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刑法—杨艳霞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84138058 上传时间:2019-03-02 格式:DOC 页数:29 大小:209.9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2司考刑法—杨艳霞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2012司考刑法—杨艳霞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2012司考刑法—杨艳霞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2012司考刑法—杨艳霞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2012司考刑法—杨艳霞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2司考刑法—杨艳霞》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2司考刑法—杨艳霞(2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律司考(LG400)教材强化基础阶段 内部资料 刑法 杨艳霞知识体系结构分图示例(犯罪主体) 不满14周岁:对一切侵犯法益的行为都不负责 1. 周岁的计算2. 对8种犯罪负责已满14周岁 3. 仅仅8种 不满16周岁 4是指行为,而非罪名未成年人 5转化为8种的也要负责犯罪主体 6盗窃、诈骗、抢夺后实施暴力的:不转化为抢劫自 16周岁以上:对一切犯罪负责(含过失) 然 1不得判处死刑(含死缓) 已满14周岁,人 不满18周岁 2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犯 犯罪 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不负罪 主 精神病人 体 部分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负,但主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成年人犯罪主体 盲聋哑人:负

2、,但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体 醉酒的人:负,且无从轻、减轻 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 特殊犯罪主体 量刑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无特殊身份者可构成共犯 各自利用职务便利:按主犯身份定罪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实施,但不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 单位犯罪的处罚:既有单罚,也有双罚。但单罚时只罚个人 一、顾后瞻前(一)命题规律要复习好刑法首先要了解刑法的命题规律。近几年的刑法命题呈现出两个特征:“重者恒重”和“加强理论考查”。所谓“重者恒重”是指虽然刑法法条有452条之多,司法解释也有近百个,但是反复考的就是常见的那些知识点。例如刑法总则部分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

3、共犯理论、数罪并罚制度;分则部分的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强奸罪、绑架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侵占罪、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等,简直是百考不厌,而且考的非常细致。大家要注意:无论谁来命题,以经典考点为主要考查内容都是不会改变的,对这些传统考点要深入、仔细地掌握。从2002年开始,随着“兼顾应用能力和法学理论素养的均衡考查”成为命题方针,考题的理论性显著增加。2007年考查因果关系的题目有3道,考查部分犯罪共同说的题目至少有5道(含试卷四的案例)。2008年,这一趋势有增无减,还考查了很多以前甚少涉及的考点,如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别,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犯罪结果的提前

4、实现等。2009 年纯理论性的题目有所减少。但2010年理论性题目又有所增加,案例分析题考查了对事前的故意的认定的几种不同理论观点。这种考法以前从未考过。所以,2011年,纯理论性题目还是会占据重要地位,考生仍要重视对基础理论的学习。当然,每年也都有特别简单的题目。例如:【示例】2010年试卷二第2题: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二)复习重点难而不疑的知识点在这里,我想特别强调一个问题:在复习时一定不要以有争议

5、的知识点作为复习重点。复习重点应该是传统考点难而不疑。请注意:传统的考点并不是简单的考点。它只是不偏、不怪,不是个别人的特别观点而已。例如部分犯罪共同说、事前的故意都是传统的考点,它们简单吗?很多考生因为不了解这一点,在复习时走了很多弯路。还要注意:按常理来看问题、回答问题。【示例】2010年试卷二第93题: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

6、,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C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D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很多人认为D错误,因为乙构成使用假币罪。(三)复习技巧1复习前就要胸有成竹。2做一道题会一类题精做掌握题目背后的法理。知其然与知其所以然。3不要均匀用力10%的罪名可以满足80%的复习需要。“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修订刑法规定的罪名有413个,加上新增罪名9个,目前我国刑法共有罪名422个,其中,过失犯罪48个,占总数的11%;故意犯罪374个,占总数的89%。”(不含修正

7、案七、八的罪名)4加强知识点的归纳、综合、比较要会提炼。【示例】2010年试卷二第64题: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可以由哪些主体构成?A网站建立者;B网站直接管理者;C电信业务经营者;D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本题主要考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根据该规定:(1)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2)电信

8、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这个司法解释很长、很复杂,但其核心就是这些人(哪些人?明知的人!)也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5多做真题从我们归纳的已考考点可以看出,常考的内容总是那么多,考查方式也差不多,因此精做历年真题是极为有用的。我们在每年的解析中都发现,几乎每道题都是考过数次的,都有对应的历年真题。所以,一定要重视历年真题。“研习过去的真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是毫不夸张的一句话,是我们所有辅导老师的肺腑之言。二、刑法的框架一定要先搞清楚每科的框架再开

9、始复习。参见刑法总则知识体系结构图。(附表见刑法讲义结尾)三、如何“做一道题会一类题”?1. 前文的2010年真题第2题。2. 2010年真题第14题: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与何某均构成盗窃罪 B张某与何某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张某构成盗窃罪,何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不构成犯罪3. 前文的2010年真题第93题。将其运用于2009年的真题(试卷四第2题):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

10、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

11、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如何认定甲乙的犯罪行为呢?反之,如果我们学会了2009年这道题,2010年的这三道题是不是“比吐唾沫还容易”呢? 四、刑法中的几组基本概念(一)犯罪与刑罚一定要区分定罪与量刑。王某因为李某多看了他两眼,当街刺死李某;陈某因为妻子被刘某强奸,夜里潜入刘某家中杀死刘某,二人定罪是否相同?何为不构成犯罪?何为定罪免刑?(二)违法性与有责性113周岁的王某故意杀人2. 19周岁的林某在正当防卫中杀死强奸犯(三)主观与客观主观不是随便“说说”的。主观不是空洞的,是有具体内容的。注意:主观与客观是犯罪时的主观与客观。(1)主观到底是主

12、观的还是客观的?甲对着乙的胸部、颈部连扎22刀,然后说:“我是过失致人死亡”。你为什么不信呢?我们认定一个人的主观思想,是通过分析客观情况认定的,而不是由他“随便说说的”。(2)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故意的内容必须包括对犯罪构成客观事实的认识。A对犯罪客体或者对犯罪对象的认识:例如要构成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所杀的是人;要构成贩卖毒品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所贩卖的是毒品主客观相统一,否则就只有客观,没有主观了。注意认识包括明知和应当知道。那么盗窃枪支罪呢?B对行为性质的认识:一般认为认识到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可。C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教材认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是犯罪故意认识因素中最根本的内容

13、。考试重点:对犯罪客体或者对犯罪对象的认识。(3)犯罪过失要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什么危害后果?【示例】2010年试卷二第51题: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解析】选项D中,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中,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由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