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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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合伙企业和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教学目的要求: 了解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熟悉这两种企业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程序,掌握其运作与管理的基本规范。 教学重点和难点: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界定、设立条件和程序、解散程序;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和债务承担、退伙和入伙的法律规定。 教学时数:3学时,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1、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依据合伙协议和法律规定 3、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分享收益、分担风险 种类: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二)合伙企业法及其适用,(1)97年通过,06年重大修改,07年6月1

2、日实施。 (2)适用于我国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不得少于二人、非法律禁止从事营业性活动的自然人、愿 意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社会组织。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出资形式 多样;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标明“普通合伙”,不得使用“有限”字样,2、设立程序 (1)确定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 (2)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

3、所证明以及其他文件 (3)审核登记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设立程序,(二)普通合伙企业的变更,1、入伙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原合伙人有义务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入伙的法律后果 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退伙的形式 A、声明(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 (提前30天),B、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除名退伙 (法定事由实际发生) (一致同意),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 (2)法律后果 合伙财产结算分割 引起财产份额或合伙人

4、资格的继承 对退伙前债务继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退伙,(1)外部转让 一致同意 条件:其他合伙人 有优先受让权利 后果:入伙 (2)内部转让 :通知 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 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 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1、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清算程序 (1)清算人 (2)申报债权 (3)清偿顺序 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5、欠税;债务;剩余财产分配和对原企业债务的承担 (4)注销登记 注销后,原合伙人继续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破产 宣告破产后,无限连带,(三)合伙企业的终止,1、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 除特别事项外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过半数。 依协议,未约定的,实行一人一票制 2、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1、原则:享有同等的权利 2、事务执行方式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 委任非合伙人执行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后果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执行权虽然受到约定或法律规定的限制,但这些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

6、)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3、事务执行的监督 查阅帐薄 合伙人 听取报告 撤销委托 4、合伙人及其它经营管理人员的义务 交易限制 (1)合伙人 竞业禁止 忠实于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共同利益 (2)事务执行人 及时报告 依法建帐 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及性质 (1)财产构成:出资+收益 (2)性质: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企业存续期间: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分割财产;不得以份额大小决定合伙人权利、义务 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 不得擅自处分或者使用 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不得请求分割(除退伙) 以个人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

7、同意,(五)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3、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有协议:依协议 无协议且协商不成:平均 (五)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责任承担主体:合伙企业 2、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合伙企业财产+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范围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 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责任形式 (1)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2)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全体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四)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

8、权人的保护 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执业保险,四、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1合伙人人数:2个以上50个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伙人的种类: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责任不同。 4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受到限制。 5负有公示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一个自然人 2、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 3、企业资格与业主人格的重合性 4、业主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个人全部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法不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设立 1、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

9、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程序 申请登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在以下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2、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3、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 4、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1、解散事由 投资人决定解散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10、清算 通 知申报债权 分 配 书 公 书 公 职工工资 欠 债 面 告 面 告 和社会 税 (15日) ( 30日)(60日) 保险费用 款 务,(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止(解散),3、法律后果 (1)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2)企业注销。 (3)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四、企业的运作与管理 (一)事务管理 1、自行管理 2、委托管理 委托内容 签订书面合同 授权范围 (1)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11、意第三人 (2)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3)不得实施 法律禁止行为,1、财务管理 只征收个人所得税 2、劳动管理与社会保障 (1)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2)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医疗保险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3)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二)经营管理,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

12、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并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1999年5月,乙丙丁因企业严重亏损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向甲要求偿还,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丁以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予以拒绝。银行向乙要求偿还,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问:(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

13、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1999年1月,甲、乙、丙、丁经协商,决定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甲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丁按5:4:3: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

14、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2)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撒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仍然出资4万元。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0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合

15、伙企业以外的c提供担保。(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但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均表示愿意受让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5)2001年12月6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合伙企业亏损严重,无力偿还e公司的到期债务,e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为25万元,但所欠债务达40万元。,问题:(1)如果丙是国家公务员,可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2)假如合伙协议规定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乙、丙、丁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该条款是否合法? (3)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可否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戊可否以自己新入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什么? 5)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6)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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