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中央大气污染防治(燃煤锅炉超低排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区中央大气污染防治(燃煤锅炉超低排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XX区中央大气污染防治(燃煤锅炉超低排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8578号)和关于下达2018年度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X财政20181120号),结合我区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资金,专指上级下拨的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并专项用于2018年度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部分。第三条本资金使用管理主要是指组织申报、项目受理、材料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资金兑现及绩效考核等过程。本资金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坚持公开、
2、公正、公平原则,具体分工如下: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企业开展专项资金扶持资料申报并进行初审,并按审批结果予以兑现,指导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负责:与区生态环境分局共同审核、兑现专项资金。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第四条本资金使用方式采用企业先行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自行验收(或经由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合格后,进行事后补助的方式。第五条根据关于下达2018年度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X财政20181120号),本资金专项用于2018年度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锅炉超低排放指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和50毫克/立方米。(国市监
3、特设2018227号)第六条本资金不得用于与2018年度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无关的其他项目。第三章 资金补助内容和标准第七条本资金补助内容包括为了达到超低排放要求而实施的除尘设施改造或增设项目、脱硫设施改造或增设项目、脱硝设施改造或增设项目(含低氮燃烧器增设或改造项目)、自动监测设施改造项目以及必要的土建、设备安装及自控仪表或信息化建设项目。第八条本资金根据符合补助条件企业上报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锅炉的总蒸吨数分配补助金额:企业补助金额=该企业符合补助条件的锅炉总蒸吨数(上级下达的资金总额符合补助条件所有企业上报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锅炉的总蒸吨数);第九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实施锅炉超低排放改
4、造的总投资金额。第四章 项目申报要求与资金监督管理第十条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本资金补助范围;(二)申报企业具备组织实施所申报项目的经济能力,并在相应年度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第十一条拟申请本资金的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申报资料及证明材料。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XX区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申报表;(2)项目委托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3)付款凭证复印件或记账凭证复印件;(4)项目竣工或验收资料;(5)项目绩效评价等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区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区财政局开展资金的审
5、核工作。第十三条本资金审批通过后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并共同兑现专项资金。各申报企业凭补助资金文件到区生态环境分局办理拨款手续。第十四条区生态环境分局依职责对本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情况指导开展绩效评估。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五条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若是国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予以修改。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