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的所得税调整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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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公积的所得税调整账务处理 资本公积科目的所得税检查 “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金,包括资本感股本)溢价、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国家专门按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税务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的企业所得税检查中,往往会误认为谈科目与应税收入和损益的关联不大,而忽略了对其的审查。实际上,资本公积科目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着密切的联系,本文对此作一归纳。 一、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直接转入资本公积,借记“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而税法规定,因债权

2、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纳入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在检查时,若其对应科目有“应付账款”等科目,就应着重审查。 二、债务重组所得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时,以低于账面价值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清偿债务的,应将其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而税法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

3、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以债务辕为资本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 因此,在检查时,应认真审查“资产公积”中“其他资本公积”和“股本溢价”科目,并认真对照其对应科目有无“应付账款”等应付款项科目,联系“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股本”的贷方发生额,检查有无发生债务重组业务不按规定确认重组所得和相关资产转让所得而少

4、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另外,还应审核债务人转出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降低公允价值少记所得、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三、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应按确定的价值,借记有关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准备”;处置时,按其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准备”,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而税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接受捐赠时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出售或清算价格若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

5、清算所得;若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还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在检查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审查当期处置的资产中有无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以及是否按规定结转有关科目并确认所得,是否存在资产已处置或科目已结转但长期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二是审查其计入所得的金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法规定;三是认真审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累计折旧”科目,看是否有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额税前扣除、多计费用的情况。 四、资产评估增值 根据税

6、法规定,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应采取据实逐年调整或综合调整的方法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而在会计核算中,企业通过“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核算,即发生评估增值时,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 因此在对该科目进行检查时,应根据企业的资本公积科目,确定资产的评估增值额,结合“累计折旧”和“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等科目审查有关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审查是否有将有关资产的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列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情况。 资本公积核算中的所得税账务处理(

7、所得税率33%) 1、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会计上要求将其发票价格或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加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其入账价值并贷记“资本公积”。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1:某企业2001年1月接受外商捐赠的设备一台,根据捐赠设备的发票、报关单等有关单据确定其价值为350万元,发生的运费、包装费计1万元。年末发现该设备发生减值,并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50万元。企业在收到捐赠

8、的设备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351 贷:资本公积 234.5 递延税款 115.5 银行存款 1 计提减值准备时: 借:营业外支出 5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0 会计上将接受捐赠设备应交的所得税作为一项负债记入“递延税款”,待处置该设备时再交纳所得税,税法则要求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并且计提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因而2001年末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50350)。会计上在计提捐赠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时是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笔者以为,由于资产已发生减值而原接受捐赠所确认的资本公积金额并没有相应减少(即资本公积是由于捐赠形成的,资产发生减值说

9、明其形成的资本公积也发生减值,因而不能作为营业外支出影响当期捐益),这样的处理结果会虚增资本公积。因此,为使会计与税法处理相一致和避免虚增资本公积,计提减值准备时应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5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0 2、债权人豁免的债务。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债务人将偿付债务所付代价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高于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而按照税法规定要分别确认重组中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和债务重组捐益,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例2:甲公司欠乙公司234万元。经双方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A商品偿还,该商品账面价值190万元,公允价值

10、210万元,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债务重组中没有发生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234 贷:库存商品A商品 1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5.7 资本公积 8.3 按税法规定计算转让资产所得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10-190-20万元: 计算债务重组损失应调减当年纳税所得额:21035.723411.7元: 两项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1.78.3万元,即等于记入资本公积数额。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简单地认为所有会计上的资本公积就是纳税调整额。在债转股条件下应纳税所得额与资本公积数额可能会不一致。 例3、甲公司

11、欠乙公司234万元,因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经双方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20万股(面值1元)抵偿该项债权,股票市价为每股10.2元,不考虑印花税和手续费。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234 贷:股本 2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14 此时,资本公积为214万元,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234-2010.23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由于债务重组所得一部分形成企业的应交所得税,并非全部形成资本公积,若按税法规定对债务重组收入应计缴的所得税直接记入“所得税”科目,会导致当期利益的减少,影响企业经营业绩。因此,为了能够真实反映企业所有者权益,避免资本公积的虚增,同

12、时不影响企业利润,可将应交所得税冲减资本公积的账面价值,即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9.9 贷: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 9.9 3、关联方交易差价。关联方以公允价值所进行的业务往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差价,要以公允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这里税法与会计规定一致可不进行纳税调整。若关联方发生超出正常交易价格交易的会计上将其关联交易差价计入资本公积,税法要求确认为收入,按照关联企业交易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所得税。 例4、甲上市公司将部分固定资产出售给母公司,出售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500万元,已提折旧4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50万元,出售价格300万元,款项已收到,不考虑流转税。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0 累计折旧 400 贷:固定资产 500 借:银行存款 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50 贷: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250 会计上将关联方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税法则要求确认为清理收入(应税所得),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由于关联方交易差价一部分形成企业的应交所得税,并非全部形成资本公积,为了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同时避免资本公积的虚增也要进行相应纳税调整,将应交所得税冲减资本公积的账面价值,即: 借: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82.5 贷: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 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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