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大学生村官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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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人社发2011168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从2009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重庆市从2009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选派大学生“村官”量化考察合格后录用为公务员工作,在全市统筹安排下,由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牵头,政府人力社保局协助,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来共同完成。考察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相关要求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017号)精神,及时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选派大学生“村官”录用为公务员,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2、,培养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形成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严密组织实施量化考察工作,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将适时进行抽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此件主动公开)-25-重庆市从2009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从2009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以及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

3、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中选派到建制村(含农村社区)服务期满2年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现仍在岗的大学生(以下简称2009年选派大学生“村官”)。2009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年度考核有一次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三条 量化考察是指通过明确考察内容,细化考察指标,合理设置考察指标分值,以实现对考察对象的全面量化评价。第四条 量化考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以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为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第二章 考察组织和实施第五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是2009年选派大学生“

4、村官”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从2009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工作的统一安排和督查指导。第六条 区县在实施考察工作前,应成立相应的组织工作协调机构。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党委组织部牵头,政府人力社保局协助,共同负责本区县从2009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编制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乡镇(街道)党(工)委全力配合。第七条 本次量化考察录用工作,在总体时间安排上自7月上旬启动,至8月上中旬结束。具体安排是:第一阶段(7月中旬之前完成),各区县做好考察录用准备工作(组成考察组、发布考察预告、进行工作部署、准备相关资

5、料、培训考察人员等)。第二阶段(7月中下旬完成),各区县开展量化考察工作。第三阶段(8月上中旬完成),各区县办理公务员录用和公务员登记等相关报批手续。第三章 考察内容和分值第八条 量化考察实行百分制,内容包括日常表现、组织评价和群众公认度、考察组评价。考察最后得分日常表现得分+组织评价和群众公认度得分+考察组评价得分。第九条 组织评价和群众公认度测评的人员组成:参加群众公认度测评的人员为所在村(社区)党组织党员、村(居)委会委员、村(居)民代表,参加组织评价的人员为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领导班子成员。第十条 日常表现量化考察指标及分值(45分

6、):日常表现量化考察以2009年选派大学生“村官”服务期间的年度考核为依据。在选派服务期内,每次年度考核结果的量化考察分值为:优秀45分,称职35分。第十一条 组织评价和群众公认度量化考察指标及分值(45分):(一)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8分):主要指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品德修养、政策理论水平等;(二)能力素质(8分):主要指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等;(三)学习和工作表现(8分):主要指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工作责任心、工作作风、出勤率等;(四)工作业绩(13分):主要指完成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以及在服务期间所获各级荣誉奖励、被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和发

7、表稿件等;(五)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8分):主要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第十二条 考察组评价量化考察指标及分值(10分): 考察组成员对选派大学生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集体评价。第十三条 考察得分60分及以上的,考察结论为“合格”;60分以下的,考察结论为“不合格”。第十四条 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确定考察结论为“不合格”:(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受过劳动教养的;(三)曾被开除公职、党籍的;(四)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五)政治品德不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六)在接受高等教育时,

8、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七)在公务员录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八)不符合选派大学生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九)两年内无故(指未经同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在选派岗位上服务,累计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十)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期一年再行考察:(一)在选派服务期内因生育哺乳、疾病住院治疗等离开服务岗位 30日及以上,未能完成基本服务期限的;(二)确因工作需要,经选派大学生所在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同意,临时抽调、借用、外出帮助工作离开服务岗位,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三)联系群众“三项制度”未完成进家入户

9、走访任务的;(四)组织评价和群众公认度考察得分达不到50%的。第四章 考察程序及方法第十六条 考察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成立考察组。从区县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选拔公道正派、认真负责、原则性强、熟悉考察业务的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成员要加强专项培训学习、熟悉考察规定和有关要求,掌握量化考察方法。(二)发布考察预告。2009年选派大学生“村官”第二考核年度“双述双评”前3个工作日发布考察预告,由考察组通知考察对象及其选派所在单位,做好考察的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三)进行个人总结。由选派所在单位安排考察对象撰写个人总结,如实填写重庆市2009年选派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录用考察表(式样见附件1

10、)。(四)开展“组织评价和群众公认度”量化考察。在选派大学生第二考核年度“双述双评”进行民主测评时,考察组向每名参会人员发放从2009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组织评价量化考察表或从2009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群众公认度量化考察表【以下简称组织评价考察表和群众公认度考察表,式样见附件3、4】,由参会人员按表中所列等次及对应评分标准,对考察对象的综合素质及其表现进行评价。参加测评的人数应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进行测评。有效票(空白票、未填写完全票都算有效票)分别达到参评人数的4/5,测评方有效。同一名选派大学生的“组织评价量化考察得分”和“群众公认度量化考察得分”,均按“

11、参会人员评分总和参会人数”计算后,再按“组织评价量化考察得分50%群众公认度量化考察得分50%”的方式计算总分,由考察组填入从2009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组织评价和群众公认度量化考察合分表(式样见附件5)。(五)核实相关考核要件。查阅文档原始资料,核准考察对象的选派资格条件、出勤情况、工作日志和在服务期间有否获各级荣誉奖励、被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和发表稿件等,重点考察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涉及各款的情况,并备份有关材料。(六)组织个别谈话。考察组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公安派出所和生活所在地等进行广泛的个别谈话,必要时可以和考察对象本人核实相关情况,对考察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应予查实,并由

12、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七)考察“日常表现”情况。量化考察工作应与2009年选派大学生“村官”年度“双述双评”考核结果相结合,按“选派期间年度考核结果的量化考察分值之和2”计算考察对象日常表现量化考察得分,并填入从2009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日常表现量化考察表(式样见附件2)。(八)考察组评价。考察组根据考察对象的个人总结、个别谈话、查阅档案,以及在服务期间所获各级荣誉奖励、被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发表稿件和各种量化考察情况,由考察组成员集体作出打分评价,并填入从2009年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汇总表(式样见附件6)。(九)撰写考察报告。考察组填写从2009年

13、选派大学生“村官”中录用公务员量化考察汇总表(式样见附件6),经共同研究、统一意见后,据实写出考察报告,提出考察结论建议。考察报告应当如实记录考察经过,全面反映考察内容的情况,并由考察小组全体成员签名。(十)作出考察结论。考察结束后,由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在考察期限内作出考察“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并在考察期限满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考察对象。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考察预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的90日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十一)公示考察结果。考察对象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录用公务员。由

14、各区县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在选派的建制村(有条件的可同时通过网络等媒体)进行联合公示(式样见附件7),并将公示材料电子文本同步发送市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在“重庆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同时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其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第十七条 考察应在自考察预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的30日内完成。考察人数较多、考察工作量较大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考察的,可适当顺延,但最长不得延长10个工作日。第十八条 考察对象对考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察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选派所在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

15、核考察结论。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应在接到书面申请7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核。第五章 考察纪律第十九条 参与考察的人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执行公务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考察对象不得直接参与除个人总结、接受组织谈话等项目之外的量化考察组织协调活动。第二十条 参与考察的人员在考察工作中,应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应坚持集体议事原则,不得以个人意见替代考察组集体意见;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应清正廉洁,不得收受礼金、礼券和礼品,不得接受宴请等。对违反有关考察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第二十一条 考察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六章 相关问题处理第二十二条 2009年选派大学生“村官”经量化考察合格的,原则上不再体检,在办理公务员录用时,使用选派时的体检结果。若当时没有体检的,按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进行体检。第二十三条 2009年选派大学生“村官”经量化考察合格,被录用为公务员的,在服务基层时间作为试用期,计算为工龄。不再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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