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见证取样送样培训讲义,审定:郭裕强 周东明,编写:刘 良 刘鲁强 许现旭,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广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2008年6月,第一章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样基本知识,第一章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见证取样送样基本知识,第一节 实行见证取样送样的依据 一、见证取样送样的法规和规定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9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4.1.11规定:“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三)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建管[2000]2号)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四)区水利厅桂水基[2000]24号《关于水利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验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的通知》规定:在水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监督下,由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取样,取样员和见证员共同送样至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五) 区水利厅桂水基[2006]47号《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1. 样品应当在工程现场抽取,抽样和见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二、见证取样送样的定义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2.0.11规定: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样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全过程取样和送样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在当前市场经济影响下,不少检测单位热衷于为其他单位提供委托试验服务,少数检测单位还,采用不正常的手段进行“竞争”;另一方面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取样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滋生了由于试样弄虚作假而出现样品合格但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的不良现象,使检测手段失去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因此,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检测进行全方位管理已经刻不容缓第二节 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和程序 一、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中土石料填筑质量和原材料、钢筋及焊接试件、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 二、见证取样送样的程序 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申报质量监督手续时写明本工程现场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的见证员和施工单位的取样员姓名、证号,以便质监机构检查核对2.施工企业取样员在现场进行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员必须在现场见证。
施工单位要对见证取样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参与见证取样人员要在记录上签字 3.见证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如见证员或取样员单独送样,必须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并出具授权书 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由两人共同接收样品,委托单须由送样人如实详细填写委托检测的参数和样品情况,见证取样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样品接收人应要求送样人员出示其资格证凡无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见证、取样员证书的,,样品接收人不得接收样品 5.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取样单位和见证取样人员姓名,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见证单位 第三节 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一、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1.必须具备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见证员资格: (1)见证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 (2)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3)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见证员证书” 2.必须具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员书面授权书 3.见证员的基本情况由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备案,实行动态管理,每隔五年换证—次 二、见证员的职责 1.施工企业取样员在现场进行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见证内容应包括:,⑴取样数量是否满足规程规范或质量标准的要求 ⑵取样的方法是否符合规程规范的要求 ⑶试样成型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2.见证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包括: ⑴试件的养护有效条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⑵试件是否符合要求 3.见证员必须和取样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如由取样员单独送样,必须采取专用送样工具封样并必须亲自封样,并出具授权书4.见证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并出示“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见证员证书” 5.见证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第四节 取样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一、取样员的基本要求 1.必须具备取样员资格: ①取样员应是本工程施工单位的人员; ②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③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取样员证书” 2.必须具有施工单位的取样员书面授权书 3.取样员的基本情况由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备案,实行动态管理,每隔五年换证一次 二、取样员的职责 1.取样时,必须按相应的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取样,取样数量应满足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要求,取样方法应符合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规定 2.取样和试件成型必须在见证员的监督下进行3.取样员必须确保试样(件)保存或养护符合规范要求。
4.取样员必须和见证员一起将试样(件)送至检测单位如由见证员单独送样,必须采取专用送样工具封样并必须亲自封样,并出具授权书 5.取样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第五节 检测单位的基本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7〕49号)和《关于明确自治区水利厅行政许可项目及内部管理机构的通知》(桂水水政〔2005〕23号)的精神,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为自治区水利厅行政许可项目,自治区水利厅委托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承担具体管理工作自2006年1月1日起,凡未通过水利部或自治区水利厅资格认定的检测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我区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的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经自治区水利厅批准的检测业务范围开展检测业务工作对不按,自治区水利厅批准的检测业务范围开展检测业务工作,或在质量检测工作中伪造或提供不公正检测数据的,自治区水利厅将视其情节对检测单位处以限制检测范围,直至收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证书的处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工艺,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验收的重要手段仲裁检测由最高检测单位或最终检测单位承担广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是广西水利厅批准的广西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的最高检测单位 第六节 样品接收 1 .样品接收应有严格的规定和技术要求,以保证接收质量合乎标准规定的检测要求 2.“样品接收单”是检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设计合理,填写方便并保证信息齐全 3.样品接收人应责任心强,熟悉样品接收的有关技术业务知识和管理规定4.样品接收应有专门的地点,有足够的空间和设施,便于妥善处理样品和利于保密 5.样品接收人应请送样人认真负责如实地详细填写委托检测的参数和样品情况,包括工程名称、结构物,送样单位、监理单位、日期,取样或试件成型日期、地点、样品生产厂家、品种、规格、数量、编号、代表性、养护情况,要求检测龄期或时间,依据的检测标准、品质标准和提交的有关文件,送样人和监理责任人姓名,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6.样品接收人应仔细审查送样人填写的委托内容,委托的参数是否属于本试验室具有检测,,资质的范围 7.样品接收人应检查样品的技术状态,判断其是否与标准规定的技术状态有偏离,并与送样人进行必要地沟通、确认,并予以标识 8.样品接收人对经确认可检测的样品进行内部编号,并签署姓名样品的编号和标识在整个检测过程应具有唯一性,注意保护,不得损坏、丢失和混淆 9.样品接收单一式2份,交送样人1份,自留1份第七节 质量检测报告 检测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质量检测报告包含如下内容: (一)检测项目名称(合同编号); (二)检测委托单位; (三)检测类别; (四)检测时间; (五)检测项目; (六)抽样方式;,(七)检测数量; (八)检测依据; (九)检测地点; (十)主要检测仪器设备; (十一)检测内容; (十二)检测结果及结论; (十三)对有关检测事项的说明; (十四)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报告编写人、校核人、批准人签字; (十五)检测机构盖章一、检测报告应反映的信息 1.委托信息:委托单位、委托经手人,监理单位和责任人、联系方式,委托检测项目内容和要求 2.试样信息:试样成型和接收时间、试样设计强度等级、试样规格尺寸、试样状态描述、养护情况、试样组数和代表性。
3.检测条件和依据信息:检测时间、检测地点、环境条件、设备名称和编号、检测方法标准、指标标准和文件的标识 4.检测结果和结论信息:检测数据和整理结果、与指标相对比的结论5.审核和批准信息:审核人、授权签字人签发的签字和日期 6.用印信息:报告封面和报告本页盖检测单位检测专用章,所有报告页也需骑缝加盖检测专用章 7.有效性声明:报告有效条件和投诉方法 二、检测报告的基本格式 1.封面:检测报告名称、编号、检测类型、委托项目、检测单位名称 2.扉页:相关问题的说明、检测单位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3.检测报告:主页是统一制定的表格,栏目应能够容纳前述信息内容 4.附件:综合性参数检测结果应以附件形式给出检测结果与指标对照的表格 三、检测报告的结论 1.凡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有相应的品质指标标准规定的,必须以其为依据,结论应明确产品是否合格 2.凡相应设计文件对品质指标有规定的,必须以其为依据,结论应明确产品是否符合设计要求3.凡需要通过统计分析才能给出结论的,在检测报告中可仅给出单次检测的数据结果,不给出结论,除非该数据已足以说明产品是不合格的是否合格的结论由委托单位自己进行统计分析后作出。
四、检测报告的用印 获权签字人批准检测报告后应由专人在检测报告规定位置加盖检测机构的检测专用印章检测机构发出的检测报告内所有检测参数和相应的标准已经获得国家认可委经评审凭准的,获权签字人批准后,可在封面规定位置加盖获得批准的带有批准号的计量认证标志印章,即CMA红色印章第八节 见证取样送样的管理 按照自治区水利厅桂水基[2006]47号《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所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