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讲座,社会各界的期盼,公务员相关管理部门期盼更加规范公务员管理,更好地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公务员期盼为自己开拓更大的职业发展空间,合法提高相关的待遇; 专家学者期盼推动公务员人事管理的现代化,建立现代化的公务员管理制度; 老百姓期盼早日建成一支清正廉洁,成本更低、服务质量更高的公务员队伍公务员法立法简要经过:,2000年开始启动正式的起草工作 2001年1月,成立了两部领导牵头的起草领导小组 2002年6月,完成了试拟的第一稿 2004年3月,将草案正式提交到国务院 2004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公务员法草案稿进行第一次审议 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务员法草案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人 大会常委会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法》内容共18章 107条,以法律形式明确 了公务员管理方面的一系 列重大问题,是我国第一 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 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 主要内容:,★制定公务员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公务员法的基本框架 ★公务员法的发展创新,★制定《公务员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第一,解决公务员立法层次较低的问题,确立公务员制度的权威。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立法层次较低,以法律形式建立公务员制度是世界各国的通例;由于没有《公务员法》,导致公务员管理权威性不够、执法检查机制不健全和强制力不够等问题比较突出应当解决公务员立法层次较低问题,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公务员法》第二,解决公务员范围过窄问题,实现对机关干部依法、统一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范围较窄,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由于我国党政机关干部队伍是一个有机整体,其从事的都是国家管理或与执政、参政有关的公共事务,均使用国家核定的行政编制,从国家行政费用中支付薪酬,对基本素质有着共同的要求,应由国家立法对其依法管理,并依法保障其权益第三,解决公务员管理体制与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的衔接问题,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综合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管理机构是政府人事部门,而事实上,按照干部管理体制,政府机关中较高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及党的机关与人大、政协等机关参照暂行条例的规定,都是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协调和管理的有关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规定,需要与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相衔接,在法律上明确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公务员综合管理的职责第四,解决公务员激励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增强公务员制度的活力。
从职位设计上,建立多元化发展途径,在传统行政职位外,增设专业技术职位,在基层行政执法机构设立行政执法职位同时,在现行级别基础上,通过增多级别数量,拉大级差,扩充级别功能,建立新的级别,从而增强职务与级别的激励机制,吸引人才,稳定队伍,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第五,解决公务员制度的创新与发展问题,把近年来干部人事改革的新成果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下来《暂行条例》颁布以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深入,在实践探索中取得了一些新成果,如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部分职位的聘任制度等,应当通过《公务员法》将这些新的成果予以吸收和确认,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公务员制度★公务员法的基本框架,共18章,107条 分三个部分——总则、附则、具体制度 具体制度:分类管理机制、新陈代谢机制、 激励保障机制、监督约束机制,一、总则(第一章),,(一)立法宗旨和依据,第一条明确规定: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指导思想,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三)管理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四)范围界定,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行使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界定标准: 1、职能标准——依法履行公职 2、编制标准——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3、经费标准——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具体范围:,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 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 政府系统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银监会、证监会等; 党委系统担负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党校等 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五)法律适用,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主管部门,▲分为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地方公务员主管部门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特点:,突出政治要求 不实行两官分途 不搞政治中立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二、附则(第十八章),(一)“领导人员”的界定——机关领导人员,不是机关内设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二)参照管理的界限——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三)施行日期——2006年1月1日三、具体制度(第二章——第十七章),规范了四大运行机制: ——分类管理机制 ——新陈代谢机制 ——激励保障机制 ——监督约束机制,一、分类管理机制,*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公务员划分为领导成员和一般公务员; *按是否担任领导职务将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部分; *按公务员任用方式将公务员划分为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三种。
以职位分类为导向 职位分类——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 品位分类——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 两种分类方式近年来有相互兼容的发展趋势西方国家公务员分类:政务类和事务类 1、产生方式不同——前者经选举或任命,后者经考试 2、任期不同——前者与政府同届,后者无过错长期任职 3、职责不同——前者制定政策,承担政治责任,后者执 行政策,承担管理责任 4、适用法律不同——前者主要适用宪法、组织法;后者 主要适用公务员法 5、评价标准不同——前者主要对其政绩进行评价,后者 主要对其工作实绩进行评价一)职位分类,按照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三类: 1、综合管理类——机关中履行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的综合管理及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党务管理职责等职位 2、专业技术类——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例如公安部门的法医鉴定等职位 3、行政执法类——直接履行监管、处罚、强制、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检和环保等部门的基层单位二)职务分类,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个序列 。
1、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共十个职务层次 2、非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共八个层次1、设置级别的意义:解决公务员职务发 展渠道过于单一;基层公务员晋升台阶 过少的问题 2、确定级别的因素:公务员所任职务、 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资历 3、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法授权 由国务院规定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加大职务层次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实行 “双梯制”,向基层倾斜三)级别设置,,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国家级正职:一级; 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县处级副级:二十级至十四级; 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二、新陈代谢机制,共七项制度:录用、职务任免、职位聘任、培训、交流、辞职辞退、退休一)录用,1、录用适应范围——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2、录用方式——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 3、录用组织机关——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为中央级和地方级 4、录用程序——包括发布招考公告、资格审查、考试、考察、公示 5、录用条件,▲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具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张先著状告芜湖市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案)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禁止性条件《公务员法》二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6、对录用的特别规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适当照顾少数民族报考者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二) 职务任免,1、选任制——适用各级政府组成人员 选任制公务员任免的规定: ▲任职——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 ▲免职——选任制公务员免职的情形有四种情况:任期届满不再连任;任期内辞职;任期内被罢免;任期内被撤职2、委任制——直接任命进入;可由权力机关也可由行政机关委任 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四种情形: ▲试用期届满考核合格; ▲职务发生变化; ▲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其他需要任免职务的情形3、任期制——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八条: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实行任期制有助于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有助于从制度上解决干部“下”这个难题 二是有利于为公务员的成长创造更多的台阶和机会。
三是有助于激励干部在任期内有所作为,使干部队伍充满竞争和活力4、兼职制度,,第四十二条: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机关外兼职,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三)职位聘任,1、范围——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2、选聘方式——公开招聘、直接选聘 3、管理方式——实行合同管理 ;协议工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