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治疗血瘀型崩漏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84103171 上传时间:2019-03-02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医治疗血瘀型崩漏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中医治疗血瘀型崩漏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中医治疗血瘀型崩漏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中医治疗血瘀型崩漏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中医治疗血瘀型崩漏》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医治疗血瘀型崩漏(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医治疗血瘀型崩漏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中医称为“崩漏”。崩漏常反复出现,或崩或漏,出血持续不止,若暴崩出血不止,又可危及生命。是妇科常见病,也是疑难急重症之一,严重影响妇女的身心健康。若不规则的阴道出血,来势急迫,出血量多,犹如山之崩、堤之溃者称崩;其来势缓,出血量少,淋漓不断,似屋之漏、堤之渗者为漏。2010年11月一2O12年10月我们在门诊采用清宫阿胶膏治疗血瘀型崩漏患者50例,疗效满意,现报道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诊断标准 111 西医诊断标准 按全国高等院校统编教材妇产科学(六版) 制定。临床表现为不规则阴道出血,经期长短不一,出血量时多时少,甚至大出血。妇科检查:除可见子宫出

2、血外,无异常发现。基础体温呈单相型;阴道脱落细胞涂片,无排卵周期性改变;B超未见子宫占位性病变。 112 中医辨证标准 按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及全国中医高等院校统编教材中医妇科学(七版) 中治疗月经不调与崩漏的有关内容拟定。主症:经血无规律可循;经期延长15d以上;经量或暴注,或漏下不止,或二者交替出现;经色黯紫,时深时浅,质稠,或有块。次症:小腹疼痛拒按;块下痛减,或伴有腰酸; 舌质色黯紫,舌边有瘀点或瘀斑;脉细涩。 12一般资料 选择2010年11月一2O12年10月在我科门诊就诊的血瘀型崩漏患者100例,年龄1652岁,以4250岁居多,其中青春期(46岁)l2例。病程24个月,有的反复

3、达1 a。阴道出血时间最短15 d最长40 d。B超检查宫内膜005),具有可比性。 2 治疗方法 2_1 治疗组用清宫阿胶膏治疗,每日服食3次,出血期每次服食1520粒,非出血期每次10粒,随餐服食或餐后服食均可,连续服用一个月。 22对照组用宫血宁胶囊,每次2粒每天3次,15 d为1个疗程。服药期间停用其它拮抗或协同药物。血止后3 d停药。若用药10 d以上阴道出血量减少或减少不足13,或大量出血,服药超过24 h血量未见明显减少者,则改用其它治疗方法纳入无效病例中统计。 23观察方法 服用药物24 h后观察阴道出血量是否减少,72 h后子宫出血是否停止,即观察阴道出血时间至阴道停止时间。

4、半年后随访,月经是否正常3个月以上。 24统计学处理 采用)( 检验,应用SPSS 130软件处理数据PO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3 治疗结果 31 疗效判定标准 参照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痊愈:经期经量、周期恢复正常,能维持3个月经周期以上,或更年期妇女血止绝经者;好转:经期、经量、周期虽恢复正常。但不能维持3个月经周期,或经量减少,或经期缩短;未愈:阴道出血无变化。 4 讨论 41 崩漏病机主要是瘀阻冲任。血不归经,淤血导致出血,出血加重血瘀。血瘀既是崩漏的治病因原因导致崩漏,都有不同程度的淤血现象存在,淤血内阻胞宫,致使新血不得归经。如此恶性循环,以致久而不愈。可见淤血留阻是崩漏的一

5、个重要环节 治疗崩漏首先考虑以活血化瘀畅流为主。崩漏的治疗。应本着“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的原则,灵活应用“塞流澄源复旧”之法。“塞流”以止血为要。胞宫乃奇恒之腑,经行之时,以通为用,活血化瘀通因通用,祛除胞宫瘀滞,使旧血得去,新血得安,经行如常。 42现代医者认为,功能性子宫出血是由于卵巢功能失调而使子宫内膜无周期性剥脱。因此功能性子宫出血的治疗不能单纯的止血,单纯止血往往达不到止血的目的而应通过改善卵巢的功能来使月经周期恢复正常。笔者采用中药活血化瘀,提高子宫肌张力,促使子宫内膜同步剥脱,减少局部充血,缩短血液凝固时间,达到止血的目的。并改善了血流速度,降低了血液黏度。 43通过临床观察笔者发现许多功能性子宫出血的患者多伴有血色紫暗有块,小腹疼痛,拒按,舌质暗或有瘀斑,瘀点,舌下静脉迂曲,色暗,脉沉涩无力为瘀血内阻之象,故从瘀论治可获良效。瘀血既是崩漏的致病因素,又是其病理产物,有瘀就要化瘀。所以,活血化瘀是治疗崩漏的重要方。清宫阿胶膏治疗血瘀型崩漏取其活血化瘀,固冲止血,有引败血下行之功,从而达到一下治疗月经崩漏的目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