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的权利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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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生不出诊”违约判医院赔2万,大邑县沙渠镇医院大门口悬挂的广告牌上写着:“24小时应诊,救护车免费接送病人”。但是,距离医院不到300米的居民邓志明凌晨发病,其妻子到医院请医生,值班护士却不叫医生出诊。当天上午,邓志明因病去世,杨华认为丈夫的死是因为医生没有出诊延误了治疗时间,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20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本报曾于2006年3月3日作报道)。昨日,大邑县法院判决沙渠镇医院赔偿死者家属20733.95元,对于精神抚慰金的起诉主张不予支持。,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2、。沙渠镇医院以广告的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承诺24小时救护车免费接送危重病人和手术病人,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患者或病人家属不论何时到医院要求为患者诊断,就构成了医疗服务合同。所以,本案属于医疗服务合同,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受合同法调整。,沙渠镇医院没有履行面向社会的公开承诺“24小时应诊,救护车免费接送病人”义务,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沙渠镇卫生院和患者之间构成了医疗服务合同,这个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杨华受丈夫委托到医院要求医生出诊的行为,是考验医院是否履行承诺的行为。医院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就构成违约,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北京永南医院为救治受伤昏迷

3、病人实施截肢手术遭索赔46万,2004年10月19日晚9点多,北京南站工作人员在铁路线上发现了昏迷不醒的唐芳彦,他当时右小腿露出骨头,左腿流血。车站随后叫救护车将其送往北京永南医院救治。经诊断,唐芳彦为颅骨粉碎性骨折、脑中度挫裂伤、双小腿粉碎离断骨折、失血性休克等。医院随后给他做了双腿截肢手术,车站垫付相关费用。一个月后,车站工作人员将唐芳彦接出院并送回原籍。事后,唐芳彦以截肢决定错误为由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46万元。,唐芳彦被送到医院时,两条腿被轧得残缺不齐,血不止,部分组织发黑坏死。当时他昏迷不醒,根据病情紧急性原则,为保全他的生命,必须截肢,否则他必死无疑。唐芳彦在术后6天逐渐清醒,截肢

4、手术挽救了他的生命,医院没有过错。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唐芳彦在被火车撞伤后双腿存在骨折、畸形等现象。医院采取截肢救治手段,是出于保护他的生命考虑,并无不当,他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支持。,第四章 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医方的权利 二、医方的义务 三、患者的权利 四、患者的义务 五、医方义务的免除和患者权利的受阻,第一节、患者的权利,病人权利是伴随着病人权利运动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从世界范围看,病人权利运动是伴随着民权运动、女权运动、消费者 权益运动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加州法院判决 医师不得因信仰歧视同性恋病患,中新网8月19日电 加州最高法院十八日判决,加州医师不能因为他们的宗教信仰而歧视同

5、性恋病人。 据“中央社”报道,加州最高法院的这项决定推翻了上诉法院原先的判决。上诉法院的判决支持两名信仰基督教的医师基于宗教的理由,拒绝为一位女同性恋者进行生育能力的治疗。,这位名叫贝妮提兹的妇女在二零零四年对这两名医师和他们的医疗团队提出了控告,理由是他们拒绝提供治疗违反了加州反歧视法,贝妮提兹获得了胜诉不过,圣地亚哥的上诉法院却判贝妮提兹败诉,这项决定导致贝妮提兹要求加州最高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法官在一致的判决书中说,贝妮提兹有权像其它病人一样,在同样的条件下接受治疗,而且宪法保障宗教自由的规定不能拿来当非法歧视的借口。,医疗权,医患关系中的病人权利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权利体系。在现有的体

6、系中,医疗权是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而其他权利则是医疗权最终实现的保障。 病人享有的医疗权是基于每个人享有生命健康权而产生,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在医疗服务领域的延伸。,医疗权,是指病人有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基本的、公正的、适宜的医疗服务的权利。它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基本的医疗权。基本的医疗权是指病人有获得治疗其疾病所必须的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病人享有基本的医疗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应该是病情的必需。,其二,公正的医疗权。病人享有的医疗权应该是公正的。医疗上的公正是指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具有享受卫生资源合理分配的权利。在医务人员面前,病人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医务人员对待病人应一视同仁,

7、平等的医疗权,应该体现在求医过程的各个环节。,病人被新郑市中医院抛弃野外活活冻死,检察机关查明,2003年11月2日夜,新郑市中医院外三科收治一名因车祸受重伤的男子,因该男子不能说话写字,无法落实真实身份,院方称其为“无名氏”。院方从死亡线上把无名氏抢救了过来,但他给医院带来了大麻烦:一是身无分文,18天里累计欠费19754元,每天还要继续花费几百元;二是始终没有找到病人的家属,没有人护理。在这种情况下,该院院长苗沛谦、外三科主任刘书军、司机班班长孙海涛三人多次预谋,决定将其送往邻近的长葛市,打当地120电话让其他医院接走。18日下午6时许,在刘书军的安排下,外三科实习医生杨德强、护士武荟玲、

8、高丽娟等人将“无名氏”从住院部抬到司机唐海松驾驶的豫AE9319车上,,然后,四人将“无名氏“拉至长葛市一乡间公路边,把“无名氏”扔在路边。之后他们给当地的120打了电话。由于害怕,唐海松并没有说出自己的真实身份和所在的位置,被当地120视为骚扰电话,就这样无名氏从新郑中医院被抬出后,并没有像原先他们设想的那样被别的医院接走,而是在凛冽的寒风中度过了自己生命中的最后几个小时。这些被抛弃至公路边、废品站、荒郊野外的病人,都是被医院认为“无主”、“无钱”的危重病人,医院怕承担救治医疗费,而将其偷偷抛弃。,我们呼唤对危重患者救助权的关注和保护,呼吁政府尽快建立社会公共救助体系,完善社会医疗保障措施和

9、卫生监督体系,最大化地实现患者的平等医疗保健权,其三,获得费用节省、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的权利。由于先进医学技术的应用,医疗手段的改进,医疗费用随之猛涨。患者在享受较高质量医疗服务的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义务节约医疗费用,患者有权得到费用节省的医疗服务。,其四,获得尊重人的医疗服务的权利。 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是一项法律权利,受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患者有受到医务人员尊重的法律权利;医务人员有尊重患者的法定义务。,其五,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或患急病时得到紧急抢救的权利。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

10、绝急救处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它 组织的支配权。在医学领域中,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方式主要有: 1对身体组织的非法保留、占有。例如,在外科的各种手术及妇科的处置中,一部分具有代表性的被切除组织及检材,被泡在福尔马林中制成了标 本,其目的或是为了教学或是为了科研,但多数没有得到患者的同意。无疑这些行为都构成了对患者身体权的侵害,,2、实施过度的或不当的外科手术。例如,现在由于医生为减少医疗风险,在产科中有的医生并不考虑剖腹产的适应症或自行扩大适用剖腹产的范

11、围。有人戏称为“十人九剖”。由于医生不正确的医疗行为或医疗目的,使患者维护其身体完整性的权利受到侵害。,【简要案情】,原告韩某,男,35岁,因上排四颗牙齿间隙较大一直有修行美容之心,2007年4月28日被南京金陵老年病康复医院(被告)广告所吸引,来院咨询。被告接诊医生对患者极力鼓吹所谓的手术效果,并怂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劝说下,患者同意当天就接受手术,但手术范围仅为上排四颗。令人气愤的是被告医生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患者上下两排一共15颗牙齿全都做了打磨,并且全部打磨过度,造成患者当时5颗牙齿漏髓,其中3颗术中做了根管(有一颗根管手术还超填)。,麻醉过后,患者痛苦不堪,

12、之后几个月,15颗牙齿相继出现牙髓反应和漏髓,期间患者饱受折磨,数次在省、市口腔医院就诊,目前15颗牙齿全都做了根管,成为死髓牙,今后不得不依靠牙冠维持正常牙齿功能。 2007年9月,原告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医方术后补写门诊病历不具有合法性 根据病历书写规范(试行),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只有抢救病历才可以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本案患者来门诊就诊,事后两天才补记门诊病历,显属违法,由于补记的病历不具有合法性,其记载内容中没有依据的部分也就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二、被告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 根据医疗机构

13、管理条例和病历书写规范(试行),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非紧急抢救时,实施手术必须取得患者的签字同意;在编著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医学分册中同样强调“所有不可逆美容手术均应得到患者的同意。在签署手术同意书之前,应告知患者手术的适应症和禁忌症、治疗目标、影响已知风险和并发症的因素、多种手术方法的优缺点、积极自我护理的重要性和将来需要重新替换等”,本案被告术前除了鼓吹其所谓的手术效果外,没有履行任何上述告知义务,实施手术没有签署手术同意书;术中违背患者意愿,擅自扩大手术范围,严重违反了上述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至于口腔治疗记录单上患者

14、的签名,已经是在手术之后,并且其签名只是确认当天只付了400元这一事实,没有其他含义,三、被告手术操作严重不当 根据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医学分册,牙齿修形术的首要禁忌症就是髓腔大、修形易引起穿髓,为此术前应拍X线片了解牙釉质厚度、牙髓腔的大小和形态(126页)。 本案患者15颗牙齿全部打磨过度,并且当时就有5颗穿髓,究其原因,一是术前没有摄片,手术操作具有极大的盲目性;二是术中严重不负责,穿了一颗又一颗(15颗牙齿不是同时打磨,前面已经发生穿髓,后面就要吸取教训,不应再穿)。,四、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通则第131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原告

15、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没有任何过错,其来院只是咨询,经被告鼓动怂恿,同意做4颗牙齿的美容,被告违反操作规范,盲目手术,且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导致原告15颗牙全部死去,不得不靠牙冠维持功能,这一后果完全是被告过错所致,被告对此当然应承担全部责任,知情同意权,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具体的说,就是指患者及其家属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自己做何种检查、检查目的、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转归应注意的事项,并且根据获知的信息来判断自身处境,作出是否接受某种检查、是否实施手术、是否试用某种药物、是否采取某种措施的决定。,知情同意权是患者在疾病诊治过程中的一项基本权利,病人知情同意权包括了知情权与同意权两

16、项权利,二者紧密联系。 知情权是指患者对自身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方案、预后等有知悉的权利。 有权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方案。有权知道所有为其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的姓名、执业身份和专业技术职称。有权知道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基本情况等。,另外,病人的知情权还包括:有权知道治疗该疾病目前的治疗措施,可能出现的危险和并发症;有权了解预后的情况;有权了解治疗疾病需要支付的费用及明细单;等等,同意权,是指病人对医务人员的诊疗建议的认可,同意实施该项治疗方案。主要包括同意进行可能造成创伤的重大检查;同意服用价格昂贵的药品;同意实施风险较大的治疗措施等。患者的同意权建立在知情基础之上,是指患者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自主、自愿、理性地作出承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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