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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组织建设知识问答(二)中共济南市历城区委组织部二一年五月一日党组织建设知识问答(二)1、问:由3名委员组成的支部委员会,只有两名在,可否开支部委员会? 答:按通常做法不能召开。如要讨论的问题不很紧迫,可待另一名回来后再讨论。如另一名暂时回不来或情况紧迫,可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如要讨论的问题是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已有决议,纯属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只要不违背原决议精神,则可由两名支委商量办理,不必再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 2、问:支部委员会成员不过半数时,怎样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答: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到会的委员必须超过半数,所作决定才能有效;如遇重大问题需要作出决定,能够到会的委员又不超过
2、半数时,必须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3、问:在支部书记外出时,召开支部委员会由谁主持? 答:在支部书记外出时,支部遇到紧急问题需要解决,可以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作出决定,会议由副书记主持。如果只有一名书记,没有副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名支委主持开会。 4、问:在什么情况下召开支委扩大会?应注意些什么? 答:有时因工作需要,如传达布置某项工作,动员完成某项紧急任务时,为了争取时间,减少层次,更好地统一骨干的思想,可以召开支委扩大会议。但这种会议不宜开得过多,更不能以它取代支委会,否则容易削弱支委会的领导作用。支委扩大会可以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以及有关行政干部列席。应注意的是:非党同志
3、一般不宜参加支委扩大会;被扩大参加会议的同志可充分发表意见,但作决定时无表决权;支委扩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支委参加才能召开;采取党、政、工、团联席会议或党政联席会来代替支委会、支部大会决定问题,是不符合党章规定的,应加以纠正。 5、问:支部党员大会出席人数没有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五分之四,可否通过决议? 答:支部党员大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会议所作的决议方为有效。出席人数未超过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五分之四,不得通过决议。6、问:流动党员活动证需要每年进行年审吗? 答:流动党员活动证记录了流动党员在流入地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活动、缴纳党费等情况。在该证填写使用说明中也明确有年审
4、(查验)内容,因此,每年年底前,流动党员需持证在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参加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年审。年审应结合党员民主评议进行,每年一次,一般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7、问:在什么情况下党的基层组织可以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答: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这个规定精神对党的基层组织也是适用的。这里所讲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遇到党的基层组织必须全力以赴处理某些突发性事件或自然灾害等;任期届满时,正好需要集中一段时间完成某项紧迫任务的;发现党的组织有严重问题需要进行整顿等。党的基层组织如遇上述情况,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
5、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此外,由于党员外出较多,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将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适当提前或推迟到党员能相对集中的时候召开。8、问:支部选票要保留多久? 答: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将支部党员大会的选票整理后封存。未经组织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查阅选票。选票一般保留一届以上时间,超过一定时间后,可由组织部门监督销毁。党组织和档案部门保留计票结果登记表和当选人名单。9、问: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党员时有哪些程序?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主要程序有:申请入党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
6、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向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党小组和介绍人介绍入党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支委会报告对申请入党人审议情况;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入党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申请入党人对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注意事项: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达到应到会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申请入党人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支部决议应及时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决议应写明应到和实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表决结果及日期;及时将入党志愿书、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如党校学习结业证书、思想汇报)和考察材料等
7、报党委审批。10、问:入党申请人可以自己约请入党介绍人吗? 答:可以。按党内有关规定,入党介绍人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也可由党组织指定。但应注意,不能约请预备党员和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的党员。一般情况下,也不宜约请自己的亲属。党组织指定党员作入党介绍人需征得本人同意,不应硬性指派。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因为培养联系人了解发展对象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有利于培养、教育工作的连续性,也有利于发展对象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后,进一步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11、问:发展党员必须经过集中培训才能发展吗? 答: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基层党委要对发展
8、对象进行短期培训,时间一般为5至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的集中培训,而且还明确规定,除个别特殊情况外,未经过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贯彻“从严治党”的精神,严把“入口”关,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集中培训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文件以及入党教材等辅导材料。使发展对象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增强党性观念。短期集中培训也是党组织进一步考察发展对象的一个重要方面。12、问:发展党员能不能授权组织部门代批? 答:党章规定,发展
9、党员必须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发展新党员时,必须坚持党委会集体讨论审批制度,按审批程序进行。党的组织部门,只是党委的办事机关,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考察和在党委会审批时提供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无权审批发展新党员。因此党委审批发展党员不能授权组织部门代批。授权组织部门代批,是违反党章规定和发展党员审批程序的。 13、问:党代表资格在哪种情况下会被终止? 答: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将被终止: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被停止党籍,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此外,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
10、,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按照规定处理。14、问:社团成立党组织是否设置专职党务人员? 答:中组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凡按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经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包括长期聘用人员)中有正式党员人以上的,都应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由社会团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社会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要设置精干的党组织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15、问: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参加下属支部党员大会,有没有
11、表决权? 答:党章和党内有关法规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党员只能在被编入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享有被选举权。根据上述规定,首先要弄清这位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是否被编入下属支部,是否参加下属支部过组织生活。如是,他当然可以在下属的支部党员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如不是,他在下属的支部大会上就不能行使表决权,但可以在大会上发表个人意见,也可代表上级党组织作指示、提要求。16、问: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怎么产生?答: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
12、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17、问:哪些情况需要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答: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工作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或单位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即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18、问:同一基层党委下属的支部间党员调动,要不要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答:党员在同一基层党委下属的支部间调动,可由党委组织部门通过适当的方式通知有关支部,一般不必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19、问: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决议时,是否允许党员弃权? 答:根据党章规定,每个正式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的除外)在党内都有表决权。党员行使表决权是一件极为严
13、肃的事情。每个党员都要以对党负责的态度,对所要表决的问题,旗帜鲜明地提出自己赞成或者反对的意见。如果确因情况不明,拿不定主意,放弃表决的权利也是允许的。但弃权的同志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在行动上必须服从。 20、问: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保存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的保管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使用后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存根要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在10年以上,方可销毁。 21、问: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取得临时性收入,是否列入缴纳党费计算基数? 答: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除将“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税后)”
14、列入缴纳党费计算基数之外,临时性收入,比如临时性的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银行存款利息等,不列入缴纳党费计算基数,但自愿交纳者不限。 22、问:建立党小组是否要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 答:建立党小组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不必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委员会应将本支部党小组的组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以便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 23、问:党员参加所在党组织集体教育活动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答:党组织要统筹兼顾,在不影响正常生产和工作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党员集体教育活动。每年参加所在党组织集体教育活动的时间,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党员累计不少于12天,其他党员累计不少于6天。对因年老体弱
15、等特殊情况难以参加集体教育活动的党员,应区别对待,有的可采取送学上门等方式落实教育要求。基层单位要积极支持党员集体教育活动,保障党员参加集体教育活动的时间。 24、问:发展对象被派到基层挂职后,应由哪个单位的党组织发展其入党?答:选派到基层挂职的干部仍属原单位管理,因此,其入党申请书和发展对象考察表等材料不必转到挂职单位。该干部挂职单位的党组织应配合原单位对其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如具备党员条件,应由原单位党组织发展其入党。 25、问:长期病休的党员如何参加组织生活? 答:对于因病长期休养的党员,党组织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对于他们的组织生活,应视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1)对于那些身体状况较差,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困难的党员,党组织不要勉强要求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可指定专人负责与他们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和党内重要活动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2)对于那些身体条件许可,本人坚持要求参加组织生活的同志,在安排他们参加组织生活时,次数不宜太多,时间不要太长。(3)对于休养地点距离单位较远,休养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