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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演讲人:周 逢 社 单 位:芜湖市社会保险支付中心,失业保险基本知识、政策要点 和操作实务,一、基本知识 (一)失业的概念 失业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它是指劳动者在有能力工作、可以工作并且确实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工作而失去收入的情况。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失业率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失业人数与从业人数加失业人数之比。我国目前使用的概念是城镇登记失业率, 它有两个特点:一是所指向的对象只是具有城镇户口的劳动者;二是所使用的失业人数是指具有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在政府指定的失业登记机构登记失业的人数,不包括未登记人员。,(二)失业的类型及造成失业
2、的原因 从历史和现实情况看,造成失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摩擦性失业,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失业,如新生劳动力找不到工作,工人想转换工作岗位时出现的工作中断等; 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失业; 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出现社会局部劳动力过剩而导致的失业; 结构性失业,由于经济、产业结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规模的变化,促使劳动力结构进行相应调整而导致的失业; 周期性失业,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经济的周
3、期性萎缩而导致的失业。,从我国目前的情况分析,造成失业的原因主要有: 劳动力供大于求。我国进入劳动年龄人口的高峰期,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明显上升。 劳动力结构调整与经济结构调整同步进行。 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对就业问题的影响。 劳动力素质与就业需求的矛盾。一方面,部分劳动力资源闲置浪费;另一方面,高素质劳动力的短缺又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有活无人干,有人无活干的不正常现象。,(三)失业人员的构成 失业人员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就业转失业的人员;二是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法定劳动年龄是1660周岁,
4、其中,女性为16-50周岁或55周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都可以寻求职业,从事社会生产经营等活动,并取得合法收入。所谓有劳动能力,是指失业人员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的行为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若不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也不能视为失业人员,如精神病人、完全伤残不能从事任何社会性劳动的人员等。对那些目前虽无工作,但没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视为失业人员。这部分人自愿放弃就业权利,已经退出了劳动力的队伍,不属于劳动力,也就不存在失业问题。,(四)失业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
5、务的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普遍性,它是为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其覆盖范围应该十分广泛; 二是强制性,制度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三是互济性,收缴的失业保险费在统筹地区内统一安排使用,不需要偿还;,四是社会化,基金来源要多渠道,由用人单位、职工和国家分担; 五是水平适度,失业保险待遇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同时尽可能减轻企业和政府的负担; 六是适当积累,在采取现收现付办法的同时,保留一定数量的基金以备应急之用; 七是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保证基金安全。失业保险同其他社会保险项
6、目一样,都是政府行为,都侧重于保障基本需求,并以货币为提供帮助的主要形式,不同之处在于失业保险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职能,与劳动力市场相互关联的密切程度明显高于其他社会保险种类。,(五)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以此为标志,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劳动制度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创造了有利条件,为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开了一个好头,为巩固和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贡献。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建立至今,经历了24年的发展,大体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6年7月1993年4月 这一
7、阶段是确立失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的阶段,也是失业保险初步发挥作用的时期。其标志是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确立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这项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是强调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功能,使失业保险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保持社会稳定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突出了国家和社会在失业保险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家通过立法和制定政策,组织开展失业保险工作,并在必要时机提供财政补贴。三是兼顾了需要和可能,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规定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项目、期限和标准。四是明确了管理和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工作体系,为失业保险的运作提供了组织
8、保证。,第二阶段,1993年4月-1999年1月 这是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调整的阶段,也是其作用开始发挥的时期。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国有企业的失业保险制度作了部分调整。一是扩大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将保障对象从原来的4类人员扩大到国有企业的7类9种人员,并规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应依照执行。二是针对原有制度中统筹层次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问题,将基金省级统筹调整为市、县统筹,并规定在省和自治区建立调剂金。三是明确了失业保险应当与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同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批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为解决失业人员生活困难和促进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四是将缴费基
9、数由企业标准工资总额改为工资总额,并对费率规定一个幅度,还相应改变了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五是制定了罚则,使这项制度更加完整。这次调整是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重要举措。,第三阶段,1999年1月至今 这一阶段是失业保险制度走向完善的阶段,也是失业保险逐步成为基本生活保障主要形式的时期。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该条例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失业保险制度的要求,体现了失业保险制度服务改革和稳定大局的精神,并总结吸收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做法,对原有制度大胆突破,在许多方面做了重大调整,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打下了坚实基
10、础。应该说,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施行是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完善的重要成果,意义重大。,第一,有利于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 第二,有利于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 第三,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极大地拓宽了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使更多的失业人员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进而可以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六)我市失业保险工作概况 我市失业保险工作同样经历了上述三个阶段。24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们一直以贯彻执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为主线,立足于改革和稳定大局,配合企业
11、改制,开展了多方面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基本完善了我市失业保险制度。自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后,针对工作需要,我市以市长令形式颁发了芜湖市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主要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多年来工作实际,在参保范围、住院医疗补助等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有所突破与创新。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失业保险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健全和完善了我市失业保险制度体系,对我市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待遇核发、基金监管等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针对我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和发放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芜湖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管理的意见、关于当前失业保险待遇核
12、发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住院治疗费用的处理意见,不断规范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程序,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失业保险政策体系。,二是参保人数逐年增加。截止09年12月末,我市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 24.53万人。比1998年净增加4.58万人,增长率23%。,三是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从98年11月起,逐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98年90元/月提高到现在442元/月,增长幅度近5倍,改善了失业人员的待遇。在企业改制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逐年攀升的情况下,我市采取多种措施,确保了近 12万名失业人
13、员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详细见下表:,1998年-2009年失业保险基本情况表,四是基金收支工作成效显著 自98年以来,我市一直以规范参保单位缴费行为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工作为切入点,在开源节支上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规范失业金申领发放程序,要求正在领取失业金的人员按月到所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报到,如实反映求职愿望与再就业情况,经社区审验后,未就业的发放当月失业金。同时完成了失业人员社区登记、报到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工作,实现了全市社区联网操作,使失业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实现了微机化,简化了工作程序,节省了工作时间。截止2009年底,因再就业和未报到停发失业金10371人次,共节省当期失业保险金支出
14、2700.48万元。截止到2009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总计为 72018万元,基金支出为 69000万元,基金结余3018万元,其中市区结余为1254万元。从09年开始,市区结束长达8年之久的基金赤字。,五是全面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收统支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障功能,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我市出台了芜湖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芜政办200874号)、芜湖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操作细则(芜劳社办函2009147号),于2009年8月1日起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对国家制定的失业保险政策由市政府统一组织贯彻实施,地方补充性办法由市政府统一负责制定,县(区)
15、不得出台相关地方性规定,已出台的进行清理规范。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经办流程。,二、政策要点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基与费率 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业主缴
16、纳本人的3%部分,雇工本人缴纳1%。,(三)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业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四)办理失业金申领的期限 1、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同时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等有关资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职工失业后,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