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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31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判案标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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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31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判案标准解析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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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市劳动争议处理有关意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 黄家运 2012年5月31日,2,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穗劳仲会纪〔2011〕2号,3,1、关于案件的受理和裁决问题: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的认定,4,一、程序问题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应明确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属于终局裁决的事项认定为非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应按照仲裁裁决的指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以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示:以仲裁认定为准5,,2、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的抗辩进行审查时,不限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6,《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8,,(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应以仲裁裁决的金额为依据,而不是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为依据 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按照裁决项分项确定,而不是按照仲裁总额确定未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为终局裁决事项 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提示:增加了用人单位应诉的难度。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11,4、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佣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性质上属于具有惩罚功能的赔偿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提示:不同的性质决定了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自风险不一样(终局裁决风险、保护期风险),12,5、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应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将营业执照出借方追加作为当事人 提示: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风险——会被追加作为当事人,13,,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退休后移交社会化管理达成协议,因涉及案外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示:移交社会化管理协议不能进行仲裁、司法置换14,,7、用人单位营业期限届满,未经年审仍继续经营的,不宜在裁判文书中直接认定为违法经营。

劳动者申请仲裁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提示:劳动仲裁受理与企业违法经营不一定有必然联系15,2、关于工伤问题的争议:工伤的认定、工伤的赔偿、工伤保险的缴费,16,二、工伤问题,8、经工伤认定但未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起诉主张工伤赔偿,法院应主动释明诉讼风险,告知劳动者应变更诉讼请求,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起诉劳动者坚持以工伤赔偿为由起诉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可告知另案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提示:主张工伤赔偿的前提必须进行工伤认定17,,9、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受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提示:是否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为准,18,小提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2010年3月17日,19,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2007年7月5日, [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20,2012年1月1日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五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21,,10、承包人借用发包人的营业执照,并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经营,经营期间未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提示:发包人要查明承包人的资质;要督促承包人依法参加工伤保险22,,1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以其实际工资总额为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造成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以实际工资总额为基数和以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工伤赔偿待遇差额,属于劳动争议,应予受理并支持 提示:应按实际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2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24,12、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经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未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支持如劳动者不要求用人单位申报,而是坚持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25,13、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的车辆撞伤,发生工伤和侵权请求权竞合时,在工伤认定前,劳动者以侵权为由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行使释明权,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提示:只适用于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的车辆撞伤的情形26,14、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所列人员,如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保,新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参保,此类人员发生工伤争议,按照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责任 发生非因工死亡待遇争议,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能举证证实劳动者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由多个用人单位共同承担非因工死亡待遇责任不能举证证实的,由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提示:双重劳动关系带来的风险。

人事代理、劳务派遣也可能产生以上风险,27,3、关于劳动关系问题的争议:劳动关系的认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的法律效力,28,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及效力问题,15、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提示:1、关键点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特别是用人单位的态度2、如用人单位不续订的还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属违法终止),29,《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30,,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内退协议,该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应当认定其效力。

内退劳动者请求按照在职劳动者相同待遇补发有关费用的,不予支持 提示:请注意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31,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未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提示:经办人员要细心核对劳动合同中的有关内容32,1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达成的协议的效力,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劳动者仅以用人单位在协议中未明确告知劳动者法定补偿标准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或请求撤销该协议的,不予支持 提示:用人单位注意保存协商的证据33,,1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依法由选举产生,其与该组织之间不构成劳动法律关系或人事法律关系34,,20、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务的,或者用人单位雇用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可按照劳务(雇佣)关系处理 提示:用人单位注意把握“超过退休年龄”的界线,35,,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36,4、关于补偿、赔偿金问题的争议: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及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争议,37,四、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及劳动合同解除问题,2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具体计算方式为:(1)对于双固定用工模式的,满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可按照每月固定薪酬计算;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月固定工资数额÷月固定工作天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天数中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38,(2)对于一般用工模式的,满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按劳动者标准工时下的正常工资(即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不足一个月的,可按上述月标准工资÷21.75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天数中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提示:1、固定工作天数指的是双方约定的月工作日或公司规定的工作日; 2、实际工作天数不包括休息日、旷工、加班时间39,22、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违法犯罪,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其出资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其中“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作狭义解释,不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其它项目。

提示:可能还要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社会保险待遇等其它项目,40,23、对于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辞职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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