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行政法主体》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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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 行政法主体,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 机关服务中心 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 冬季运动管理中心 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 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 水上运动管理中心 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 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 田径运动管理中心 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体操运动管理中心 手曲棒垒球运动管理中心 足球运动管理中心 篮球运动管理中心 排球运动管理中心 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 网球运动管理中心 小球运动管理中心 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 棋牌运动管理中心 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 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训练局 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 青岛航海运动学校 湛江潜水

2、运动学校 安阳航空运动学校 秦皇岛训练基地 体育科学研究所 运动医学研究所 反兴奋剂中心 中国体育报业总社 北京体育大学 体育文化发展中心 体育信息中心 对外体育交流中心 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体育器材装备中心 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体育基金管理中心,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要职能 1、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2、负责和指导本项目优秀运动队建设和后备人材的培养,管理本项目的国家队; 3、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计划、规则和裁判法,负责本项目全国竞赛的管理,制定全国比赛规程,审定运动成绩; 4、组织本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进行器材的研究和开发,提

3、高科学训练水平,组织宣传和出版刊物; 5、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本项目的国际活动计划,组织实施参加国际竞赛队伍的建设、集训和参赛事项,负责和指导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6、积极开展与本项目有关的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7、搞好中国足球协会的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事实上中国足协和中国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是

4、一套班子,这是为了应付国际足联的规定各国政府不得干涉足球。所以,中国足协可以理解为中国足球管理中心的一的马甲。足协主席仅是挂名不负责日常事务,负责日常事务的足协专职副主席即足球管理中心主任。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简称全国体总),英文译文ALL-CHINA SPORTS FEDERATION(缩写ACSF)。 由原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改组而来,1952年在北京成立。1954年中华全国体总得到国际奥委会承认。1979年,全国体总和中国奥委会分立。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群众性的体育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体育工作者的纽带,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http:/ http:/ http:

5、/ 而足球管理中心和中国足球协会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足管中心的主任,就是中国足球协会的专职副主席,就像谢亚龙,阎世铎他们!他们在体育中心供职,又在足协上班!从而达到了政府参与足球的目的!也就是“行政足球”!,第一节 行政法主体的概念,行政法主体的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必须的当事人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由法律预先决定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合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对等的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种类 1、行政管理法律

6、关系 2、行政监督法律关系 3、行政救济法律关系 4、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主体依法享有的行政法上的权利和承担行政法上的义务的能力,亦即有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行政法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行政法上的权利和承担行政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行政主体示意图:,本章大纲,一、行政法主体概述 二、行政主体 三、“公私协力”理念与行政委托,一、行政法主体概述,(一)含义 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二)核心行政法律关系,(三)核心术语 1、行政主体 概

7、念:指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活动,并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要件: 合法地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力; 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活动; 能独立承担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类型 行政机关 中央和地方政府 各级政府组成部门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事业单位:证监会、高等院校 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 机关派出机构:税务所、公安派出所 行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企业单位:铁路公司,确定行政主体的法律意义 是否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 是否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判断行政主体标准:,判断行政主体:,某日,治安科针对甲某做出治安处罚。在此行政治安处罚行政法律关系中,谁是行政主体

8、?,2、行政相对人 概念: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一)是指处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二)与是指处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三)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争议性问题: 直接行政相对人、间接行政相对人 潜在的行政相对人 确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义 确定在行政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如听证权; 判断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 解决行政赔偿问题。,3、利害关系人 概念: 在具体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直接指向的对象范围以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

9、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并没有指向他的目的,但作出行政行为后,该行为在客观上却影响了其法律上利益的人。,其他受行政行为 影响的人,要件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区分:反射性利益 判断实例: 政府在一处住宅小区附近修建花园,小区房价因此上涨;后来政府将该花园拆除,小区房价因此下降。 政府发布在一住宅小区附近建造化工厂的许可证,小区房价因此下降。 如厦门PX项目案件:2007年3月的全国上,赵玉芬联合百余名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厦门海沧PX项目迁址建议的提案”。提案中提到“PX全称对二甲苯,属危险化学品和高致癌物。在厦门海沧开工建设的PX项目中心5公里半径范围内,已经有超过10万的

10、居民。该项目一旦发生极端事故,或者发生危及该项目安全的自然灾害乃至战争与恐怖威胁,后果将不堪设想。”,公法上权利存否必须满足二要件,其一、应有法律之规定,且课与行政机关从事特定作为或不作为之义务。其二、行政机关所负之义务是否在保护人民个别之法律上利益。 假如仅属一种利益状态者,则是可有可无的亦即,人民获之则幸,无之则命斯时,此种可有可无的利益乃属行政法上之反射利益也。换言之,反射利益与公法上之权利之最大区别乃在于,公法上之权利是可以请求行政主体透过公权力机制的运作获得实现,而反射利益则无此法律效果。但须强调的是,此二者之界限是流动的、是相对的,此系进步之法治国家,均致力于将反射利益予以公法上之

11、权利化,自课国家及其它行政主体一定之法律责任,使人民各种利益皆有实现的管道,此亦法律上之利益之由来也!而所谓法律上之利益即是指已经法律化之反射利益或接近主观公权利之反射利益。,举例而言,民众对图书馆之利用是公物使用之一种,早期的行政法见解多半认为该公物系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公益而设,个别使用人之利益仅属反射利益而不具有公权利之性质。是以,早期通说认为图书馆之设置与利用是政府的德政,爰此各项图书馆利用规则,如借阅申请之准否、开馆时间、借书册数、借期长短、逾期罚款等各规定,悉由图书馆本于职权自行决定(本段见解可另参见刘水抱撰,浅论公共图书馆经营基础法律关系一文,刊于书苑季刊54期,民国91年10月,页

12、7-19)。 但新近行政法之学说理论,则倾向认为对于公物使用之利益亦可能具有公权利之性质。其中之一为依赖利用理论,其指利用人生活或权利行使均须利用该公物始得展开之利用状态而言,例如:居于河中之船民其利用公河依恃交通;住于死巷之居民恃该巷始得与外界联系;再如,我国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条之袋地通行权亦提供此种依赖利用之理论基础,由于该公物处于圆满合于利用之状态,已成为利用者生活之支柱,故利用人对之利用已成为一种之依赖关系,此种状态,从宪法上保障自由权利之精神观之,可称之为利用权(或:利用之法律利益)或法律上值得保护之利益,而为本文所赞同(本段见解亦请另参见刘水抱撰,浅论公共图书馆经营基础法律关系一文,

13、刊于书苑季刊54期,民国91年10月,页7-19)。,确定行政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意义 作为行政程序中的第三人; 作为行政复议程序中的第三人; 作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或第三人; 基本不存在行政赔偿的问题。,案例:如何判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008年7月,河南省内乡县电业局在巡查时,发现西庙岗乡政府境内的10千伏线路下有农户正在施工建房,随即分别通知乡政府。乡政府要求建房户立即停止违章建设,并限期6个月进行改正。但乡政府此后没有对违章建筑户进行处罚,致使违章建筑物逐步形成,且建筑物顶端距10千伏线路的高度仅为1米左右,处于高度危险区内,存在安全隐患。 于是,电业局以乡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起诉,要

14、求判令乡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问题:电业局是否具有原告资格?,2009-07-05,26,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神圣不可侵犯。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我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5米内为安全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同时,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修建建筑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按村镇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

15、定进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属于村(居)民建住宅的,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给予处罚:(一)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本案中,电业局发现乡政府境内有村民违章建筑住宅,且违章建筑距10千伏线路的高度仅为1米左右,很可能造成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其要求乡政府立即依法采取措施制止违章建设的行为是正确的,也即乡政府对辖区内严重违反规划的违章建筑具有作出限期拆除的法定职责。,而乡政府在接到电业局的安全隐患通知书后,通知违章户限期6个月进行改正的期限不仅过长,且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实其对违章建筑户已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其行为已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属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因此,电业局要求乡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作出责令违章建筑户拆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违章建筑的决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乡政府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庙刘、庙乍10千伏线下的违章建筑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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