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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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国资委、财政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财政部)代表出资人享有出资者权利,包括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和出资人其他权利。,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 1、管理者的选择 (1)国有独资

2、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2、对管理者兼职的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3、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二)重大事项的管理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1)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由董事会决定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3)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 一般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企业改制 1、企业改制的形式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

4、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2、企业改制的程序 (1)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者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四)与关联方的交易 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

5、资公司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4)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五)资产评估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

6、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六)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制度 1、应当依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关联方参与的应当依法回避,经批准方可平等竞买。,三、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 1、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7、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反垄断和反不正当 竞争法律制度,(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掠夺性定价(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独家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搭售(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

8、6)差别待遇(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注意1:第1条的关键词为“不公平”,第26条的关键词为“没有正当理由”。 注意2:销售鲜活商品、季节性降价、处理积压商品、转产或歇业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二)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垄断协议) 1、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1)固定价格(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

9、变价格) (2)划分市场(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限定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3)联合抵制(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不当技术联合(经营者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制定技术标准,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2、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1)固定转售价格(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的销售价格) (2)限定转售最低价格(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的

10、销售价格),3、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4、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

11、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行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撤销登记。,(三)经营者集中 1、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

12、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审查的内容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3、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制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

13、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行政性垄断的表现 1、行政性强制交易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者、消费者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2、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 (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5)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

14、地招标投标; (6)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3、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例如,强制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合并,或者通过经营者控制组建企业集团,强制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固定价格、划分市场、联合抵制等)。,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仿冒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

15、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虚假陈述 (1)虚假陈述的方式包括在包装、装潢或者广告中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虚假陈述的主体是经营者,包括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广告经营者。,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以偷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偷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上述行为,获

16、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4、诋毁商誉行为 (1)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2)诋毁商誉行为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总之存在主观过错。,5、商业贿赂行为 是否存在“账外暗中”,是区分回扣、折扣和佣金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的标准。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6、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第三节、价格法律制度,一、价格调控制度 1、价格监测制度 价格监测制度,包括价格监测报表制度、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制度、专题价格监测制度 、价格监测公布制度、价格监测分析预测制度、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等。 2、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3、重要农产品保护价制度 4、价格特别干预制度,4、价格特别干预制度 (1)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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