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保山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

飞***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35KB
约6页
文档ID:8403624
保山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_第1页
1/6

保山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根据《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云政发[2001]56 号文件)的通知,并参照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共云南省委老干部局联发的云劳社[2001]138 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基本原则按照“单位尽责,社会保障,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统筹层次和覆盖范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行市级统筹全市执行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全市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省属驻保单位的离休干部均应参加市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三、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管理和经办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责全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具体业务,县(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所辖区域内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具体业务市县(区)委老干部局和市县(区)卫生部门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

各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市县(区)医保中心做好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各项具体业务工作四、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费用的筹集标准和缴纳办法(一)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费用筹集标准2002年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用的统筹标准按人均 10000元筹集,以后年度的统筹标准结合上年度离休干部人均医疗费实际发生额合理确定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费用不够支付实际发生的医药费时,按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01]56号文件规定,由地方财政负责解决;地方财政确有困难难以解决时,向省级财政申请帮助解决 ’(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费用的缴纳办法原由市县(区)财政支付医疗费的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统筹费用,由市县(区)财政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10日前,足额及时拨付市县(区)医保中心省属驻保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统筹费用,由用人单位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10日前,向市县(区)医保中心足额缴纳其中,2002 年度上半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费用按原医疗费开支渠道,分别由市县(区)佚政或用人单位于 5月底前一次缴清县(区)医保中心将收缴的医疗统筹费的 30%及时拨付市保中心统筹调剂,7 0%留作县(区)医保中心负责与辖区内休干部所在单位结算医药费用。

不能按时缴纳医疗保障统筹费用的,从欠缴当月起医保心停止报销欠缴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用;以后补缴的,只报销办理补缴手续的下个月及以后发生的医药费用;停止报销期间离休干部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其用人单位负担五、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一)离休干部患病门诊、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实报实销二)离休干部患病治疗所用药品执行《云南省公费、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1996年版)和《云南省公费、劳保医疗补充用药报销范围(试行)》(1997 年版),同时执行《云南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不分甲、乙类用药)三)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执行省计委、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计收费[2000 ] 1218 号文)六、离休干部门诊、住院就诊就医办法离休干部就诊就医实行定点医疗管理离休干部患病可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自主选择到原已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室)就诊就医治疗 原已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室)为:保山市人民医院、保山市中医医院、保山市妇幼保健院、保山市精神病医院、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原保山市人民医院)和原确定过的医务室;腾冲县、龙陵县、施甸县、昌宁县的县级人民医院、中医医院。

市县(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时作为离休干部就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家居农村的离休干部可以到附近的乡镇卫生院就诊就医治疗长住外地或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由用人单位为其就近指定当地两所不同级别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就医,并报医保中心备案离休干部探亲,旅游外出期间(出境、出国除外),突发疾病需要治疗时,限在当地乡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治一)门诊就医治疗离休干部患病门诊治疗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室)就诊,并出示《保山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证》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室)经治医师必须开具复式处方复式处方一联为治疗取药凭证,另一联附在收费单据后作为报销凭证离休干部患病急诊时,可在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需住院的应办理住院手续;需转诊的应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离休干部门诊治疗期间,确因病情所需发生超出用药范和诊疗项目的药品费、诊疗费和其他费用,经治医师事前征得本人同意,并在复式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费用本人负担经治医师未注明的,由经治医师负责在门诊医治疗, 急性病一次处方最多不能超过 7天的用药量;心血管疾病、糖尿病、脑动脉硬化后遗症等特殊慢性病用药开一个月内的用药量期间不得再开同等作用的药品,遇特殊联合用药需经科主任批准。

严禁开大处方、花方、人方二)住院治疗离休干部患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凭《保山市离干部医疗保障证》办理住院手续,并由用人单位到医保中为其办理住院备案手续住院床位费标准:享受正副地厅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含单项待遇的)可以住单人病房;其他离休干部只能住双人病和三人病房(危重病人除外)超出标准部分由本人负担 离休干部住院期间用药及各种检查要与医嘱、病程记录相符,不得重复开药,分解处方出院带药应符合住院治疗疾病,确属巩固康复所需,最多不能超过 7天的用药量严禁挂床住院、挂床开药,否则,挂床期间全部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保中心不予支付离休干部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超出用药报销范围和诊疗项目规定的药品费、诊疗费和其他费用应先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由本人或家属签字认可,费用由本人负担离休干部门诊急救、住院抢救期间,确因病情所需超规定范围用药、特殊检查治疗的,由经治医师填写贵重抢救药品、特殊检查治疗申请审批表,科主任签署意见,医院领导批准,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认可,医保中心才予审核报销离休干部非门诊急救、非住院抢救使用超规定范围用药及特殊检查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三)转诊转院和异地就诊治疗离休干部患病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因技术设备所限无法诊治,需到上一级医院进一步诊治的,属转诊转院治疗。

按照逐级转诊转院原则,离休干部转诊转院治疗,应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提出转诊转院意见,经用人单位报医保中心批准(县(区)转市级的报县(区)医保中心批准,市级转省级的报市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转诊转院特殊危急重病人可先转院,再由用人单位为其补办有关手续,也可以先报挂省人民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一、第二附属医院、省肿瘤、省红十字会医院、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为市级转院到的上一级挂钩医疗机构(龙陵县、腾冲县的也可转德宏诊治)离休干部长住外地或异地安置,以及探亲、旅游外出期间不在其用人单位医疗保障就医区域内(包括跨县区),因患病需门诊、住院诊治的,属异地就医治疗异地就医治疗须在乡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治离休干部异地就医门诊治疗的,必须要求医治医院提供病情诊断证明,处方和有效费用收据离休干部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住院治疗的,必须要求医治医院提供病情诊断证明、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证和有效费用收据七、离休干部医药费用结算报销办法离休干部患病门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审核结算报销,凡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实报实销离休干部医药费用实行台帐管理,市县(区)医保中心及用人单位负责为离休干部建立个人台帐,及时、准确地登记离休干部医药费用支付情况和奖励金额。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费用的 70%于县(区)医保中心,作为所辖区域内离休干部医药费用的报销结算市医保中心定期检查监督,年终一次审核结算市县(区)医保中心按每人每年 1 000元金额标准,于年初核拨给用人单位,用于离休干部医药费用报销垫付的周转金用人单位于每个季度末,统一到医保中心办理本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用的报销结算对于无力垫付的大额医药费用,用人单位可及时到医保中心报销一)门诊治疗医药费用报销结算离休干部患病门诊治疗(含异地就医门诊治疗)诊治的医药费用,先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垫付后,定期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报销时,必须有医治医院的复式处方报销联和有效费用收据二)住院治疗医药费用报销结算1、 离休干部患病在其用人单位所辖的市县区医保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医疗终结时,属患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药费用,由其本人直接现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符合政策规定实报实销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中心定期结算2、离休干部患病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医疗终结时,由其本人或用人单位垫付后,按期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结算报销时,必须有医治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证和有效费用收据八、奖励办法参加医疗保障的离休干部仍执行原保山地区行署财政局、中共保山地委老干部局、保山地区行署卫生局《关于地直单位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的暂行规定》(保署财社字第(99)4号)中的奖励办法:(一)按照个人全年医疗费开支数分别低于 3000元和 6000元两个标准,实行按年度分段累加的奖励办法。

1、个人全年医疗费开支在 3000元以下者,3000 元与个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的差额(即节约额),全部奖励给个人;6000 元至 3000 元的差额部分,按 20%计算后奖励给个人例:某离休干部全年开支医疗费 1000元,个人可得的奖励费为,第一段 3000元与1000元的差额为 2000元,第二段 6000元与 3000元差额的 20%600 元,个人得到的奖励费共计 2600元)2、个人全年医疗费开支在 3000元以上不足 6000元者,按 6000元与个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的差额(即节约额)的 20%奖励给个人例:某离休干部全年开支医疗费 4000元, 6000 元者,按 6000元的差额按 20%计算为400元, 个人得到的奖励费为 400) 3、个人全年医疗费超过 6000元者,经审核后实报实销,不予奖励二)实行“核定基数,节约有奖,超基数的实报实销”的办法后,医疗费收据和双处方联当年度有效,当年已经得奖的人员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不予审核报销三)如果个人在年末发生的最后一笔医疗费开支,出现跨年度的情况(如:某离休干部12月份住院,次年的 1月份才出院),并且这一笔医疗费开支不能够准确划分本年度和次年度的金额各是多少,最后发生的这一笔医疗费可计入到次年结算。

若当年 6月 30日前去世按半年计算,12 月 31日前去世按全年计算具体奖励兑现待年终结算后,由用人单位到医保中心办理九、统筹费用的管理和监督(一)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费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费用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力求收支平衡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从 2002年 1月 1日起执行。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