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重点解读2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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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 馨 提 示,遵守时间 请勿吸烟 手机无声 请勿喧哗 不当之处 随时指出 欢迎提问 沟通交流,学习贯彻新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人为本 安全发展,河北涉县顺通燃气有限公司.王卫国,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于3月1日生效。条例坚持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严密的责任体系和完善的系统治理提升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主题思路和基本遵循,2016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一下简称意见)出台,河北省人大、

2、法工委会同省安监局紧密对接意见精神,对条例进行修改。条例吸收意见内容多达22条、27款,比如:第三条吸取了“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十一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二十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有个部门和职代会双报告。,紧密对接党中央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精神,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目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三章 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第四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承接并细化了新安全法的“共治”内容,第二章、第三章对各

3、个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均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规范,第一章、第五章对政府所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监察行为作出了必要的规范,第七章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均为政府所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等。,新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八大亮点,一、细化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二、强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定 三、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建立评估制度 五、确定微小企业标准对其安全管理提出要求 六、强化班组和岗位建设 七、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八、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一、细化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方针原则,1、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以人为本,就是坚

4、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 安全发展,就是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发展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要用安全的标准,规范一切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不要“带血的GDP”,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的协同进步。,2、安全生产的工作方针,工作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就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 “预防为主”就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

5、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治理”就是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3、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各级各类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予以明确,建立了全员安全责任制度,建立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规范了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班组建设。细化了内部岗位责任,强化了教育培训、风险管控、隐患排除、隐患治理,工作条件改善、基础建设、发包出租的职责,以确保生产单位责任落实到位。(第五条、第十一条

6、至二十六条,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 社会监督,4、安全生产的工作机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单位负责-是根本, 职工参与-是基础, 政府监管-是关键, 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 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二、强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定,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因素监控、安全生产许可、高危作业保障,1、重大危险源监控,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 (一)登记、建档、申报;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系统并进行经常维护,保持正常运行 (三)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四)制

7、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及关键部位和设施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老板,法律规定,单位安全工作您可是要全面负责的。,我的责任重大啊 -,2、安全生产许可,第三十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你违章作业了!,3、高危作业保障,安全保障,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六条 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仓库或者物流中心等场所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已有建筑物不符合设计规

8、范和安全防护距离的,不的用于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 第三十七条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粉尘、气体或其他物态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监测报警装置和远程监控系统,按照国家相关防爆标准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静电释放和通风系统等设施。,三、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将标准化建设纳入班组、车间、厂级定期教育培训内容) 第五十三条 政府部门要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对标准化运行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四、建立评估制度,在政府

9、层面,要求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规划项目和居民区布局,构建最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 联防联控机制。 同时要求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对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组织评估,评估发现履职不利、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五十六条 、六十八条,风险评估,五、对微小企业安全管理提出要求,针对近年来小饭店、小旅馆、小门市等微小企业事故频发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微小企业的定义,即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且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规定微小企业要开展操作岗位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

10、治理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建设,要求其每日进行岗位安全检查,查找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微小企业违法行为设置了行政处罚条款。,六、强化班组和岗位建设(1),班组是安全生产的重要支撑和基础: 加强班组建设可以有效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建立班组和岗位人员接班安全交底、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点评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二)设立班组不脱产安全员,并明确其职责; (三)支持班组安全文化建设; (四)当生产活动结束后,班组各岗位人员应当对负责的设备、作业场地、安全设施、

11、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第一,六、强化班组和岗位建设(2),在矿山、金属冶金、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装卸单位等高危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危险岗位,建立并实施班组内部互联互保、班组岗位描述、岗位风险辨识、管理人员对风险审核、岗位操作前手指口述、作业现场操作前风险确认等制度,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次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的状态 (二)岗位安全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三)作业场地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四)个体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五)正确使用设备

12、设施,熟练掌握操作要领操作规程。,七、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基地,创新安全教育形式。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安全教育的内容纳入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 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 在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院、高等院校课堂教学和社会时间活动中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内容。 各类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专题讲座,鼓励高校将安全教育纳入选修课程。,什么是“安全”啊?,八、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法律责任,1、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处罚(第71条),(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13、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处罚(第72条),(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14、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3)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对单位违法签订免责协议的处罚(第78条),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的,依法应承担以下处罚:,(1)该协议无效; (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对单位妨碍安全监督检查的处罚(第80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受到如下处罚:,

15、(1)责令改正; (2)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对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作业行为的处罚(第74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可受到如下处罚:,(1)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对生产事项负有审查批准部门的处罚(第81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

16、,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其他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1、单位应加强危险品和重大危险源管理(28条),什么是危险物品?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什么是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2、单位应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单位负责人不及时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怎么办?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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