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私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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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国际私法概述1、 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以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相结合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P52、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P77含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指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因涉及各国(法域)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且都可能对它适用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产生原因: 各国民商事法律对于同一问题所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同。各国之间存在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出现大量国际民商事关系。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3、 简述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及方法P2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调整方法:间接调整

2、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之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是指直接规定了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4、 简述国际私法范围(规范组成)P6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种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的权利义务的规范。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基本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这种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国

3、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指对发生在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保险以及其他各种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进行仲裁解决的规范。5、 简述国际私法渊源特点及其主要类型P9特点:双重性:即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差异性:即由于各国立法这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和范围认识不同,各国对国际私法渊源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主要类型: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法律学说或一般法理。二、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1、 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P20杜摩兰:人法、物法和行为法,并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这种划分只有在

4、不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达让特莱: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极力推崇属地主义。2、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萨维尼: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不讨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的看待内外国法律,这样就达到以下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3、 简述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和中国有关的,大致理解)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国于1987年成为其成员国) 泛美会议 欧盟4、 简述法国

5、民法典在国际私法国内发展史中地位P26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早期真正产生重大影响的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特别是该法典第三条确定的三大原则,对后世国际私法有深远的影响和重大意义:扩大了国际私法作用的领域,突出了国际私法的“国际”性;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从而催生了本国法主义;成文的国际私法规范的确立,标志着国际私法从此由学说法进入了制定法的阶段。5、 简述我国最早冲突规范的规定(唐律)P28公元六七世纪,唐朝法律永徽律便有了历史上最早的冲突规范,即“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6、 简述我国冲突规范的立法表现涉外民事关

6、系法律适用法、宪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收养法、海商法、仲裁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合同法、涉外民事或上是案件私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三、国际私法的主体1、简述对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理解(含义、适用、例外等)P60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以同本国人同等的待遇,使其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例外情况:美国多数州不准外国人当律师;我国规定禁止外国人在中国的军事、外交、公安和机要部门任职,不准外国人同上述部门的现役人员结婚;不让外国人在中国充任律师、专利代理人或商标代理人、引水员等。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照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国的待遇

7、,不低于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条款,主要是一些不属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事项: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经济集团内部(如欧盟)各成员国相互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2、 简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含义及其主要内容P54含义: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享有不受其他国家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 司法管辖豁免:除非一国家明示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受理以该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国家的财产为标的的诉讼。 诉讼程序豁免: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的情况

8、下,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对该国或其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豁免:即使一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主动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或自愿在其他国家的法院应诉,其他国家的法院未经该国同意不得依其判决对该国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4、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1、 简述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含义及其特点(理解)P86、冲突规范,是指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特点: 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仅起着选择某一实体法的作用。 冲突规范是同实体法律规范、程序法律规范相并列的一种独特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是间接的,没有一般法

9、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所具有的明确性。 从冲突规范的结构来看,它不同与其他法律规范。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的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规则。特点: 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实体法。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才能确定。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2、 简述冲突规范的主要类型及各自立法例(在立法上举个例子)P96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某一外国法的冲突规范。例:民法通则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

10、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应定居国法律。”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洗漱并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不动产物权,适应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例: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例: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应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

11、事人没有选择的,适应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际的法律。”3、简述各国冲突法立法对不同类型的冲突规范的立法选择理由P99如果国家认为对某些国际敏敏上是关系特别需要依本国法处理,就可采用单边冲突规范;如果国家要对某些国际民商事关系从严掌握,课采用重叠使用的冲突规范,而且常要求重叠适用法院地法;如果国家认为某些国际民商事关系可以从宽掌握,便可采用双边冲突规范或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冲突规范与一国的政治、经济生活密切相关。4、简述系属公式的含义: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一边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适用规范问题。5、简述属人法、行为地法的含

12、义P99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6、简述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运用P208涉外代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涉外物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动产物权的适用涉外信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涉外知识产权贸易: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9条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涉外合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合同法126条等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涉外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涉外

13、离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协议离婚,可以选择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法律、7、 我国有关识别的法律适用P126识别,又称“定性”、“分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8、 我国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P149 我国将诉讼时效识别为实体问题,并将主要问题的准据法作为诉讼时效的准据法作为诉讼时效的准据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9、 我国有关区际法律冲突下准据法的确定

14、的主要规定P118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六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10、简述先决问题的含义: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争论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主要问题”或“本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5、 冲突规范运用1、简述狭义的反致(又称直接反致、一级反致)的含义: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援引乙国法时,认为应当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当适用甲国法,最终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

15、的实体法。P1262、简述法律规避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P132含义: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或改变构成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意图。客观:既遂,当事人已完成其规避行为,达到适用对其有利法律的目的。规避对象:冲突规范所愿意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规,而非任意性法规。行为方式: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章连结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3、简述外国法查明的含义及我国在外国法查明问题上的主要规定P128/130含义: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冲突规范适用的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我国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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