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级学位证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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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亚院字201090号海南大学三亚学院关于2007级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教育部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87)学位字016号)精神以及海南大学独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海大办200855号)、海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海大办20089号)、海南大学关于全国大学英语考试成绩与学士学位授予挂钩的暂行规定(海大办200810号)、海南大学教务处关于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关说明定(海大教201047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我院2007级本科各专业毕业生由海南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第二条

2、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达到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我院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三、专业教学计划中要求必修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2.0以上。具体计算办法为:平均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计算方法如下:百分制五级制绩点n90优4.085n90良3.580n853.075n80中2.570n752.065n70合格1.560n651.0n60不合格0四、外语水平达到以下要求:(一)非外语专业(不包括艺术类

3、专业) 1、非外语本科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与学位挂钩的英语成绩不低于425分。 2、非外语本科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不到425分者,可按以下公式换算。换算后的成绩不低于425者可获得学位申请资格。N=N0+P1.2/nN:换算总分N0: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P:各学期学校英语课程考试(不含重修、重考和补考)成绩n:开设大学英语课程的学期数 3、非外语本科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学生其换算总分仍达不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海南大学校内学位英语考试,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可获得学位申请资格。(二)艺术类专业 1、艺术类专业学生

4、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与学位挂钩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355分。 2、艺术类专业本科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不到355分者,可按上述公式换算,其与学位挂钩的换算总分不低于355分。 3、艺术类专业本科学生其换算总分仍达不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海南大学三亚学院校内学位英语考试,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可获得学位申请资格。(三)外语专业 1、外语专业本科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外语专业四级考试,其与学位挂钩的专业外语考试成绩英语不低于60分、日语不低于66分,俄语不低于120分。2、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英语低于60分,日语低于66分,俄语低于120分者,可报名参加三

5、亚学院校内学位专业外语考试,取得及格以上成绩可获得学位申请资格。(四)小语种学生(非外语专业学生修非英语语种)1、小语种日语、俄语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日语、俄语考试,其与学位挂钩的日语、俄语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2、小语种日语、俄语学生,参加全国大学日语、俄语考试,成绩低于60者,可报名参加三亚学院校内学位日语、俄语考试,取得及格以上成绩可获得学位申请资格。第三条 虽不符合第二条中第二、三、四款条件的规定,毕业之前(受处分的同学限定在处分之后),表现突出,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经我院及海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可以授予学士学位。一、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

6、专业内权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作品;以第一、第二作者署名论文被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出版专著;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二、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获省级运动会前二名或中南区运动会前六名或全国性运动会前八名;以排名前三名的身份取得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或省部级以上成果奖励;参加本学科专业领域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竞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三、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或有其他立功表现,并受到学校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表彰;揭发、制止、协助侦破他人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并受到学校、县级或县级以上纪检、政法部门书面表彰;其他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的突出表现。四、我院及海南大学学位委员会认可可以授

7、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五、“中文核心期刊”和“论文发表时间”的界定以及考研、奖励或表彰的核实。(一)中文核心期刊的界定条规中的“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最新版本)或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最新版本)”为准,不在此目录的期刊一律不能作为实施办法规定的“中文核心期刊”。(二)论文发表时间的界定学生因发表论文申请学位的,相关学院根据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时,如学生能提供该篇论文发表的期刊(原件),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学位;论文录用通知或其他形式的论文录用都不能作为申请学位的依据。该生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后发表的论文一律不能再申请学位。(三)考研、奖励或表

8、彰的核实学生因考研、奖励或表彰按本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可申请学位的,必须提供奖励或表彰的证书原件及相关文件。分院应指定专人向发证单位核实证书的真实性,并填写学生因考研、奖励或表彰申请学位核实情况登记表(具体格式见附件)。经核实无误后,分院按学院规定向学院学位委员会提供有关材料。第四条 海南大学学士学位申报审批程序一、各分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要求,对本分院本科毕业生严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送教务处学籍科汇总后,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查确定最终上报海南大学名单;三、海南大学对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9、四、海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审核工作报告,审定授予我院2007级本科专业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第五条 毕业当年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学校不再补授。第六条 学位证书只发放一次。如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单位证明和学校审核,情况属实者,可开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别或本数在内;“省部级以上表彰”是指国家有关部委司局和厅级或省政府所属机关颁发的相关奖励或荣誉证书。 附表:学生因考研、奖励或表彰申请学位核实情况登记表 海南大学三亚学院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主题词:高校 学士学位 授予 办法2010年9月27日 (共印4份)学生因考研、奖励或表彰申请学位核实情况登记表姓名学号性别分院专业班级奖励或表彰的内容学生的联系电话家庭联系电话学生申请理由签名: 年 月 日分院核实记录核实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核实的地点或联系的电话号码核实情况简要说明:核实人签名: 年 月 日分院意见(公章) 签名: 年 月 日备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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