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米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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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01.12008 大米,大米产品标准与相关法规宣贯,1、大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2、大米标签要求3、食品安全法对生产企业的有关要求,大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简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国家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第一批包括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等52大类160种产品 ,其中涉及食品21大类50种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优点:科学性、统一性、规范性、公开性。,大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抽查规范的模块设计共8项:1、适用范围 ;2、产品分类 ;3、企业规模划分 ;4、检验依据 ;

2、5、抽样 ;6、检验要求 ;7、判定原则 ;8、异议处理复检,5、抽样5.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5.2 抽样方法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抽样人员需携带中小粒粮扦样器、取样铲和盛装样品的容器。 大米扦样包数不少于抽样基数的5%(抽样基数少于100包的扦样包数为5包)。 5.3 抽样基数 :在生产企业所抽查的样品基数不得少于500kg(不得少于20个最小包装) ; 5.4 抽样数量 :不得少于2kg。 5.5样品处置: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当场封样 ,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

3、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5.6 抽样单 :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和产地。同时记录上一年度生产的大米产品销售总额,6 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实物质量和标签质量。实物质量包括:不完善粒、最大限度杂质总量、糠粉、矿物质、碎米总量、小碎米、水分、色泽、气味、口味、黄粒米、铅、镉、汞、无机砷、六六六、滴滴涕、黄曲霉毒素B1 等16项;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产品标准号等 ;检验项目的重要程度分类 :不完善粒、最大限度杂质总量、糠粉、矿物质、碎米总量、小碎米、水分

4、、色泽、气味、口味、黄粒米和标签等10项常规检测项为重要质量项目;铅、镉、汞、无机砷、六六六、滴滴涕、黄曲霉毒素B1 等7项为极重要质量项目;,7 、判定原则 :检验机构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判定分三项:实物质量判定、标签质量判定和综合判定。一、16项实物质量中有1项不合格即判为实物质量不合格;二、标签中缺少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单一配料产品除外)、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保质期、产品执行标准等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注意以下三种情况也判为不合格:1、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的判为不合格;2、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3、如果在食品

5、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者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含量较低时,未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 三、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实物质量或标签有1项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不合格,8异议处理复检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8

6、.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注:国家规定,检验结果的异议有效期自企业接到不合格通知书的15日内向下达任务部门提出申述,不是向检验机构提出异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有关知识宣讲,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企业必须履行的九项制度:1、员工健康管理制度;2、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关键过程控制制度;5、产品出厂检验和记录制度;6、食品标识标注制度;7、员工食品安全培训制度;8、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9、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

7、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员工健康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

8、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产品出厂检验和记录制度,包括两方面:销售记录制度和检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检验制度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

9、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食品标识标注制度,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召回制度,第五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10、,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第七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关键过程控制制度,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交付控制。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赋予的两项权利,1、复检机构由企业自行指定。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明确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2、监督抽查不承担任何费用。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时,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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