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事故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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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船厂56米超低温延绳1号钓船“3.6”爆燃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由浙江船厂承建的56米超低温延绳1号钓船已进入中前部冻结舱发泡,涂泡沫胶水,盖钉船舱木板工艺阶段。2006年3月4日、5日(星期六、星期日)发泡作业施工单位浙江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没有休息,在船舱内从事发泡、涂胶水作业。3月4日该船厂在船东的要求下,组织工人用使用丙烷气体的切割工具将冷藏舱内的一根钢管切除(在明火作业时未发生生产事故)。6日上午7时20分左右,该公司3名职工(谢、余、张)同往常一样,到56米超低温延绳1号钓船冻结舱进行发泡作业,在同条船上作业的还有船体外包施工队2名工人在船尾部从事电焊作业。8时35分左右,

2、船舱内可燃气体浓度超标,遇到明火闪爆,在舱内从事发泡作业的张当场死亡,在冻结舱上方检查电焊接缝的邵被爆炸气浪抛到空中坠地死亡,在冻结舱门外做辅助工的余被炸成重伤,在甲板上从事拌料作业的谢被炸成轻伤,冻结舱和冷藏舱损坏严重,冻结舱严重变形。 二、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国家化学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发泡作业用的雷盾泡沫胶闪点为15;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雷盾泡沫胶属危险化学品第三类易燃液体。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1、冷藏船舱内涂胶水作业后泡沫胶水气体挥发,以及其它可燃气体泄漏至冷藏、速冻船舱内,舱内可燃气体浓度超标,在没有采取有效通风、测爆等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

3、,冒险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定。 2 、对泡沫胶水性能指标不熟悉,进入舱内的照明工具、电器设备没有进行防爆技术处理,盲目施工作业。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是: 1、浙江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 2、浙江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承包人未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浙江船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

4、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浙江船厂造船分厂主要负责人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浙江船厂56米超低温延绳1号钓船监造师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没有按船厂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浙江船厂56米超低温延绳1号钓船“3.6”爆燃事故为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浙江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承包人未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

5、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2、浙江船厂造船分厂主要负责人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建议该厂按照厂纪厂规予以行政处分。 3、浙江船厂56米超低温延绳1号钓船监造师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没有按照本厂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6、条规定。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4、浙江船厂法人代表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厂法人代表予以行政处罚,建议该厂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四、安全防范措施 浙江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船厂要以这次事故为教训,举一反三,加大安全生产管理,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1、浙江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的责任,加强对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的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2、浙江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要以这次事故为教训,加强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

7、生。 3、浙江船厂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进行一次内部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方案、措施,堵塞安全生产漏洞。 4、浙江船厂要加强对外来施工队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从工人的安全意识、知识、技能上入手,做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浙江扬帆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江湾船厂16号船舶701分段“8.15”工人死亡事故案 2005年8月15日下午4 时左右,由浙江扬帆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江湾船厂承建的660箱16号船舶701分段进行船体返修作业时,发生一起职工伤亡事故,伤者经抢救无效,于2005年8月21日上午在普陀人民医院死亡。 一、事故经过 由

8、浙江扬帆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江湾船厂承建的660箱16号船舶已进入船体返修阶段,2005年8月15日下午4 时左右,舟山市普陀天一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五队队长左授意该队后勤安全主管王按江湾船厂返修监造工程负责人贺下达的生产任务,指派工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葛,对该船701分段进行船体返修作业(安装扶手),焊接工葛在距船舱底约6米高处进行气割作业时,站立不稳,不慎从高处坠落,头部摔伤出血,经抢救无效于2005年8月21日在普陀人民医院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1、焊接工葛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在高处作业时没有按规定系安全带。 2、701分段返修作业现场缺乏必要的

9、照明设备,高处作业没有设安全围栏。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是: 1、舟山市普陀天一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向高处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带。 2、舟山市普陀天一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队队长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王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力,安全检查、安全措施不到位。 3、浙江扬帆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江湾船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与承包单位签

10、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事故处理 浙江扬帆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江湾船厂660箱16号船舶701分段工人伤亡事故为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舟山市普陀天一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舟山市普陀天一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2、舟山市普陀天一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

11、生负有领导责任;五队队长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王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力,安全检查、安全措施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舟山市普陀天一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乐、五队队长左的违法行为予以经济处罚;建议舟山市普陀天一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对五队后勤安全主管王给予行政处罚。 3、浙江扬帆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安

12、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集团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经济处罚。 4、焊接工葛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四、安全防范措施 舟山市普陀天一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扬帆船舶集团有限公司要以这次事故为教训,举一反三,加大安全生产管理,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1、舟山市普陀天一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各队安全生产的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2、舟山市普陀天一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要以这次事故为教训,加强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3、,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浙江扬帆船舶集团有限公司要进行一次内部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方案、措施,堵塞安全生产漏洞。 10月18日起,由定海区安监局等单位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对船舶修造企业进行为期一周的安全生产对口执法检查。 联合执法组分两组对环南街道、干(石览)、金塘等11个乡镇(街道)的船舶修造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落实、危险物品储存使用、作业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对口执法检查。据介绍,在前两天的检查中发现,不少企业还存在麻痹思想,在起重机械的操作、明火、电气等使用上存在着不少安全隐患;某些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等不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要求。

14、其中舟山金平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船坞内修、造混杂,工业气体使用不规范;定海永存船舶有限公司安全设施投入严重不足,未安装登高防护设施,作业场地堆放混乱,安全隐患严重。 安监部门表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或不按规定时间整改的企业,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从2006年6月14日到24日,岱山县对全县40家船舶修造企业进行大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管理台帐、制度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消防器材、安全设施、职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危险物品专用仓库设置管理等情况。 检查中突出的问题有八个:一是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上岗;二是上排在修船只安全间距不足;三是消防通道堵塞严

15、重;四是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较多;五是油漆、氧气瓶等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不规范;六是电力线路、氧气、乙炔气、金属切割气管老化、破损较多;七是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特别是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专职安监员不明确;八是消防栓系统设置不规范,水压达不到灭火要求等。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县安委办当场对17家船厂发出整改指令书,对两家问题特别严重的,发出了停产整顿指令书。目前大部分企业已整改完毕,对于少数还未落实整改的,县安委办将加重处罚力度,近日正组织复查。 番禺胜海船厂爆炸案 法人被判囚六年 2006年11月04日 16:49 来源: 信息时报 厂房未报建,施工无图纸,焊工无施工

16、资质,广州市番禺胜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在2005年5月短短半个月内接连发生厂房坍塌、船只爆炸两起重大责任事故,造成6人死亡,多人受伤。日前,广州中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林梅友等7名责任人终审判处6年至1年零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无证施工发生坍塌事故 法院查明,2005年4月,广州市番禺胜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决定兴建一座面积400平方米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机械加工车间。胜海船厂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林梅友在未办理有关规划报建手续、未聘请有关资质单位设计施工图纸的情况下,将该建筑工程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台山人雷令驹。 雷令驹迅即将该工程私自转包给无建筑资质的朱永彬、朱永才。2005年5月13日下午4时许,朱永彬、朱永才在未取得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以及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施工人员到场施工,在浇筑屋面混凝土时,屋面发生坍塌,施工人员蒋某当场死亡,另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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