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核桃经使用获显著性得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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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资料来源网络用于交流学习六个核桃经使用获显著性得以核准注册适用商标法第11条,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老高点评:无话可说。大家没有注册成功或者被商标局驳回的申请商标,只要不是违背了商标法的绝对禁止条款。在你经济考验承受的前提条件下,大可以尝试,经过大量使用,获得显著性后再注册。当然,不要违法哦!发条支持: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案适应的即是第十一条。

2、一、基本案情第5127315号“六个核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姚奎章于2006年1月19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于2009年6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6月27日。2008年4月15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2013年11月15日,河北智尊智圣饮料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该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使用在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且争议商标使用时间较短,亦未通过使用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依据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等规定,请

3、求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对此,被申请人答辩称: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首创,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为消费者所广泛认可,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应予维持注册。二、裁定结果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从被申请人提交的大量销售、广告、合同发票凭证等证据可知,使用争议商标的产品的销售区域至少涉及全国13个省和直辖市,被申请人聘请了梅婷和陈鲁豫作为使用争议商标产品的形象代言人,并通过报纸、户外广告牌等方式对争议商标进行了大量宣传,争议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多项荣誉证书,并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知名商品。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商标通过其广泛宣传和使用已经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因此,争议商标符合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情形,并未违反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维持注册。三、典型意义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对不具有固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如果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标志通过长期的宣传使用等,达到了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对商品来源加以识别的程度,则可以认定上述标志已获得了作为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显著特征。来源:商评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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