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铜备案(建工局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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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铜陵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实施意见(铜政办201346号)精神,我局制定了铜陵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3年9月22日铜陵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地进铜建设工程企业的监管,规范其建设行为,确保我市工程质量安全,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建设工程企

2、业是指在外省注册登记或省内其他省辖市注册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以下简称 “进铜企业”)。第三条 进铜企业进入我市开展建设工程业务的,应当先办理进铜备案手续,领取铜陵市外地进铜建设工程企业备案登记证书后,方可参加我市工程招投标等建设工程活动。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我市外地企业进铜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我局负责。第二章 备案办理第一节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第五条 进铜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年度备案,申请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外省企业应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省内企业应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劳务

3、分包企业应具有一级以上资质;(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在我市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四)近3年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五)拟任驻铜机构人员符合下列要求:1.驻铜机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符合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岗位从业条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财务负责人符合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从业条件;2.外省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到岗到位技术、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安全员不少于2人(专任驻铜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兼任项目专职安全员)。

4、省内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到岗到位技术、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专职安全员不得少于1人(专任驻铜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兼任项目专职安全员);省内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到岗到位技术、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专职安全员不得少于1人(专任驻铜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兼任项目专职安全员);3.专业承包企业一次到岗到位技术、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专职安全员不得少于1人(专任驻铜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兼任项目专职安全员);4.劳务分包企业一次到岗到位技术、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少于3人,其

5、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5.其他相应的管理人员。(六)缴纳了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诚信保障金。第六条 进铜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年度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文件资料复印件需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查:(一)进铜企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档。(二)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诚信保障金缴纳证明。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诚信保障金缴纳标准为: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100万元,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企业50万元,专业承包二级企业2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10万元。(三)附件材料1套(核查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副本;2.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6、外出施工介绍信;3.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企业及项目经理近3年无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无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等情况证明;4.企业在铜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5.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分支机构主要人员(驻铜负责人、技术、安全、财务负责人、建造师等)的任命文件、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等证明资料;7.进铜企业在我市办公场所证明(进铜企业在铜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期不短于一年的房产租赁合同);办公场所面积,施工总承包企业不低于150m2,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低于80m

7、2。8.分支机构各项管理制度。第七条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首次办理进铜备案,法定代表人、驻铜机构行政负责人必须到场。第二节 外地监理企业备案管理第八条 外地监理企业进铜备案实行项目备案制,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外省企业具有工程监理专业甲级或综合资质、省内企业具有工程监理专业乙级及以上或综合资质;(二)在我市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m2;(三)项目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在铜项目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技术负责人应持有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为备案项目配备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监理

8、员配备符合工程规模要求;经招投标确定的应按投标文件要求配备人员;3.近两年内,该项目总监所监理的工程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4.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第九条 外地监理企业进铜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核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一)铜陵市跨区建筑监理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三)业绩证明材料;(四)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无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行为记录等)证明材料;(五)总监等相关人员的任命文件及执业资格证书等;(六)进铜企业在我市办公场所证明(进铜企业在铜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期不短于一年的房产租赁合同

9、)、办公设备的证明资料; (七)项目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第十条 外地监理企业申请备案时法定代表人及项目总监应到场办理。第三节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备案第十一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铜实行分支机构备案制,申请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二)在我市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派驻在铜分支机构的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并配备相关专业的专职造价员;(四)分支机构负责人应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五)在我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 m2,总面积不少于60

10、m2。(六)近两年内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第十二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铜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核查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二)分支机构设立文件;(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四)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五)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身份证;(六)在铜办公场所证明(进铜企业在铜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期不短于一年的房产租赁合同);(七)分支机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从业人员注册证书、资格证书;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社保证明原件;(八)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证明材料;(九)自觉遵守

11、与维护铜陵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第十三条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备案时法定代表人应到场办理。 第三章 备案管理第十四条 外地企业首次来我市办理备案,应由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一个企业法人只能在我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进铜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享有与我市企业平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第十五条 进铜企业应当规范项目部用工行为,实行劳务用工实名制,严格执行劳务分包各项制度。第十六条 进铜企业应积极参加文明创建以及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不得迟报、虚报、瞒报。第十七条 进铜企业变更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在铜机构行政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12、、财务(统计)人员、办公场所、联系电话等信息,应从实际发生变更7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办理变更。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已备案的注册执业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变更。第十八条 申请年度备案的进铜企业首次备案有效期为1年,需延续的应在到期前1个月内提出延期核验申请。核验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核验合格的企业,进铜备案证有效期顺延1年;核验基本合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后,有效期顺延6个月;核验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在铜备案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办理进铜备案手续。第十九条 进铜建筑施工企业在备案期内,所承接的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拟退出本市建筑市场且无遗留问题的,

13、应向原备案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我市公共媒体发布退出本市建筑市场的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未发现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给予办理离铜手续,并收回铜陵市外地进铜建设工程企业备案登记证书,退还进铜企业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诚信保障金本息。第二十条 进铜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中止备案和清出铜陵建筑市场等处理:(一)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未按限期完成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二)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的;(三)经备案的驻铜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实际到岗的;(

14、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要求的;(五)连续2个月以上未向建设(建筑)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报表,或连续2次以上未参加或不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的;(六)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存在重大失误的;(七)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二十一条 进铜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清出我市建筑市场,3年内不予办理备案手续。(一)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或与建设单位、企业之间互相串通投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二)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三)使用无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或者使用未备案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的;(四)3年内在本市无工程

15、业绩;(五)发生1起1人以上死亡安全生产事故或1起重大质量事故的;(六)项目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在施工现场到岗履职未达到规定要求,被有关部门2次通报处理的;(七)在建工程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落实的;(八)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的;(九)进铜企业1年内被记2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十)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清出市场的;第二十二条 外地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市场不良行为受到罚款处罚拒不缴纳的,或发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积极处理的,由备案机构从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诚信保障金中予以扣缴。第二十三条 备案有效期满前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备案延续的企业,其铜陵市外地进铜建设工程企业备案登记证书到期后自行失效;如需延续的按初始备案办理。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铜陵县行政区域内进铜企业备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铜陵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进铜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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