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十一章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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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 保险合同分论 第十章 财产保险合同 第十一章 人身保险合同,第十一章 人身保险合同,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则,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特点 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 保险金是预先确定的。 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存在保险价值、实际损失额的概念。 严格来说,也不存在保险金额的概念。 ( 医疗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从性质上应纳入财产保险合同的范畴),2、人身保险的长期性。 3、保险金的给付几率大于财产保险合同。 几乎肯定会给付保险金的:生死两全险;终身死亡险 几率很大的几种: 年龄

2、较轻就开始给付的生存险; 在较大年龄届满前的一般死亡险。 保险的疾病种类很多的疾病险 4、不存在代位求偿权,三、分类 1、人寿保险 ()死亡险 (保险事故:死亡,可对期限进行限定) 定期死亡险 短期定期死亡险(费率相对较低) 长期定期死亡险 终身死亡险 ()生存险(给付保险金条件:经过一定期限仍生存) 通称养老险,但不是必然以年老为条件。 ()生死两全险 以在一定期限内死亡及经过一定期限仍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早去世一天都不行),(晚去世一天都不行),2、健康保险合同(又称疾病保险合同) 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患上一定的疾病,可限制期限。 理赔条件: a 患上就给付定额保险金 b 治疗费用部分

3、或全部补偿 (性质更倾向于财产保险合同) c 患病后残疾给付定额保险金 d 患病后死亡给付定额保险金,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保险事故: 遭遇意外伤害,可限制期限 理赔条件: a 遭受意外伤害就给付定额保险金 b 对遭受意外伤害后支付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性质更倾向于财产保险合同) c 遭受意外伤害后残疾给付定额保险金 d 遭受意外伤害后死亡给付定额保险金,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特殊规则,一、不可抗辩规则 已被全面改造而成为适用于所有保险合同的规则。,二、不丧失价值规则 (现金价值) 1、关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取方式 (1)一次性交清: (2)分期付款,即逐年、月交(普遍的方式) 、自然保费收

4、取方式 把预计要收取的保费按照危险概率的实际变化的规律来收取,即逐年、月增加保费。 、均衡保费收取方式 把预计要收取的保费平摊到预计的期限来收取。 由此导致,相对年轻的时候缴纳的保费则较原本需要的纯保费要高 其中有“溢交”的部分 相对年老的时候缴纳的保费则较原本需要的纯保费要少,、投保人对现金价值的权利不丧失 现金价值就是由于“溢交”的保费形成的价值 现金价值已缴纳保费已获保障期限的纯保费一定手续费剩余保费的利息或投资收益 实际数额由各保险公司预先计算和确定,并于合同订立之前告知投保人而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现金价值表,对已经形成的现金价值投保人享有权利 法定权利: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时有权取回现金价

5、值(退保金) 非取回全部保费 案例一则 常见约定:投保人可以在现金价值额度内借款 以现金价值作为担保 现金价值可自动垫付所欠的保费 保险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利用现金价值减额或减期一次交清全部保费 减少保险金的数额或减短保险责任期限 在同等保费和保障条件下,现金价值越高越优惠。,三、宽限期规则 宽限期条款是指如果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分期保险费的,法律或合同规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在此期间,即使未交纳保险费,仍能保持保险合同效力。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

6、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案例一则,宽限期条款的利弊分析(对投保方): 有利之处: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保险人因为投保人违约而解除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则可迅速解除合同)。 不利之处:宽限期一过,则合同效力依法自动中止,出险将无法获赔。 (财产保险合同效力并不会自动中止,只要合同未解除,出险仍可获赔),四、复效规则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双方经协商后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通常是由投保人申请,保险人表示同意。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

7、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复效重新订立保险合同,而是恢复原合同的效力。 保险人通常以支付逾期利息为复效条件。,五、年龄误报规则(相关法条) 、普通的误报(真实年龄尚在投保年龄限制之内) 调整保费或保险金的数额,并不直接导致保险人的解除保险合同权以及拒赔权。 、严重的误报(真实年龄不符合投保年龄限制)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不可抗辩规

8、则”。,六、自杀规则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死亡性质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方面,七、受益人相关规则 1、受益权的剥夺 案例一则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9、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享有拒赔权 投保人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享有一概拒赔权 防止预谋性的投保。,2.继承人之实际“受益权”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继承人的实际“受益权”是否应受到规制? 适用继承法,剥夺特

10、定不法行为继承人的继承权。,高额保险金的死亡险的被保险人须谨慎考虑: 1、 受益人是否值得信任? 2、 继承人是否值得信任? 3、 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导致被保险人危险的因素? 案例,3、受益人的指定规则(自主防范风险) 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不一定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指定 指定后亦可变更 受益人不限于一人(多人时还可指定份额),课程结束,谢谢大家! 祝考试愉快! 寒假愉快! 再见,在校生出“意外”最高获赔30万 投保不花钱 2007年江苏省在全国率先改革,为全省所有大中小学校统一购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在全国开创政府出资为学校投保的先例。记者昨日从“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保险合同

11、签字仪式”上了解到好消息,从本学期起,投保范围从中小学生推广到大学生和在园幼儿,全省有1300多万名学生可享受此免费保险项目。,案例警示 90%事故发生在体育课和午餐时段 据省教育厅提供的资料,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止,全省共受理学生人身伤害案件3138件,4100多名学生获赔,累计赔付金额2103.9万元。王晓春提醒说,而从发案情况看,有个规律值得注意:两个时段的安全防范工作尤其重要。一个是体育课时段,一个是午餐时段,这两者加起来的事故占报案总数的90%以上。此外,对于特殊体质的敏感人群,学校教师应尤其关注。他提供了部分典型案例,警示学校和家长不能放松安全教育。 案例A:

12、打篮球心脏病发作,赔偿30万 2008年,南京某中学初二学生小A,在体育课上和同学打篮球,因先天性心脏病发作,突然倒地,送至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此案例因为是发生在体育课教学过程中,学校放松了对患病学生的监管力度,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因此最终获赔30万元整。,案例B: 同学追逐撞到铁栏杆死亡,赔付11万 2007年11月,南京某中学初二学生小B,在校内跟同学追逐。不慎正面跌在铁质隔离栏铁尖上,抢救无效死亡。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鉴定,死亡原因系心脏破裂。此案中,学校对绿地围栏的设计采用了铁尖锐顶,是致使该生死亡的重要原因。另一名推搡的学生,其监护人负主要责任,学校负次要责任。最终保险公司赔付1

13、1万元。 案例C: 600多学生食物中毒腹泻,赔付73万 2007年11月,常州某小学师生因食用已变质的莴苣丝,造成部分学生陆续出现发热、腹泻等症状,接受治疗的学生635名,住院治疗者82名。最终赔付73万元。,案例D: 学生跳楼,赔付29万 2007年11月,镇江某中学初三学生小D跳楼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认为校方教师在学生上课讲话后,采取了不恰当的处理方式,教育方法欠妥,应承担学生死亡的责任。后经多次调解,学校赔付家长50多万元,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条款赔付293571元。 案例E: 外出被车撞,获赔20万 2008年12月,泰州某职校3名学生伪造班主任签名请假外出,共乘1辆摩的,与货

14、车相撞,2名学生死亡,1名学生受伤。交通事故中,虽然校方无责任,但作为一个全封闭管理的学校,让学生中午外出,也反映出校方在日常管理上的漏洞,学校要负一定的管理责任。因此保险公司赔偿20万。,第三节 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有关问题,一、关于受益人的指定 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不一定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指定 指定后亦可变更 受益人不限于一人(多人时还可指定份额),二、关于受益人权利的丧失 第六十五条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亡,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人有权拒赔。 案例一则 第六十四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

15、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预计要收取的保费: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金额、风险概率统计,再考虑自己的盈利,以及预期的投资收入等因素然后确定每个被保险人需要交纳的保费的总量 例如,据统计现在个人里面有个能活到岁以上,假设岁生存的保险金为万,那么保险公司至少要收到 的保费,平均到每个投保人,每个人得交 元的保费,然后保险公司考虑到自己的运营成本、盈利和投资收入,可能会在万的基础上 一定数额,形成预计收取的保费的总额。,万,万,增减,宽限期内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20

16、04-11-17 07:28:39) 荆楚网(楚天金报)50岁的赵先生于2000年购买了一份终身生死两全保险,选择10年分期缴保费方式,保险金额为15万元。2000年5月8日,他首期缴纳保费6500元,保险合同生效。该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如在60周岁前身故,其受益人将获得2倍于保险金额的保险金30万元。2003年5月3日,赵先生因出差去兰州没按时缴纳保险费。5月11日,赵先生在返回途中因车祸罹难。那么,赵先生的保单还有效吗?他能获得保险金给付吗? 武汉大学的保险专家认为,赵先生的情况,涉及到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是指在分期缴纳保险费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到期没有缴费,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将给予投保人60天的宽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没来得及缴费就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要对此负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应扣除当期应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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