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变更行为中的相对人合法预期保护-解读《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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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关键词:合法预期、保护,实例一、出租车经营权变更事件,遵义544名出租车主起诉市政府案;杭州市688名出租车主起诉市政府案; 福州市出租车停运事件; 银川出租车停运事件; 景洪市出租车停运事件; 广东番禺400辆出租车停运事件;。,出租车经营许可之变更内容,先前政策:全国出租汽车市场准入的通行办法是通过行政审批方式无偿给予出租汽车公司或个体业主。后来规定:某些地方政府发布有关客运出租管理规定,要求拥有出租车经营权的主体缴纳有偿使用费,并核定出租车经营权一定的使用期限。统计显示:在36个大城市中北京、上海、重庆:通过行政审批形式投放出租车运力;其它均通过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

2、用准入。,起诉或停运的实体理由:,广大出租车经营者认为:1、政府的新规定与自己原先所期待的(不用缴纳有偿使用费且无使用期限)不一致;2、新规定的实施将极大损害自己的权益。请思考:你若作为广大出租车经营者的律师,将以何种法律理论和原则为他们的权益进行辩护?,实例二、山西煤矿整合事件,自2008年9月以来,山西省推行“煤矿兼并重组”,两千多座民营煤矿被挂上了“国字号”的牌子。这场改革成为近三十年来,山西煤炭领域最大的一场变革,被学者和媒体概称为“山西煤矿整合事件”。,先前政策:该省各地方政府颁布以招商引资方式承诺开采煤矿资源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民营企业与地方政府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协议并获得了采矿经营

3、权。后来规定: “到2010年底,省内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矿井个数控制在1000座以内”(山西省政府的所谓重组目标)相关煤矿企业认为:山西煤矿兼并重组的规定造成了自己先前与地方政府签订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协议将不再具有实质法律效力、先前的合法许可证将被废止的不利后果,与自己先前的期待不一致。,我的看法,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协议的正当性:通过招商引资作出承诺,以签订行政契约的方式允许民营资本的进入(即有偿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这有国务院授依据,也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常见的一种模式。煤矿企业的信赖和预期:基于对上述历史发展延续性的本能感观,和对行政契约行为的信任以及地方政府官员承诺言论的信任,

4、会作出如下预期:自己若按照政府的承诺去做,那么自己的投入就会获得收益。预期特性:在国家和公民之间形成一个基本的利益诉求,即公民以国家的规定和措施为准的期待和安排不会因为行政机关恣意的改变而落空。,何谓信赖,一、信赖的两方面内涵“信任并依靠”现代汉语词典 相信的心理状态 (心理层面)信赖 采取了一定的行动 (实践层面)二、为何会有“信赖”的产生人的自由价值的实现,三、如何才能达到一项合法的(Legitimate)信赖(预期)合理的(理性人的一般常识);善意的(没有欺诈或胁迫等瑕疵行为)。四、合法预期的法律地位如何?法定权利:具有保护的绝对性,效力范围大,表征显度高可保护利益:处于中间合法预期:具

5、有保护的相对性,效力范围小,表征显度低,何谓私法上的信赖 ?,信赖规则(救济规则)适用的核心条件:受表意人相信表意人意思表示或表意人权利外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这种为或不为使受表意人自己的处境发生了改变,导致财产的直接减少和与他人订约机会的丧失。受表意人的信赖:预期通过自己的为或不为能实现表意人当初按照约定或其他方式所表明的意思表示,即受表意人将获得自己的预期利益。信赖利益:缔约费用; 银行利息等预期利益(履行利益):最终利益,私法对信赖的保护(双轨制),消极的信赖保护(信赖利益赔偿责任):法律赋予信赖人就其因信赖该法律状态所发生信赖利益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典型的制度:缔约过失责任、错误

6、意思表示撤销后的损害赔偿等积极的信赖保护(权利外观责任):法律赋予善意信赖人与其所信赖的法律状态一致的法律后果。典型的制度:表见代理、善意取得、登记公信力等,何谓行政法上的合法预期(信赖)?,合法预期(legitimate expectation)简言之: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法律活动的信任而产生的可取得未来可得利益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期望。详言之(合法预期的具体内容):行政机关在作出变更决定之前将履行听取意见以及其他适当程序的义务;相对人自己将在未来获得某种实体性的利益,或对于已获利益,将继续享有且不被实质性地改变。,合法预期的产生,前提: 行政行为 给相对人带来好处和利益譬如:行政许可、行政承诺、

7、行政奖励、行政给付下列行为一般不会引发合法预期的产生:1、行政负担行为2、单纯的行政事实行为(仅对相对人产生反射利益)3、行政内部行为(一般也不会引发合法预期的产生),合法预期的保护,程序保护:行政机关在作出变更决定之前将履行听取意见以及其他适当程序的义务,或相对人自己将获得事先通知、陈述和申辩机会以及变更理由等程序权利。实体保护:相对人自己将在未来获得预期利益,或对于已获利益,将继续享有且不被实质性地改变。1“完整实体保护”2“过渡保护”补偿保护:对相对人因信任而实际投入的损失予以补偿。,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

8、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解读,第一款:法的稳定性原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实践化;(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第二款:法的稳定性原则的例外(在公益需要下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被剥夺)推理:相对人合法取得的权益 公共利益的需要 原来受法律保护的私益须退却,公共利益优位 给予相对人补偿,何谓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我国学者纷纷撰文称道第八条“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

9、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目前对“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解是:一、信赖基础二、信赖表现三、信赖值得保护,授益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被变更,信赖基础,信赖值得保护,信赖表现,第八条的法律意义,第八条关键内容:依法取得、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例如:某民营煤矿生产企业依据与山西省某地方政府签订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协议,获得了采矿经营权。法定权利:在许可期限内可以采矿并经营的权利;可保护的利益:在许可期限内因采矿而带来的利润;信赖利益:开采投入。即为了获取预期利益所付出的成本。预期利益:开采到期限届满所获得的利润。上述民营煤矿企业(被许可人)获得的许可利益均可以在现行行政法范畴之内获得保护。换言之,第八条的法律意义

10、(或精神)仍然围绕行政合法性原则来进行处理第八条回应的是寻求合法保护的诉求。,围绕行政合法性原则下进行救济的主题对于行政机关而言,第八条的最大法律意义是:必须说明合法变更的理由若需要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山西省政府必须说明是否是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了变化,或发生了重大情势变迁,必须变更或撤回已签订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协议;必须说明上述公益已经达到了必须变更或撤回已签订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协议的程度,不变更或撤回不足以有效保护公共利益;必须充分论证变更或撤回采矿经营许可证,其获得的公共利益将远远大于为此可能导致的民营煤矿生产企业的损失。,余凌云教授的观点,“以流行于英国、欧共体的合法预期为参照

11、,行政许可法第8条的设计可以说有得有失。有得之处在于对实质性保护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国式的保护路径更加务实、客观。有失之处在于程序性保护杳无踪迹、补偿性保护失之抽象 。”按照通常的理解,第8条规定了补偿性保护。余教授理解的实质性保护:通过具体界定行使撤回或者变更权的条件来控制行政权力,不符合者,不允许变更或撤回许可。余教授我国立法者尤其擅长这种立法技术,它集中体现了立法者的睿智,老道而成熟。(有客观的可衡量性),请思考:出租车经营权事件与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关系,1、出租车司机的权益如何分析?出租车司机的合法预期是什么?2、客观情况发生了怎样的重大变化?为了何种公共利益的需要?3、是否只要存在公

12、共利益,无论大小、多寡,都允许变更或者撤回?应以何种标准来权衡公益与私益?4、行政机关是否变更以及如何变更的考量因素是什么?5、若公益超越了私益,行政机关变更了先前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此时行政机关应承担何种义务?,出租车经营许可变更为有偿使用,先前审批的弊端:引发腐败问题(行政分配带来的巨大利润促使企业拼命进行寻租行为);经营权分配效率很难得到保证;易产生官僚作风(行政审批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有偿使用制:招投标、拍卖与定额收取经营权使用费出租车采用有偿使用制的基础在于两个方面:其一,出租车经营权属“稀缺公共资源”;其二,出租车行业属“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

13、二款:“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第58条又规定“特许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决定是否予以特许”。特许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一般有数量控制。一般地,拍卖及招标是一种有效的竞争机制,对于行政审批的弊端可以有效克服。,德国行政法关于行政信赖保护的内容,信赖保护的条件:(1)受益人相信行政行为的存在;(2)他的信赖值得保护;(3)其信赖利益大于公共利益。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信赖不值得保护:(1)受益人通过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促成行政行为作出的;(2)能够或者应该认识违法性的;(3)违法性可归因于受益人(

14、如虚假陈述,在这里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并不重要)。,我国台湾地区,信赖保护的构成要件界定为三个:(1)信赖基础,即存在信赖客体。通常表现为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或者某种既存的法律状态。(2)信赖表现,即相对人已作出了信赖行为。指相对人基于信赖,针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展开的活动。如授益性行政行为赋予相对人某种物质利益,相对人对该物质利益进行了处分。(3)信赖值得保护,即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行政行为的信赖必须是正当的。所谓正当,是指相对人不仅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和某种法律状态深信不疑,而且在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如果信赖是基于相对人的恶意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方法而获得;或相对人明知或

15、因重大过失而不知信赖基础违法等情形,则属于不正当信赖。,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19条所列信赖不值得保护三种情形(不正当的信赖),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的,其信赖不值得保护:(1)以诈欺、胁迫或贿赂方法,使行政机关作成行政行为的;(2)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资料或为不完全陈述致使行政机关依该资料或陈述而作成行政行为的;(3)明知行政行为违法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的。,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权衡(若公共利益之要求强于信赖利益则信赖不值得保护)是否为信赖保护的要件?,只有信赖基础、信赖表现和信赖值得保护三个要件皆具备后,方产生“信赖利益”,此时信赖保护即告成立随后才有衡量公益与信赖利益孰轻孰重可言然后才能决定究竟系采存续保护或财产保护之方式。存续保护的方式:(若信赖利益大于公共利益)行政主体不得变更原先行政行为,或改变某种现存的法律状态;财产保护的方式:(若信赖利益小于公共利益)行政主体可以变更原先行政行为,或改变某种现存的法律状态,但应给相对人的信赖损失以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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