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word论文】论不正当竞争的犯罪【法学理论专业论文】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8345417 上传时间:2017-09-27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word论文】论不正当竞争的犯罪【法学理论专业论文】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最新word论文】论不正当竞争的犯罪【法学理论专业论文】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最新word论文】论不正当竞争的犯罪【法学理论专业论文】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最新word论文】论不正当竞争的犯罪【法学理论专业论文】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最新word论文】论不正当竞争的犯罪【法学理论专业论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word论文】论不正当竞争的犯罪【法学理论专业论文】(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论不正当竞争的犯罪摘 要为了提高我对竞争法的具体认识,增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制观念,撑握法律知识,了解社会中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手段,论述了自己的观点。作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开始建立标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出台 6年多了。行政执法的实践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鼓励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应亟待进一步完善。通过对竞争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和研究。提高了自己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认识,为了能够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消除对我国商业经济的危害,从而使我国的市场经济稳健高速的发展,我结合目前社会竞争行

2、业的犯罪种类,对我国的竞争行业的犯罪提出自己的观点。使我国的竞争行业立法早日完善,成熟,做出自己的贡献。经济竞争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以市场为中心,为争取有利的产销条件和投资场所而进行的斗争。经济竞争有部门内部竞争和部门之间的竞争。经济竞争实际上是比生产技术、比产品质量、比产品价格的竞争。优胜劣汰是经济竞争的必然规律。部门之间的经济竞争是指在经济中生产经营不同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为争取有利的投资场所而进行的竞争。不同生产部门由于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等量资本投入不同,生产部门利润率也不同。资本由利润率低的部门向利润率高的部门转移,形成部门之间的竞争,其结果导致利润率平均化。社会主义经济

3、竞争与资本主义经济竞争有根本的区别:(1)性质不同;(2)手段不同;(3)范围不同;(4)目的不同。社会主义经济竞争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之间,在经济竞争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竞争法调整范围包括两方面:一是调整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二是调整国家机关同经济竞争者之间的管理关系。前者包括正当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后者包括管理监督关系,保护、鼓励关系,限制、禁止关系,制裁关系等。我国经济竞争法包括经济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经济竞争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4、。所有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必须遵守经济竞争法。经济组织和个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各种经济联合体、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经济法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责任:一、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竞争的原则: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有以下两项:1)自愿,平等,公平原则。自愿主要是指竞争者不得强迫,胁迫或利诱交

5、易对方同自己进行交易或不与竞争对手进行交易。平等指竞争者应相互尊重对方的独立地位,不得为自己利益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公平原则一方面要求市场应当是自由开放的,竞争者参加竞争的机会应是均等的,另一方面要求竞争者不得以大欺小,依强凌弱,不当利用自己的竞争优势。公平原则还要求竞争者只能以公开的手段进行竞争,不得进行幕后交易。2)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的原则。此项原则要求经营者无论进行任何经济活动均应出自正当的商业动机,以正当的,符合商业道德的手段实现其经济目的。三、不正当竞争行为: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指一切损害竞争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行为,包括下列三类行为:1.垄断和图谋垄断;2.限制竞争行为;3.

6、不正当竞争方法。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是指不正当竞争方法。不正当的竞争方法指竞争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方法同竞争者进行竞争的行为。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1.限制竞争行为(公有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串通投标) ;2.不正当竞争方法(欺骗性交易方法;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广告;掠夺性定价;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竞争对手商誉) (1)欺骗性交易方法;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

7、的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竞争者为争取交易的机会,暗中给予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 (3)虚假广告: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4)侵犯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 ,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的。 (5)掠夺定价:经营者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

8、品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7)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经营者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蓄意诋毁竞争者的信誉,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影响消费者的客观判断,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到满意的商品,从而不正当影响消费者的商品选择权。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赔偿竞争者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宣告合同无效;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六、我认为,随着市经济的发展,以上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少量竞争业犯罪条款已不能与之相适应

9、,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加强对竞争业犯罪的打击力度,特提出以下四个观点。(1) 、应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拓宽执法的范围法律的稳定性相对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动性、灵活性而言是滞3后的。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经济关系则是在不断变化的。在国外,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其广泛且不确定而著称。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变型时期,旧的体制正在消失,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形成。这种新旧体制交替在竞争秩序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导致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当时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只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每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定,致使许多新出现的不

10、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也限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标、专利、版权法的后盾法的作用的发挥。人们曾形象地把传统知识产权的三项主要法律(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比作三座浮在海面上的冰山,而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作在下面托着这三座山的海水,商标、专利、版权法管不到的违法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管。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虽然为专利法保护不到的发明创造提供了更宽保护,但仍比较弱。而如何在版权法之外提供更宽的保护,还没有相应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本应保护到商标法所管不到的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行为,仅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例,既不是商标法的

11、调整对象,也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影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效力的发挥。为了弥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一些地方性法规细化、拓展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但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第 11 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因此,建议在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第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一般条款,并为一般条款设置相应的罚则,以适应纷繁复杂的现代经济生活,同时也避免以行政立法、地方立法、部门立法修改基本法律之嫌。第二,设定兜底条款,及时规范经济

12、生活中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防止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影响统一的市场体系的确立,可以采取提高认定机关等级的办法予以限制,以此增强对各种新出现的或者将会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力,促进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作的深入开展。 (2) 、强化查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力度,保障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职权目前,作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时,往往显出执法职权和执法手段力度不够,缺乏扣留、查封、强行划拨等强制手段,以致有人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喻为“给枪不给子弹”的法律。执法手段太弱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尤其是查处

13、假冒、仿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往往避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最大限度地适用具有强制措施的投机倒把行政行为处罚暂行条例 。严格地讲,这是违背适用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原则的。为解决执法手段的不足,有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公、检、法部门联合执法,借用他们的执法手段进行执法。这些做法既不符合法治原则,也大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成本。另外,国家立法机关在赋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保全措施方面,采取了高门槛的授权原则。如商业银行法第30 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法第 51 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工商管理机关有权将查封、扣

14、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这样一来,工商行政管4理机关依据地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规定的查封、扣押、划拨等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办案,将又会陷入困难的境地。因此,解决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手段“软”的问题,最终要在修订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拥有对涉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相关人询问和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权利;对其有关的协议、帐薄、凭证和其他资料有查询、复制权;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财物,有查封、扣押权。这样就消除了长期以来有些单位和个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扣押、查封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人财物的疑问、指责和行政应诉中的困惑。另外,还应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询不正当竞争行

15、为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 、加重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增强追究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增加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深度首先,要弥补追究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空白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低于成本销售、搭售以及商业诋毁行为等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未规定相应罚则,使追究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出现“真空”状态。要健全对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最高罚款 10 万或 20 万的处罚,没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产生

16、了有些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愿意接受罚款的现象。其次,对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数额依据,由规定的按违法所得单一标准改为按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双重标准计算,提高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实践中,违法行为人由于种种原因,如为逃避打击故意低价销售或确实因经营不善,未有盈利,甚至亏损;有的案件在调查时,违法行为人不提供物品购销发票及成本核算、销售价格等计算违法所得的证据,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违法所得无法核实、难以计算。增加了以违法经营额计算罚款依据,不仅可以加重追究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且比较简便、易操作。最后,在法律制裁体系中,刑事处罚是其他法律制裁包括行政处罚的保障。正如法国著名启蒙学家卢梭所言:“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 ”为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实现刑法的社会防卫功能,应进一步明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罪与非罪的标准。参考文献:1中央电大竞争法教学用书,作者:孙虹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法律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