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贷业务中的增信措施的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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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信贷业务中的增信措施的归纳总结 在银企合作中,一般来讲,银行为了规避风险,满足业务的合规 性,均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程度的增信措施,下面主要就融资活动 中的增信环节讲解说明: 一、一、 什么是增信措施什么是增信措施 1.1 定义 增信,即增加信用等级,是指通过对特定金融产品结构进行设计 和协议安排,确保债务人按时支付债务本息,以提高金融产品的质量 和安全性。增信主要用于证券化业务中,增信的过程,一般来讲即为 通过对产品进行风险结构重组来提升信用等级, 改变以信用主题的原 始信用作为发行金融产品支撑的模式, 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原有信用因 素中的不确定成分(即通过增信措施,提升债项评级水平) 。

2、增信措 施,即债权人为了规避信贷风险而要求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1.2 增信与担保的区别 1.2.1 担保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 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依照担保法相关规定设 定担保。 一般来讲,担保是增信措施之一。 1.2.2 担保与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追偿 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追偿权的实现提供担保。担保法作此 规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是的担保人能够安心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解 除其提供担保的后顾之忧,从而以此保证经济交往的迅速进行。反担 保人的权利义务以相应的担保方式而定。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

3、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 的形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 质押, 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或质押。 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在于担保对应的是主债权, 而反担保对应的 是担保人的追偿权即附延续条件的未来债权。在反担保中,反担保人 与债权人之间无法律厉害关系,估债权人无权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 1.2.3 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指的就是担保法规定的用担保权责实现的方式, 包括抵 押、 质押、 保证、 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担保行为的使用范围的问题, 在权责担保法律的关系中,其他的不当得利之债、可以为之设立担保 的民商活动很丰富。无论是担保法,还是担保法司法解释,都对担保 进行全面的阐述。 保证

4、保证一般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 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 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 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包正忠, 只要有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事实,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发 生效力,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而不论债权人是否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 制执行。一般实务中,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居多,且 要求该连带责任保证为无条件连带责任保

5、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和实现偿债发生 的相关费用,具体以保证担保合同文件条款约定为准。但当事人对保 证担保范围不明确的或没有明确的, 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一般保证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 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 6 个月,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连带责任保证当 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 6 个月,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上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 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抵押 担保法中所指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6、转移其对抵押物的 占用,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 有权依照担保法相关条款规定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实现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通常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 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 超出抵押物价值,其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 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物权法182 条“以建 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 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 款规定一并办理抵押的,未抵押财产视为一并办理抵押” ) 。 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

7、权及利息、 违约金及实现抵押权的 相关费用,具体以双方签署的抵押合同相关条款为准。抵押人在抵押 权人实现了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抵押人将已经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 合同继续有效(主要考虑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实现抵押 权处置抵押物时适用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依据合同法第二 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 的效力” 。如果租赁在前抵押在后,适用该原则,反之则不适用) 。 抵押与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 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最 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的区别在于:第一第

8、一,一般抵押与最高额抵押担保 的债权数量不同。一般抵押权担保对象为一个债权,最高额抵押担保 的债权数量是不确定的;第二第二,在设立抵押权的时候,确定的担保内 容不同。一般抵押权设立时,其担保的债权已经发生,担保的金额等 都是明确的,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限额内的债权,其在 设立时担保的债权尚未发生,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金额、债权 发生的次数等尚未确定,确定的只是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确定的只是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第三第三, 担保发生的时间不同。一般抵押权担保的为一个时间点发生的债权, 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为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第四第四,一般抵押 权要求债权如果在存续期内发生转移

9、,抵押权也随之转移,但是在最 高额抵押权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 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有其 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第五,办理手续上,如果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 借款采用一般抵押的话, 每次借款都要签订一次抵押合同办理一次抵 押登记,而最高额抵押无论将来债权发生几次,只需要签订一个抵押 合同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即可。 质押 一般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依照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占 用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

10、 偿。留置财产仅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留置。 定金 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 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 倍返还定金。 二、二、 为什么要做增信为什么要做增信 合理有效的增信措施, 可以缓释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特殊的目的的载体,也可以被称之为特殊的目的机构。该机构的主要 职责就是负责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的发行资产证券, 指 的就是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且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特殊实 体。 )载体的违约风险,保证资产支持

11、证券能够按时足额向资产支持 证券持有人兑付各期预期收益及未偿付本金余额。 通过构建合理的增 信措施, 一方面有助于弥补信息不对称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造成的 信用风险;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提升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降低 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第三有助于分散市场风险,提高融资效率。 三、三、 增信措施一般有哪些增信措施一般有哪些 一般根据信用支持的来源不同, 通常将增信措施一般分为内部增 信措施和外部增信措施。 内部增信措施是指依赖于基础资产现金流或 者证券化产品自身交易结构而产生的增信措施; 外部增信措施则依赖 于来自于 SPV 载体以外的第三方信用介入提供信用支持。 3.1 外部增信措施 外部

12、增 信措施 保障 对象 增信范围 金额 上限 合同要件 触发 机制 适用 法律 担保 措施 证券、 差额 支付承诺 义务 对目标证券本息到期偿 付提供无条件连带责任 担保、对差额支付承诺 义务提供无条件连带责 任担保 可限 保证合同、 担保 函 分配账 户中无 足够现 金偿付 应付本 息 担保法 差额支 付承诺 证券持有 人 对专项计划资金不足以 支付目标证券的各期预 期收益和本金未偿本金 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 务 可限 差额支付承诺 函 保证保 险承诺 证券持有 人 (被保险 人) 为目标证券持有人投 保,保险人为优先级证 券本息提供一定额度的 保证保险承诺 可限 保险合同:由 保证保险条

13、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批 单、 保证保险业 务合作协议 保险法 流动性 支持 证券 为目标证券的利息兑付 提供流动性支持 不限制 流动性支持函 回购 承诺 证券 对目标证券进行回购 不限制 回购承诺函 到期回 购 3.1.1 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系最常见和通用的外部增薪酬是, 也是法律基础相对最 强的外部增信,依据担保法体现于保证合同 ,一般是原始权 益人、计划管理人和保证人三方签署。保证担保的对象是目标证券, 且基本是为目标证券的本息偿还提供无条件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 一般涵盖目标证券持有至到期的应付本息及孳生的相关费用, 属于无 上限担保金额类型。 触发机制方面,在分配

14、日前 N 天(根据交易文件相关条款约定) 核对分配账户中的款项, 若可用于分配的现金流不足以偿付当期目标 证券持有人的应付本息,则由计划管理人向保证人发出付款指令,保 证人在收到付款指令后 N 个工作日内(根据交易文件相关条款约定) 内支付代偿款项, 代偿款项为支付目标证券持有人本息与可用现金流 之间的差额。 一般来讲,企业对目标证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需要按照公司章 程约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并对担保事项进行表决,同时出具 就此项决议事项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在实际业务中,一般保证 人系原始权益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些保证人属于集团层面, 考虑到集团出面提供担保流程繁杂,且集团将融资

15、下放至下属公司, 因此有些 ABS 并未直接采用保证担保, 而是先由中间层面的公司为目 标证券提供差额支付承诺, 再由集团未该差额支付承诺义务提供保证 担保。 这种情况下, 一般签署的是 担保函 , 而非 保证担保合同 , 从形式上来看, 担保函并非担保法中认可的合同形式,但其 意思表述能真实反映其保证义务,担保效力仍是认可的,后续几种外 部增信方式在判断保障效力方面亦适用该原则。 以联想集团旗下的金融板块发行小贷 ABS 和租赁 ABS 为例, 联想 自 2013 年以来实施事业部制,金融板块由正奇安徽金融控股有限公 司负责,该板块布局小贷、融资租赁、保理等金融业务,并由相应的 下属子公司来

16、负责,陆续发行了多单 ABS 产品,这些 ABS 产品发行的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基本均采用外部增信措施, 方式基本是先由正奇 金融为其提供差额支付承诺, 再由联想集团出具担保函为正奇金融的 差额支付承诺义务提供无条件连带责任担保。 若发生极端情况目标证 券需要代偿,由正奇金融优先承担义务,若其未履行支付承诺,才启 动联想集团层面的保证担保机制。从各业务版块的融资来看,集团层 面提供信用支持,获得较低的融资成本,但在风险层面,力争将风险 控制在一线和各版块内,且分版块进行管理。 3.1.2 差额支付承诺 差额支付承诺,无相应法律依据支撑。最早见于东证资管-阿 里巴巴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其外部增信措施是商诚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提供担保及补充支付承诺,担保对象为任一笔基础资产,而非 目标证券,且约定担保金额的上限为对应基础资产全部债权的 30%, 除此之外,若在核对日,可分配现金流仍不能足额兑付目标证券的本 息时,保证人进行补充支付,但补充金额与担保履行金额合计不能超 过募集资金的 30%。 这一外部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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