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重大疾病 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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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职职工重大疾病 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作者:王家宇来源:重庆办事处添加时间:2014/7/23 16:59:05为缓解职工因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 15 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 16 至 60 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

2、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重庆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 ”)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 80%;100 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 30 元(每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

3、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四份本活动,超出份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保障期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 60 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 15 日内按原份数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 15 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新增的份数一律执行观察期(含互助保障期未满而新增份数),保障待遇从保障活动生效日

4、起计算。首次确诊时间以病理检验报告诊断日期为准。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1、重大疾病保障待遇(1)在本活动生效 30 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 15 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不享受领取重大疾病的互助金待遇;(2)在本活动生效 30 日后 60 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 15 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 500 元(每份),本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3)在本活动生效 60 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上述 15 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 10,000 元(每份),本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4)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本

5、活动规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5)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保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2、本活动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 15 类:(1)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

6、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3)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原位癌;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4)终末期肾病(

7、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胰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7)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

8、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 30%以上(含本数) ;或者 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 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 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重度吸入性损伤。(9)瘫痪指因疾病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

9、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10)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以上)全性断离。(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12)双目失明指因疾病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眼球缺失或摘除;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10、);视野半径小于 5 度。(13)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14)重症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

11、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第五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

12、品、管制药品影响;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13、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或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14、医院误诊;15、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其他非疾病原因导致的。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重大疾病慰问金、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会员自首次确诊患有 15 类重大疾病之日起,应在 10 日

13、内告知重庆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会员首次确诊患有 15 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提供完整的事件经过书面说明、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2、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医嘱单,住院用药治疗清单,入院、出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3、会员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及病历调查委托书等; 4、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5、会员自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1、本活动所指的重大疾病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判定。2、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活动,会员首次参加本活动均需执行观察期的规定。 3、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4、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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