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保责任与环保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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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环保责任与 环保法律法规,东莞市环保局法规科 谭志 2011年6月,概 述,长期以来,由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导致地球出现了大气污染、温室效应、水资源污染及干涸等环境问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过去出现的环境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地球的危机实际上就是人类的危机。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重大威胁。 不仅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环境问题,加强环境管理,而且还要求每个企业要提高自律性、增强社会责任感,坚定地走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发展之路。,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提出,我市“十二五”期间核心任务是“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这对于企业来说意

2、味着挑战,更意味着机遇,企业如何提高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实现企业绿色管理是企业化挑战为机遇的关键。,近期工作重点,(一)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 (二)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三)加强重污染行业整治。 (四)加快工业锅炉整治。 (五)加快重污染行业园区建设。,企业的环保责任,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三个层次态度,第一个层次是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这是责任底线; 第二个层次是自觉保护环境、注重节约资源,这是责任中线; 第三个

3、层次是发展环保经济,实施清洁生产,预防污染,保护生态,通过主动履行环境责任来优化企业形象,赢得发展机遇,这是责任高线。,(一)环境影响评价责任,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二)“三同时”责任,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排污许可责任,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都必须先向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经环保部门批准并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污。,(四)排污申报责任,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

4、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排放水污染物的总类、数量和浓度。,(五)达标排放责任,企业必须全面加强环保治理设施的维护、运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监测化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六)污染治理台账管理责任,企业要建立排污台账管理制度,对环保治理设施的日常维护、运行情况进行定时记录、管理和维护。,(七)排污缴费责任,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标准缴纳费用。,(八)危险废物规范处置责任,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或者非法转移处置。,(九)在线监控(测)责

5、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十)清洁生产责任,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四、企业常见的 环境违法行为,第一类,环保审批、验收手续未完备,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这一类违法行为占得比例非常大,一方面是因为经营者对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对于这一类违法行为,我们在依法查处的同时,也希望企业能提高认识、尽快完善相关环保审批、验收手续,解决历史遗

6、留问题。,第二类,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执法实践中发现不少企业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不正常使用或闲置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现行环保法律法规对这一类违法行为有明确的规定,罚款额度也比较高,例如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这类违法行为按照应缴排污费数额的倍数进行处罚,最高可罚应缴排污费的5倍。对于企业而言,如果污染防治设施偶然发生损坏导致无法正常运转的,一定要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第三类,私设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水污染防治法在修订中对这类违法行为设置了很高的罚则,法律规定对这类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

7、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第四类,涉及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很多企业在生产中都会涉及到危险废物,例如,蚀刻废液、含油墨的废抹布、废油漆桶等,但由于企业对“危险废物”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识不到位、不够重视而导致违法行为发生。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未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情况、未在危险废物堆放场所设立标识、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无资质的单位处理或擅自转移出市、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等等。,(二)常用处罚依据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

8、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9、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

10、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

11、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12、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

13、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

14、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

15、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6、,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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