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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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改对照表注1:“原征求意见稿”中下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注2:“修改后的准则”中加黑部分为拟新增或者合并内容。注3:原稿中一字未改的,“修改后的准则”中不再体现。 原征求意见稿修改后的准则备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督促期货从业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行为规范及不断提高执业水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一条 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使期货从业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行为规范及不断提高执业水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定义期货从业

2、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是期货从业人员在其业务及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定。第二条 本准则是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定,是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义务性和禁止性要求,是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违反纪律的处分依据。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期货经营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期货经营机构是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第三条所列机构,期货从业人员是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第四条所列人员。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期货经营机构的期货从业

3、人员。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从业人员分别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第三条所列机构、第四条所列人员。第四条 效力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是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义务性和禁止性要求,是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纪律,是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违反纪律的处分依据。本条删除原第二、第四条合并至修改后的第二条第二章 基本准则第五条 准则1 合规经营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协会自律规则、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守所在期货经营机构的规章制度,禁止有以下行为:(一) 操纵期货交易价格;(二) 欺诈客户;(三) 内幕交易;(四)协助或协同他人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4、。第四条 准则1 合规执业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服从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服从协会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所在期货经营机构的规章制度,禁止有以下行为:(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二)欺诈客户;(三)内幕交易;(四)全权代理;(五)协助或协同他人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第六条 准则2 公开、公平、公正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公开是指期货交易信息的公开化和交易的透明度;公平是指交易活动的参与者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都应得到公平的保护;公正是指对期货交易的参与者都应给予公正的待遇,对违法违

5、规行为的处罚,对期货交易纠纷和争议的处理,都应当秉公进行。第五条 准则2 公开、公平、公正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准则2 诚实守信期货从业人员应本着对期货交易各方高度负责的精神,诚实守信,恪尽职守,维护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声誉,促进期货市场稳健运行。第六条 准则3 诚实守信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对期货交易各方高度负责,诚实守信,恪尽职守,维护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声誉,促进期货市场稳健运行。第八条 准则4 勤勉尽责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向客户提供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6、第七条 准则4 勤勉尽责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适当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向客户提供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准则5 保守秘密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期货经营机构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暗示他人,但下列情况除外:(一) 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 (二) 政府监管部门、协会和期货交易所通过规定工作程序进行检查的;(三)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可能被无辜地牵涉到他人违法违规行为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必须公开的。期货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期货经营机构

7、的期货业务辅助人员及其他人员,对了解到的客户秘密信息也负有保密义务。第八条 准则5 保守秘密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期货经营机构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暗示他人,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公布的; (二)政府监管部门、协会和期货交易所通过规定工作程序进行检查的;(三)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可能被无辜地牵涉到他人违法违规行为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必须公开的。期货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期货经营机构后,仍应当保守客户或者原所在期货经营机构的秘密。期货经营机构的期货业务辅助

8、人员及其他人员,对知悉的客户秘密信息也负有保密义务。第十条 准则6 避免利益冲突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必须及时向客户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正的对待。第十一条 准则7 同业互助期货从业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本行业声誉,尊重同行,同业互助。本条删除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第十二条 期货从业人员在从事期货业务前,应当经过专门的岗位学习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第十条 期货从业人员在从事期货业务前,应当经过专门的岗位学习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第十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后续职业培训,保持

9、和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业务知识更新,接受后续职业培训,保持和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十四条 期货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下属期货从业人员、辅助人员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支持,以保持和不断提高下属的专业胜任能力。第十二条 期货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下属期货从业人员、期货业务辅助人员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支持,以保持和不断提高下属的专业胜任能力。第四章 对客户的责任第十五条 期货从业人员在向客户提供服务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并应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客户在期货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不得向客户做出不切实际的承诺或保证。期货从业人员在进行

10、投资分析、预测或提出投资建议时,应当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严格区分,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第十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在向客户提供服务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并应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客户期货投资的特点以及在期货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不得向客户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承诺或保证。双下划线部分为另起一条(见修改后的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在进行投资分析或者提出投资建议时,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客观,投资分析及投资建议要有合理、充足的依据,要严格区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第十六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如实向客户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不得向客户提

11、供虚假的文件、材料。期货从业人员不得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为了客户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客户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不得向客户提供虚假或者误导性文件、材料。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不得以损害客户利益来谋取个人或者相关方利益。双下划线部分为另起一条(见修改后的第十八条)第十六条 期货从业人员在向客户提供服务时应当公平地对待客户。第十七条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疏怠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一)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期货业务规定的时间以及与客户约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期货业务;(二)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客户有关期货业务的情况,期货从

12、业人员对客户了解交易情况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三)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客户的有关财物,不得擅自挪用或者侵占;(四)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在客户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确认。第十七条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疏怠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一)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期货业务规则规定的或者与客户约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期货业务;(二)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客户有关期货业务的情况,期货从业人员对客户了解交易情况等合理要求,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快给予答复;(三)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在客户的合法授权范围内从事期货业务。第十八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应当一视同仁地

13、对待客户。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应当避免受人恩惠,同时不应当担任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外部兼职。本条删除第十八条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为了客户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所在期货经营机构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章 竞业准则第十九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共同维护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提高职业信誉。第十九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同维护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提高职业声誉。第二十条 提倡同业公平竞争,严格禁止期货从业人员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 采用虚假广告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二) 贬低或诋毁其

14、他期货经营机构、其他期货从业人员; (三) 给客户或介绍人各种公开利益以外的财物或利益上的承诺;(四) 以明显低于同业的不合理收费水平竞争客户;(五) 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机构或经济组织等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徕客户,或利用与有关机构和经济组织等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六)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条 提倡同业公平竞争,严格禁止期货从业人员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 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二) 贬低或诋毁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其他期货从业人员; (三) 给客户或介绍人各种公开利益以外的财物或利益上的承诺;(四) 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组织具有

15、特殊关系的手段招徕客户,或者利用与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五)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客户另外委托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其他期货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共同服务的从业人员之间应当明确分工和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客户决定。第二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客户另外委托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其他期货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共同服务的从业人员之间应当明确分工和协作。第二十二条 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在职人员,不得以不当手段辞退本机构期货从业人员。第二十二条 期货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在职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辞退本机构期货从业人员。第六章 其他责任第二十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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