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工程量清单的对比变化较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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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1,两个凡是: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重要基础。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适应我国工程投资体制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深化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2013版清单充分考虑了未来建筑市场的市场化需要,制定建筑市场秩序,让市场和公民自主选择,是响应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

2、项目的决定中 的体现。为今后建筑市场的市场化推广做了良好的铺垫。,前 言,2,“两个凡是”,绪论 2013版清单总体变革,3,变革1. 2013版清单 强制性全面升级,4,第一,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涉及范围扩张。 08版清单与13版清单强制性条文的数量均为15条。但13版清单增加了对 这个五个关键性内容的强制性条文,为解决工程项目实际问题提供了依据,使清单的强制性条文更加全面,可操作性更强。 新清单计价规范取消了五条对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强制性条文,体现出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式已非常普及,不需再进行强制性规定,并且这使得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式更加灵活,适用范围更广。,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

3、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5,表1-1 新旧清单强制性条文对比(一),6,表1-2 新旧清单强制性条文对比(二),表1-3 新旧清单强制性条文对比(三),第二,新清单规范部分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部分强制性条文由08版清单规范的“应”变为13版清单规范的“必须”,这些改变增强了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具体内容对比如下表所示。,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应,应,应,应,应,应,7,变革2. 2013版清单 打破了业主在招投标阶段一言堂的历史格局,8,9,2013版清单第4.1.2款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2013

4、版清单第3.4.1款规定: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一、强化了业主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责任,三、强化了业主对于风险分担的责任,2013版清单第7.1.1款规定: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二、强化了业主对于评标环节的管理责任,变革 3. 2013版清单 开辟了以合理风险分担为指引的合同价款调整新思路,10,2013版清单强化了“合同计价风险分担原则”的强制性效力,规定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

5、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这从本质上体现了风险分担原则应秉承一种权责利对等的思想,并考虑合同各方的意愿与能力,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 2013版清单第3.4.1款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11,第一,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法律法规类风险 13版清单第3.4.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3.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

6、单位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12,第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 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属于变更类风险。变更类风险导致的变更发生属于业主的主动行为,由于经过业主(监理人指令)的允许才会发生变更,因此本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13,第三,合同约定承发包人共担的风险 (1)工程量偏差风险。13版清单第9.6.2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7、。 (2)物价变化风险。13版清单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当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 (3)不可抗力风险。13版清单9.10.19.10.3对不可抗力风险分担原则进行规范,总结即:工程损失,发包人承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14,第四,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 13版清单第3.4.4条规定: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1)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8、发生变化;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变更类风险。 (2)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是工程量偏差风险;物价变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3)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是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风险。 发承包双方之间合理的风险分担,有效地改善了项目管理绩效,是项目成功的关键。,由此可见,13版清单对风险分担规定的原则如下:,15,变革 4. 2013版清单 从重视竣工结算结果管理转变为依靠 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16,3. 将历次计量结果记入结算,强调历次支付的重要性,规范第11.2.6条:

9、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重视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以工程期中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规范第11.3.1条: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17,规范第11.2.1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规范; 2 工程合同; 3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 建设工程设计文

10、件及相关资料; 6 投标文件; 7 其他依据。,一、 2013版清单对合同价格约定的 规范与应对,18,以加强业主责任为手段,19,1.1 业主应加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1.2 业主应加强对评标环节的管理,1.3 业主应加强对合同中调价策略的管理,1.4 业主应加强对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管理,1.5 业主应加强对措施费调整策略的管理,1.6 业主应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管理,1.7 业主应加强对赶工风险的管理,以往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核实,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工程量的误差视为投标人已经包含在其他部分的报价内或视为

11、对招标人的减让(承包人应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而13版清单第4.1.2款规定: 这是强制性条文,因此就形成了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的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冲突的情形。这非常容易产生纠纷,究其原因是没有明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不符的规定是否有效。,1.1 业主应加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20,“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观点一:清单计价规范优先执行,二、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 因此违反

12、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强制性条文,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因此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而签订的的合同条款需要改正,招标文件的相应规定无效。,一、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十一号)第十四条规定: 。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十九规定: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50*-*;(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T50*-*。因此,从编号可以看出2013版清单属国

13、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规定:“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00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4、3.1.5、 3.1.6、 3.4.1、4.1.2、4.2.1、 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 ”。因此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及合同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不符的规定应无效。,理由如下:,21,现在普遍存在两种

14、观点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建筑工程造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一、合同至上的思想。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对工程项目及合同计价的一种规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价格是承发包双方自主意愿订立的,并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合同有效,不应受到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约束。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国家标准,并不是法律法规,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如果招标文件中已有约定并形成合同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目前“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不符的规定是否有

15、效”仍处于“各执一词”的状态,承发包双方均站在各自利益的角度进行理解和解释。,理由如下:,22,观点二: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优先执行,以往,招标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文件的效力高于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符或冲突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或把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且其解释顺序紧跟合同协议书之后。,“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1.2

16、业主应加强对评标环节的管理,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7.1.1款进行了如下规定:,23,因此,在2013版清单下,业主应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管理,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与完整性。,而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8.1款-9.8.3款进行了规定: 9.8.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8.2 :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或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具体方法见附录A)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9.8.3 :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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