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职院〔2005〕73号签发人刘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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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职院200573号 签发人:刘安华关于印发河职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处室、系部: 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实行。 二00五年九月八日主题词:教学 管理规定 通知 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5年9月8日印发 (共印25份)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既有专业理论知识又有实践动手能力的操作型、应用型、创新型人才,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和健全学生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颁布的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

2、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制 第二条 我院校主体学制为三年,初中起点学制为五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学制,但在校时间三年制学生原则上不能少于两年,五年制学生原则上不能少于四年,总学习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三年制学生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 ,五年制学生原则上不得超过七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由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3、经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表明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医务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

4、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选课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按规定的程序,选定所修课程和学分。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和学分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八条 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地安排学习进度。有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原则上应先修先行课程。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由学院统一安排课程,从第二学期开始选课。 第九条 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跨学期讲授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单独设置的实践(实验)课程、课程设计、实习和技能训练,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毕业设计(论文、调研)、毕业实习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

5、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个实践性教学环节(设计、实验、实习等)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课程考试的组织和管理按河源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河职院200518号)执行。 第十二条 考试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技能操作等方式。各门课程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某些实践性较强、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确有困难的课程(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社会调查等)也可以根据实习或实验报告、课内外作业、平时作业、平时测验等采用五级计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第十三条 为区别学生成绩优劣,学期、学年和毕业前统计学生成绩时,一律采用折算成百分制计算平

6、均成绩的办法。五级计分制折算为百分制的标准是:优秀为 90分、良好为80分、中等为70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 第十四条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课程成绩采用学分绩点的统计方法。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办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依此类推),“优秀”折合4.0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3.0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2.0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1.0绩点; 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0绩点。 第十五条 考试前应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工

7、作。学生某门课程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 1/3者,或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次数达到或超过该课程应交作业次数的1/3者,不得参加考试,该课程以不及格论处。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的考核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达标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因病残等原因不能参加正常公共体育课学习的学生,经医生证明,系主任批准,可参加公体保健课学习,或跟班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适当活动,经考核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七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成绩登记表中注明旷考、作弊等字样,该门课程不能取得学分。对作弊者视其违纪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参加省级以上英语统考(高等学校英

8、语应用能力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如果以前英语考试不及格,可用“总评及格”予以冲销,并在备注栏中记录统考成绩及“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等字样,并取得相应的学分。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的考核以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结业成绩,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统考课程由各系组织有关教师评定。成绩由教师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在考试后三天内,将成绩登记表与试卷送交学生所在系教学秘书,由系教学秘书汇总后将成绩抄送教务处。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期的各科考核成绩,均由各系教学秘书统一公布

9、,并将学生成绩通知家长或有关委托培养单位。 第六章 多修、重修、免修与缓考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各专业的学制确定各专业学生每学期应修读的学分数。学生如需要修读超出本专业计划规定的学分,应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修读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在9学分(含9学分)以内时可以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应予重修。但是每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达10学分(含10学分)以上者不予补考,只能重修,也可以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改修其他课程。学生重修或改修课程,均应按规定缴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出免修: 一、学生已经修读过的大专以上课程(如自学考试的

10、课程),须提交相应权威部门的考核成绩证明或有关材料,经系主任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可以获得批准免修该课程,承认该课程原有的成绩,并取得相应学分。 二、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的课程,可提出免修申请,并参加学院组织的“免修通过考试”,成绩在中等以上者(含中等),可获得批准免修该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但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三、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考证课程,学生已经取得相应的证书(如电工证、导游证等),须出示有关证件及考证相关课程的成绩证明,经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该课程,承认该课程考核的成绩,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求免修的课程,可在每学期结束前二周,提出下学期免修

11、课程申请,参加“免修通过考试”,成绩在中等以上者(含中等)可以免修。 第二十五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公共体育课和实践性课程不准免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应事先向本系申请缓考,并出具有关证明,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审批要严格掌握。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进行。 第七章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系(专业)、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学院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二、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

12、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根据学生填报志愿和学院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八条 入学一年以内(含一年)、满足上述转学条件者可以转同类别的其他专业,入学超过一年者不允许转专业;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跨类别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凡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要求的,学院予以认定。 第三十条 学生要求转学应按如下审批手续办理: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发文通知转出、转入学校,学生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跨省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后,由转出学校将材料连同上级批件函至拟转入学校

13、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学生方能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转学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学院教务部门审查同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由学院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如意外伤害等),本人强烈要求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因科技开发、创业实践等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三十二条

14、学生休学须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在校学习过程中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和出现的事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保留学籍: 一、已办理休学手续的; 二、自愿应征入伍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院医务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 三

15、、超过期限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不再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九章 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最低应修课程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者;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四、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五、操行评定累计两次评为不及格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七、因其他原因学院认为应作退学处理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按第四十八条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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