建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医疗举证问题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二 、与病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

9、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与病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二、与病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六)

10、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二、与病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章 孕期保健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二、与病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

11、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二、与病案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二、与病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题注】1994年2月26通过, 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二、与病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

12、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二、与病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

13、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二、与病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 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 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急,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 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 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二、与病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原卫生部于2002年组织制定发布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以

14、下简称规定)。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疗管理需要,医政医管局组织专家对2002版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内有关司局,以及31个省(区、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医政处的意见,汇总修改意见后形成2013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二、与病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

15、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二、与病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

16、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二、与病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二、与病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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