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视野中的爱情》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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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视野中的爱情,公共管理学院 洪跃雄,引 言,杨翁恋说明,在爱情面前,年龄不是问题; 看完断臂山,觉得性别不是问题; 直到看完金刚后,终于知道连物种都不是问题。,爱情与婚姻,什么是爱情。 爱情是男女双方之间真挚诚实、相互爱悦的、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最强烈最深沉的感情。 爱情可以定义为一是对异性美的思慕和追求。首先,表现为对异性肉体美的思慕和追求;其次,表现为对异性精神美的思慕和追求。,婚姻是一种社会制度,是客观的东西,具有理性、规定性、公开性、稳定性、特别是唯一性等特点; 爱情是男女之间的一种心理感受,属于主观的范畴,具有感性、随意性、隐私性、易变性、尤其是多样性等特点。 爱情是两

2、性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婚姻是两性关系的一种主要形式;爱情可以超越婚姻,婚姻不能左右爱情。,爱情不是婚姻的唯一基础,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思格斯说过:“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道德的”. 婚恋的道德基础是由性爱、理想、责任三种因素构成的男女双方的真挚感情。没有性爱的婚姻是同情,没有理想的婚姻是类聚,没有责任的婚姻是姘居。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感情是否破裂(婚姻关系),南方周末上刊有一则简讯:“上海社科院最新进行的调查显示,目前许多夫妻维持婚姻的主要纽带都是责任,而不是浪漫的爱情”在从广东、甘肃、哈尔滨、上海的6000人调查数据中可以看出,男女因爱情而结合的只占1/4“,爱情的外延要比婚姻大得多,

3、只有理想的爱情,没有理想的婚姻;只有永恒的婚姻,没有永恒的爱情; 爱情既可以存在于婚姻之中,又可以产生于婚姻之外;既可以完全渗透在婚姻之中,又可以统统挥洒在婚姻之外;既可以部分留守于婚姻之中,又可以部分游离在婚姻之外;当然,它也既可以存在于现实之中,又可以产生于幻想之上。,爱情不等同于一夫一妻制,爱情与婚姻的关系,只能是人类两性生活的部分内容与某种形式之间的关系。因此,不能把爱情等同于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并不必然意味爱情的忠实。当然,也不能把一夫一妻制归结于爱情,爱情并不必然属于一夫一妻制。,爱情与同居,同居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问题,在中外历史上都存在,某民族曾经将同居作为试婚”过程的传统,夫

4、妻要到生孩子才能正式举行婚礼。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婚姻制度的完善,未婚同居逐渐为主流文化所不认同,社会舆论甚至以“通奸”、 “姘居”等词来加以贬抑。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对于同居尤不能容忍,在封建社会,宗族和村落会对非婚姻的两性关系采用”游街”或者“沉猪笼”等方式来严厉惩戒。,同居生活方式现在在西方社会很流行,在瑞典,约有五分之一的男女没有婚姻契约却有婚姻之实; 英国:至上个世纪90年代末,年龄介与18 50岁的女性,选择同居的比例为23%,预料这个数字日后会有增无减; 美国1990年代结婚的新娘,有一半已与男友同居过,1997年美国未婚同居者达400万人,1960年只有40万人,未婚同居在国外

5、发展迅速的重要原因:,一是解除同居关系无须通过法律程序,还可避免因离婚所带来的经济后果,如在法国,一对同居的当事人想分手,只要其中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二个月后关系即告结束, 二是逃避税收,在美国,作为双收入者纳税人,同居比结婚的税收要低得多。 三是对女权主义而言,选择同居可以从传统家庭以性别划分家务劳动的模式中摆脱出来。 四是对于同性恋伴侣,非婚同居是他们的唯一选择。 五是对于从第一次婚姻中获取生活费或其他福利的人而言,再婚会使这些利益丧失。,我国的未婚同居原因,除了经济因素,解除婚姻的繁琐及不利后果,老年人的孤独,以及市场经济中金钱与美色交易等导致的同居现象外,还有人的自然因素。也就是说

6、,在本世纪内,我国人口下降之前,一方面法定婚龄不会降下来;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学制的延长,就业压力的增加,人的自身利益的驭使,当外在条件不具备时,青年人晚婚晚育应为一种趋势,而青少年性成熟年龄在提前,这种矛盾延长了青年的性期待期,这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婚前同居增加的客观因素。,大学生同居现象,同居是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人们的观念越来越开放。很多都市年轻人一旦相爱,首先选择的不是婚姻,而是同居,在他们眼里看重的不是形式,而是爱的结果。如果经过一段的“试婚”,觉得两个人真的相爱或许才会选择婚姻;如果合不来,就各走各的路,来得自如,走得潇洒。 大多数人已经认为同居是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以更开放的心态对

7、待这一个社会现象。男人和女人,女人和男人,这世界有时想想真的太简单。身边越来越多的男女选择同居,随之也就意味着越来越多的男女放弃婚姻。 只同居不结婚,前提是必须有爱情,双方为了爱情而同居,又因为相互之间拥有真正纯粹的爱情,因而足以忽视世俗的婚姻。,某种程度上,选择未婚同居在一此男女眼里成为确保爱情质显的一种方式。可是,我们是否想过,爱情是个娇嫩的花朵,需要细心的呵护和耐心的栽培。同居男女往往因为可以过度轻松地解除维系,而会随意开放又随意放弃一段感情,婚姻法只是针对已获得法律保护的婚姻双方,而男女同居在法律上是没有双方的权利范围或义务的。我国法律规定一夫一妻的婚姻注册。那此没有注册的就是一种同

8、居,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概念 :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婚姻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对事实婚姻的处理,1、863.15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即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即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86.3.151994.2.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即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即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3、1994.2.1 以后未经结婚登

9、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的 A、补办结婚证(合法) B、未补办的(同居关系),国外对同居关系的法律保护,1999,法国政府推出“公民互助条约”。对象主要是选择同居者和同性恋者,让他们享有并负起部分婚姻权利和义务。在“公民互助条约”下,任何一对成年伴侣(一男一女、两男或两女)都可以签订该条约,共组家庭,就像领结婚证书一样。但这项条约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和婚姻有差别,如”互助”的伴侣没有对与配偶的义务及不能继承财产,美国的非婚同居契约与非婚伴侣关系法令 非婚同居契约即未婚同居当事人之间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同居协议作为合同,双方必须就同居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即该协议应当包括诸

10、如如何分担房租、抵押贷款、生活费用等细节,同居关系解除后则产的分割和分配方式以及一方对他方的扶养 德国民法中的同居婚与生活伙伴法 日本判例认可姘居配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台湾判例认可同居配偶有赡养费请求权,同性恋(同志),异性:男与女 同性:如1990年毛宁事件、香港的张国荣、关锦鹏,台湾的蔡康永、韩红 柴可夫斯基、达芬奇、米开朗基罗,对同性恋的看法,同性恋不是疾病,也不是一种病态,这是一种正常的只占少数的性指向,他们有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不必对于他们进行矫治。 关国心理学会和精神病协会,同性恋是一种心理变态的行为体现,不符合社会文明,应制止和反对! 深圳某街道办的婚育宣传语 同性恋在心理科学

11、上讲是一种变态,也是一种病态,如果它成为了时尚,千万不要在我的祖国发生,那将是本民族的莫大悲哀和奇耻。 网友,“爱一个人,爱的是他的本身,而不是他的性别,不是因为他是男的或她是女的我才去爱,而是因为他就是他,他是无可取代的!爱上一个同性别的人,并不是说就是同性恋了,只不过是自己喜欢的人恰好和自己是同一性别罢了,难道就会因为这一点而放弃他吗?起码,我不会!只要爱了,是真诚的,又管是什么性别相爱呢?这样的恋人付出的是比现在道德伦理上所认可的男女之间的爱情多得多的努力。所以,我认为任何爱情都是值得鼓励的,爱情是不分性别的.”,同性恋现状,伴随着现代文明的进步,不同群体的生存状态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界。同

12、性恋作为一个极为特殊的群体,也逐渐由过去的深藏不露,到现在的“犹抱琵琶半遮面”,尤其是网络文化的传播,更使得这一原本隐秘的群体在虚拟世界“活跃”着。更有勇敢者从“地底”下探出头来:或公开自己的同性恋身份,或光明正大地与自己的同性爱人“结婚成家”。 但是,在目前的社会状况下,更多的同性恋者无奈地扮演着“双面人”的角色:他们在正常的社会规范中,和每个人一样,上学,土作,努力活着,但是,他们不能公开自己的身份,他们当中90%不得不与异性结婚。无法改变的性取向,使他们在双重身份和双重生活的夹缝中苦苦挣扎,艰难度日。,来自美国性学专家金赛的调查研究:有18%的美国男人专门参与同性恋活动,或坚持双性活动;

13、4%的人终身只有同性性行为(绝对同性恋行为)。 社会学家李银河推测认为:中国的男同性恋者在社会中应该占到成年男子的3-4%,并进一步认为,如果关于同性恋成因的先天说可以成立,在未成年人口中的潜在同性恋者也应达到这个比例。根据这个推断,中国的男同性恋者大约有3600至4800万人。在整个女性人口中,有3%的女性是纯粹的同性恋者。还有与这一比例近似的双性恋者。,反对者认为,国内的“同志”尚得不到如西方“同志”们所受到的同等待遇。持反对意见的专家,认为同性恋及同性恋家庭是畸形的婚姻和家庭,是人类家庭的怪胎。一方面会造成社会道德的败坏。一旦同性恋组成家庭的情势盛行,不仅会改变人的性心理以及性生活的正常

14、秩序,还会污染社会环境,甚至造成艾滋病的泛滥。而且,如果同性恋者组成家庭,虽然不生小孩,如果允许他们领养,肯定地说,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一代人,也是性心理、性行为的变态者,所以“同性恋者的所作所为,绝对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对人类婚姻、文明、性行为文明乃至整个人类文明的袭读与威胁”,由此“同性恋婚姻,这种怪胎似的婚姻与家庭必须从法律、宗教、道德、舆论诸方面加以遏制,以保障人类家庭文明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还有可能破坏人口的再生产。,对同性恋的再认识,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1975年,美国精神病学会理事会把同性恋从精神病分类中删除,使几百万的同性恋男女从病人成为健康人。 在中国,最具有分水岭

15、意义的是,2001年4月开始实施的中国精神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第三版),也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的鉴定标准删除,中国实现了同性恋非病理化。,在英国,2005年12月5日同性关系法生效,有687对的同性恋者进行注册为同性伴侣,虽然,伴侣关系这种民事关系有别于异性伴侣之间的婚姻关系,但是它却赋予了伴 侣关系,双方在税收、就业、退休金方而与异性婚姻一样的权利。(无:免税继承权)德国、法国、瑞士三国也已允许同性伴侣结成民事法律关系, 而荷兰(2001年4月1日生效的荷兰民法典第30条第1款作出如下规定:“婚姻法是异性或同性的两人之间所缔结的契约关系。”)、加拿大、比利时、西班牙更是在法律上承认了同性婚姻。

16、在美国,仅马萨诸塞州承认同性婚姻,佛蒙特州与康涅狄格州承认同性伴侣的民事法律关系。,目前,对于同性恋,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禁止,发生在两个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同性恋行为,只要不涉及未成年人,很少会导致法律制裁。但如果涉及未成年人,则有可能按鸡奸罪论处;如有同性恋的配偶或其他人起诉,也有可能按照流氓罪论处;此外,警方会在同性恋活动场所施行出于治安目的的临时拘捕,但一般会很快放掉,不作记录在案的处罚,但有时也会作15天拘留的处分。,爱情与性,性爱与情爱是婚姻的基础,是爱情的内涵。无性之爱和无爱之性,在某种意义上来说都是不道德的,只有性爱与情爱的和谐统一,才是爱情,才是理想的婚姻。,夫妻的同居义务,(1)作为的义务:指对配偶满足性需要的义务而对他方有排他的、独占的支配权 (2)不作为的义务:指夫妻双方的守贞义务,即不为通奸行为的义务 (3)停止同居义务的规定 A、正常的理由(公私事离家、生理原因)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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