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提升企业绿色产品竞争力的法经济学分析[摘 要] 本文认为产品绿色化是一个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在我国绿色产品的竞争力需要外在制度创新的推动,而生 产与消费的外部性,是税收提升绿色产品竞争力的正当理由通过税收引起市场均衡点的变化表明:对绿色产品和非 绿色产品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可起到增强绿色产品价格竞争力的作用最后提出鼓励企业产品绿色化创新的税收 激励政策、在生产和流通环节采取促进绿色产品竞争力的有差别的产品税政策建议 [关键词] 绿色产品竞争力;税收促进;法经济学分析 一、税收提升绿色产品竞争力的正当性分析:基于生产与消费的外部性理论 在经济学界最早比较系统地研究环保与税收关系理论问题的是英国“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他在生产上论证国民收入量越大,社会经济福利越大的命题时提出了社会资源适度配置的理论,认为如果每一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边际私人纯产值与边际社会纯产值相等,那么该种生产要素在各生产用途中的边际社会纯产值都相等,而当产品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就意味着资源的利用达到最适宜的程度如果单靠市场机制达不到这一点,国家就应采取征税或补贴措施进行调节在现实生活中产品的“外部经济与外部不经济”是经常性的,例如造成环境污染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根据庇古的观点,寻求利益最大化的厂商只关心边际私人净产出,不太关心社会净产出,寻求效用最大化的居民只关心边际私人净效用,不太关心社会净效用,这就可能使边际私人净产出(或边际私人净效用)与边际社会净产出(或社会净效用)之间存在差异因为在私人的角度看来是最优的决策,从社会角度考虑不一定是最优的比如,从厂商角度看生产一袋水泥的成本是 50元,市场价格是 70 元,它可以认为利润是 20 元;但从社会角度来看,如果它生产一袋水泥对环境污染的损失假定是 30 元,那么社会成本是 80 元而不是 50 元从厂商角度是盈利的,而从社会角度是亏损的这种差异有时非常大,而且靠市场无法解决,应该靠政府征税解决征税的数量应等于排污产生的边际社会成本,从而使排污者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一致,这叫外部成本内部化,后人将这种税叫“庇古税” 除了生产领域负的外部性外,消费领域也会产生负的外部性政府也可以通过税收调节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下面分别针对非绿色产品与绿色产品外部性问题的税收策略进行分析 1.针对有负外部性的非绿色产品的税收策略如图 1-a,如果生产和消费非绿色产品具有负外部性,则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以 MPC、MSC 分别代表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该商品的市场需求决定的边际收益为 MR1,市场自发作用的结果是,经济行为者选择的最优产量为 Q1,此时 MPC=MR1,而社会实现环境的最优利用和资源的最优配置时的产量是 MSC=MR1 所决定的产量 Q2。
为使产量减少到 Q2,可以通过征税,使 MR1 移到 MR2,使得 MPC=MR2 所决定的产量恰好是 Q2 2.针对无负外部性的绿色产品的税收策略如图 1-b,如果生产和消费绿色产品无负外部性,则私人成本大于或等于社会成本我们假设正好MC=MPC=MSC,MPR、MSR 分别代表私人边际收益和社会边际收益,市场自发作用的结果是:经济行为者选择的最优产量为 Q1,此时 MPC= MPR,而社会实现环境2的最优利用和资源的最优配置时的产量是 MSC=MSR 所决定的产量 Q2为使产量达到 Q2,可以通过减免税收使 MPR 移到 MSR,使得 MPC=MSR 所决定的产量恰好是Q2 总之,外部性是政府采用税收干预行为的正当理由:即鼓励正外部性的生产和消费,禁止或遏制负外部性的生产和消费如果一个商品的成本没有完全包含在价格中,它将被过度生产同样地,商品的价格不能完全反映它给社会带来的全部收益时,它的生产将不足这两种情况都将扭曲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产生低效率而通过有差别的税收制度,可以使非绿色产品的外在成本内在化,使绿色产品的外在收益内在化,从而削弱非绿色产品的竞争力,增强绿色产品的竞争力,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率。
二、税收促进绿色产品竞争力的机制分析——基于市场均衡理论 对绿色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提高绿色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下面从市场均衡价格理论予以分析 1.产品绿色化过程中市场均衡点的变动 如图 2,假设企业对产品的绿色化投资之前市场上对产品的需求曲线是 D1,供给曲线是 S1,均衡点是 E1,对应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分别为 P1 和 Q1现在企业对产品进行了绿色化投资,这一方面增大了企业的创新成本,使供给曲线向左移动至 S2;另一方面由于绿色产品的环保性,有益人们的身心健康,使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增加,需求曲线向右移动至 D2,这时 S2 和 D2 相交的市场均衡点为 E2,对应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分别为 P2 和 Q2现在我们来看 P 和 Q 的变化:因为产品的绿色化创新的后果是会引起产品价格的提高,所以,我们来分析不同的需求价格弹性的商品 P 和 Q 的变化情形如图 2- a 是缺乏弹性的商品(如大米),从均衡点 E1 到 E2 ,P 和 Q 均上升;而图 2- b 是富有弹性的商品(如小汽车),从均衡点 E1 到 E2 ,P 上升,而 Q 下降 结论是:产品的绿色化创新,使供给减少而需求增加,均衡价格肯定上升,而均衡数量只有在缺乏需求弹性的产品时才上升。
所以,产品的绿色化并不一定会增强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外在制度的推动,可增强绿色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如分别对绿色产品和非绿色产品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可起到增强绿色产品价格竞争力的作用 2.绿色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绿色产品价格竞争力的影响 对绿色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增强绿色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对绿色产品生产者减免产品税或对环保投资给予税收抵免如图 3 所示,如果减免(或抵免)税之前产品的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分别为 S1、D1,市场均衡点为 E1,对应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分别为 P1、Q1减免税之后企业因为利润的增加(对环保投资的全额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又使税后利润增加)会增加产品的供给,产品的供给曲线由 S1 向右移动至 S2,市场均衡点为 E2,对应的均衡价格由P1 下降到 P2,均衡数量由 Q1 提高到 Q2所以,对绿色产品的产品税减免可提高其价格竞争力,销售量也会上升 (2)对购买绿色产品者给予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如图 3 所示,其结果是会增3加绿色产品购买者的需求,需求曲线由 D1 右移至 D2,市场均衡点为 E3,对应的均衡价格由 P2 又上升到 P3,均衡数量由 Q2 提高到 Q3。
所以,对买方的税收优惠措施,使绿色产品的市场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会同步提高,绿色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由于需求的增加带来的价格的回升使企业利润增加总之,绿色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三、对促进我国绿色产品市场竞争力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鼓励企业产品绿色化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建议 对高科技绿色投资的税收抵免政策在国外,对环保投资给予完全的税收抵免成为普遍的现象在我国,财政部确定了 13 项具体税收激励细则,涉及创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等其中,引人注目的有两项:一是关于技术开发费方面,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 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允许其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二是关于加速折旧企业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 30 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位价值在 30 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笔者认为还应从以下三方面加强对创新投资的激励: 一是再投资退税,即对用前期税后利润再投资的部分,按投资数量全部退税 二是放宽绿色产品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限制,鼓励中小企业生产绿色产品。
我国绝大多数高科技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但是,现行税法在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上对高科技企业并没有降低标准,致使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为客户接受,这样一来,中小高科技企业绿色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的限制为此,我们应借鉴国外的经验,放宽绿色产品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限制,建议将从事绿色产品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由 100 万元降至 50 万元,将从事绿色产品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由 180 万元降至100 万元 三是改革个人所得税制,提高绿色技术研究人员纳税额的起征点,并扩大免税项目的幅度,充分调动从事绿色技术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二)在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促进绿色产品竞争力的税收政策建议 1.基本原则 税收促进绿色产品竞争力,可以是对产品生产者实施,也可以是对产品使用者实施,可以是税收减征措施,也可以是税收免征措施但是,通过税收改变企业的行为必须是渐进的,税率的设计应符合技术进步的一般规律,使企业产品有向绿色化转变的余地,避免破坏经济发展的健康运行通俗地说,就是在事先应该有明确的信号,使纳税人和企业知道预期将会发生什么,并且能够计划他们作为回应的投资和生活方式一个稳步递增的税收体系,应该不必担心企业找不到替代资源和更好的制造方式,有足够长的时间让企业来选择和创新。
2.基本要点 一是调整现行税种的环保要素比例既要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从环保角度出发需要限制发展的产业通过差别税率进行调整,也要对税收优惠重点进行调整,即对低污染或无污染的产品或设备给予必要的税收支出 二是将现有的具有生态税收基础的税种进行完善如对消费税区分不同的产品,根据我国环境政策的目标要求以及其含污染物的含量进行税率的重新设计 43.税收基本要素的设计 (1)课税对象:应针对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和人体健康的设备、消费品和稀缺能源进行税种设计在实际操作中,应先从重点污染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入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 (2)纳税人:使用应税排污设备、生产应税包装物、生产含有对人体有害消费品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稀有能源的耗用者、高耗能产品的使用者 (3)计税依据:a.排污设备废气:对固定的大排放源(如煤矿、焦化厂等)进行定时与不定期的监测,根据有关可供利用的排放量数据计征对小排放源,则根据其所消耗燃料的含硫量进行计征废水:确定废水的污染标准,税务机关根据其排放污水浓度与排放量进行计征废渣:采取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计征b.应税包装物: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征收,也可按销售数量采取定额税率征收。
c.应税含有对人体有害消费品: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征收,也可按销售数量采取定额税率征收d.稀有能源:采取源泉管理,直接在生产环节进行课征,通过税负转嫁,达到缓解能源压力的目的 (4)税率:从促进绿色产品竞争力来说,对非绿产品征税的税率应使绿色产品在价格上、利润上比非绿色产品更有竞争力 当前的重点是:应提高具有很大负外部性的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首先,应当适当提高汽油、柴油、鞭炮、焰火等应税消费品的使用税率其次,对不同产品根据其环境友好程度设计差别税率,以激励绿色产品的使用 参考文献: [1]洪小瑛.关于绿色竞争力的几点理论思考[J].广西社会科学,2002,(3). [2]李玉山.从福利经济学演进看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4,(1). [3]龚辉文.国外税收政策调整新趋势[N].中国税务报,2006-12-13. [4]李秀中,于婷婷.国家财政部将出台若干鼓励创新税收政策[N].第一财经日报,2006-09-22. [5]戴星翼.走向绿色的发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 [6]贾康,王桂娟.改进完善我国环境税制的探讨[J].税务研究,2000,(4). [7]温尚杰.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