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宪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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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谐社会的宪政价值摘要:和谐社会乃宪政国家之基础。所谓和谐社会的宪政价值,即指和谐社会的建构对于宪政国家建设的助动性和积极性。这种助动性和积极性集中体现为和谐社会的建构有助于宪政国家所必需的社会基础和社会环境的形成。因为,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促使社会各阶层的融合与团结,就是要推动社会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合作,就是要塑造公平与正义的公民文化,就是要构建规范、民主与法治的社会机制。而所有这些,都是宪政国家建设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关键词:和谐社会;宪政价值;宪政国家社会是由相当数量的人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起来的生活共同体。只有组成社会的各要素和部分都互相协调、彼此有序,生活共同体才有可能维持其最低限度

2、的稳定与平衡:只有组成社会共同体的各个要素和各组成部分,都与社会整体本身保持一种良性互动的和谐状态,整个共同体的和谐才有可能。所以“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共同体存在的价值,也许不在于共同体本身,而在于更加优良的生活。一切为了生活而存在,制度也罢,文化也罢。构成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或许可以列举许多,但公正与法治始终是其最为核心的部分。其中公正是其精神要素,它构成了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法治是其形式要件,它构成了组合形式。所谓和谐社会的宪政价值,意指和谐社会的建构对于宪政国家建设的助动性和积极性。因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

3、关系中产生的。”1价值在其一般意义上,就是指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即客体对于主体的有用性。它揭示客体对主体生存、发展的肯定或否定关系。宪政价值是多元的,因此,和谐社会的建构于宪政的意义也应当是多方面的。具体而言,和谐社会的宪政价值主要包括:有助于权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助于良性的法治的社会秩序的建构,有助于公民文化的培育,有助于社会公平机制的形成等几个方面。一、和谐社会的宪政价值之一:优化权力配置,疏通朝野互动之渠道国家权力是一种具有稀缺性的公共资源。权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是宪政国家建设的首要任务。历史表明,人类社会的一切大规模的政治冲突和对立,大多与权力资源的分配不均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关系。

4、因为不管是在专制时代,还是在民主社会,政治权力对于一个社会的有限政治、经济、 文化和社会资源的分配或者再分配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谁掌握了权力资源的优先配置权,谁就在实质上掌控了整个社会资源的分配权和再分配权:谁掌握了更多的权力资源,谁就掌控更多的生活机会。一种相对合理的权力资源配置机制,必须确保社会各阶级或者各阶层在权力资源的占有份额上的大致平衡。而权力资源的均衡占有不是一个抽象的原则,而是必须在政府各机关的代表席位分配或者职位分享上可以用数字描绘出来的客观状态。各阶级对权力资源的占有份额,实际上代表着这个阶级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一个社会,只有在各阶级或者各阶层对自身的政治地位感到相对

5、满意的前提下,构建各阶级之间的和谐与团结才成为可能。一个相对合理的权力资源配置机制,也应当确保国家权力资源的分配在不同地域之间的大致均衡。因为人都是具体的,而且都是地方的。地域之间在权力资源占有上的差别,反映了其在国家体制内政治地位的差别。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域,倘若在政治地位上的差别足以引起优势者的傲慢,或者劣势者的自贱与仇恨,那么地域之间的政治冲突就成为不可避免。 一个相对合理的权力资源配置机制,也应当确保国家权力资源的分配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大致均衡。在所有承认人民主权的国家,都将遵循中央权力来自于地方的逻辑,只有在专制国家,才会强调地方权力授自于中央。但是中央集权式的统治,只能在愚昧、封闭和落

6、后的社会中存续:在一个开放的社会,在一个地方利益分化和多元的社会,只有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适度分权,构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良性互动才成为可能。国家政治权力在各阶级、各地域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合理配置,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社会对于政府的认同概率和服从机会。英国有句谚语叫做“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我们习惯上将其直译为“无代表,不纳税”。其引申意义可以译为“无代表,不服从”或者“无代表,不合法”。一个阶级、一个地域,倘若在政府中没有充分的代表,政府的合法性就很难在这个阶级或者这个地域获得认同,由此,政府的法度与决策在这个阶级或者地域中,就很可能遭遇不服从

7、,或者阳奉阴违,甚至公然抵触。和谐社会的建构,内在地包含着社会与政府之间良性互动机制的建构,因而也内在地包含着国家政治权力资源配置模式的改革与完善。政府来源于社会,又具有相当的独立于社会的秉性: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一个社会中最重要的关系,它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与社会的双重命运。在这个意义上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程度,决定了一个社会的和谐程度:欲建构和谐社会,首先务必构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和谐。而构建政府与社会之间和谐关系的政治基础,就是国家政治权力的合理配置。所以,归根到底,要真正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就必须优化权力资源的配置模式。而这些又是宪政国家建设的核心内容。二、和谐社会的宪政价

8、值之二:消解社会对立,构筑社会团结之基础宪政是一项综合性的公共事业,它的建设必须依赖于社会的合力。一个社会产生合力的前提是最低限度的有机团结。一个各自为政、尔虞我诈的社会,是断然不可能产生合力的:一个利益失衡、冲突四伏的社会,也鲜有合力可言。在一个缺乏合力的社会从事宪政建设,无异于在一盘散沙之上构筑摩天大厦。根据涂尔干的理论,社会团结可以分为机械的团结和有机的团结。所谓机械的团结,是指组成社会的各分子基于血缘、地域、宗亲等机械因素而构筑的团结状态,是一种把个人直接而和谐地同社会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结合形式。维持机械团结的规范纽带主要是习俗、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等,法律的作用往往局限于刑事法律领域。有

9、机团结是指组成社会的各分子基于社会分工与分化等有机因素而产生的一种相互依靠、相互协作的状态。相对于机械团结而言,有机的团结产生于个人的差异性而不是一致性,它是劳动分工的产物,是一种在社会自身发展过程中生成的团结机制。维持社会有机团结的规范纽带,主要是法律。在机械团结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个体之间的一致性远远大于其差异性,而且统治者为了管理上的方便,往往通过人为地抑压社会差异性的方式机械地追求社会的一致性,因而比较容易产生专制政治:只有在以有机的团结为本质的社会,才有可能产生自由宪政。就其现实性而言,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战略,正是中国新时期的社会团结宣言。它标志着官方政治思维从拒绝社会多元化向承认并尊重

10、社会差异性转变:社会结合方式也从机械的团结向有机的团结转变。随着社会分工和社会分化的进一步细化和发达,社会结构必将重新调整,社会结合从机械模式向有机模式的发展便成为一种必然。2事实表明,当今中国社会已经进入了高度组织化的新时代,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社会个体在自主性逐渐增强的同时,对其他成分和社会整体的依存关系也变得更加紧密。社会已经完全进化为一个有机整体的状态,牵一发而动全身,当其中的任何一个部分出现故障时,非但社会个体之间的依存关系势必受到破坏,而且整个社会也难免陷入不同程度的危机之中:一旦个体之间被破坏的依存关系得不到及时修复,作为联合体的社会亦将或迟或慢地随之瓦解。所以,现代社会的团结非但

11、变得更加重要,而且也显得更为脆弱。为此,尊重社会自身的团结生发机能固然无比重要,但是政府在化解社会矛盾、培育和维护有机团结方面的作用亦当受到足够重视。在这个意义上说,和谐社会,既对社会自身团结机能提出了更高的期望,也为政府的社会发展策略设定了明确的目标。这就意味着未来中国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将是在确保社会总体向前发展的同时,避免社会动荡。这就有必要对影响当前社会团结的负面因素进行全面整肃,包括社会分配和再分配机制问题、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结构问题、社会基层构造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等影响社会团结的诸多因素,都将成为整肃的对象。因此,和谐社会的建设,既有助于消除社会对立,也有助于构筑社会团结之基础。三

12、、和谐社会的宪政价值之三:重塑人本价值,催生现代公民之精神一个国家的宪政建设固然离不开政府的推动,但是决定宪政建设成败之关键则取决于这个社会的公民精神。宪政国家所诉求的根本伦理和社会规范资源乃是传统的爱国心和公民精神,这种精神主要来自那种把其自身事业与国家民族命运以及其出生地事务联系起来的,直觉的或者自觉的和难以界说的神秘情感。一个没有公民精神的社会,就无所谓公民的存在:在一个没有公民的社会,宪政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因为宪政乃公民的公共财产,是一种公民的共同事业,是一种因公民而存在,且为公民而存在的政治组合形式。易言之,宪政是一种公民政治,因而也是一种公共政治。公共政治的主体不再是传统政治中

13、的官僚,或者公共权力的掌控者,而是具有权利意识、自主意识和规则意识的公民:公共政治的属地也不再仅仅局限于国家权力的运作领域,而是一个涵盖“既非私人交易,也非私人情感的”广泛空间。新共和主义者阿伦特甚至把这样的一种政治概念称之为唯一的“真正的政治”。在她看来中规划于密室、仅仅与公共权力或各式制服紧密相连的政治,反而是一种虚假的、“反政治”的政治。公民的诞生有一个最起码的条件,那就是被称之为公民的每一个人都在事实上成为了这个社会的真正主体,而且被称之为公民的每一个人都能够自觉地意识到自身的这种主体地位的意义。在一个以人为客体的社会,不可能诞生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正如同在多数民众对自身主体地位普遍无意

14、识的社会不可能诞生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一样。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是一种有着普遍的爱国心和公民精神的存在。这种公民团体,是宪政国家的真正建设者:这种基于对自身主体性真正理解的爱国之心和公民精神,是对宪政国家最持久、最坚定的支持。一个社会的公民精神的产生与发展,必须以健全的公民教育为前提。所谓公民教育,就是以普及和提高全体国民的公民意识、塑造适应民主宪政要求的政治人格为宗旨的一种教育形式。公民教育的核心是宪法教育。宪法教育的基本要求包括权利观念的培育、主体意识的提升、公共精神的塑造和规范思维的训练,并借此协调和引导公民的政治心理、政治态度和政治行为。就其基本内容和价值目标而言,归根结底,公民教育是一种人本

15、主义价值观念的教育和塑造。只有在人真正地被当做人来对待的社会,公民才成其为公民:只有坚持人本主义的政治,才有可能成为公民政治:只有以人为本的政府,才可能真诚地期待公民精神的长成。因此,人本主义价值和精神,乃公民精神发育和成长必不可缺的养分或动力。人本主义与人的自由解放存在着血肉关联。近代以来的几乎所有的政治革命和社会变革,都是打着人本主义的旗帜。因此,近代以来的几乎所有的政治革命或者社会变革的胜利,都是人本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胜利。马克思在承继了“以往一切丰富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本哲学。马克思主义的人本哲学的终极关怀是全人类的解放,是建立一个“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

16、件”的“联合体”。在其现实性上,社会的和谐是以人自身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前提的:因此,和谐社会的建设,既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基础,又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加强社会的和谐性建设,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要在中国为人本主义正名,重塑人本主义精神,树立人本主义价值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中应有的指导性地位。在这个意义上说,和谐社会的建构,将极大地提升公民的主体性地位,并激发公民的自主意识和创造欲望,催生个体的公共人格和现代公民精神。四、和谐社会的宪政价值之四:提升法治权威,濡养自由宪政之文化对于中国人而言,“南桔北枳”的哲理可谓妇孺皆知。的确,万物皆有其独特的生成环境,只有在相宜的环境之中,才有可能生长出与其相适宜的物种。这一自然生物的生成法则,同时也是人类社会各项事物成长的客观规律。人类政治社会发展过程之中的各项制度的产生与演进,都有其特有的社会环境或时代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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