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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解释中的真理与方法加达默尔诠释学与法律解释法律解释1是国外法律理论所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些系统的方法2,这些方法都体现了对法律解释问题的一些洞见,揭示了部分真理,也都受到部分法官和学者的主张与支持,从而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对于这些方法在法律解释中的地位、在发生冲突和矛盾时如何加以取舍和协调等问题,则一直聚讼纷纭。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研究中心的著名教授埃斯克里奇(Eskridge)长期以来一直研究立法和法律解释问题,其在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居于美国学界的领先地位。3他认为,法律解释是人类所有解释活动的一个分支,要深入理解有关法律解释问题的争论,必须回到对解释活
2、动本身性质的探究上。而针对解释活动的特性在法学之外已经有了大量的讨论,因此法学研究者应当对这些文献加以系统考察以深化对法律解释性质的认识。他于 1990年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加达默尔与法律解释4的论文,企图将当代德国著名哲学家加达默尔所创建的哲学诠释学引入法律解释问题的研究。5他根据加达默尔诠释学提出的动态(dynamic)法律解释理论6在美国法理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7虽然加达默尔式的法律解释理论以及埃斯克里奇在此基础上所提出的动态法律解释理论也面临一些难以克服的困境,但其中确实也蕴涵了很多真知卓见,而且在转型中国的法律解释中强调法律解释的动态性也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
3、本文对该篇论文的主要内容作一介绍,意图推进国内法律解释问题的研究水平。加达默尔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无论哪一种解释方法,都不具有排他的适用力,不应过度地指导和约束解释者。无论解释者采用的是哪一种方法,解释永远是通过历史传统为中介,寻求在文本与解释者之间对真理的共同理解。论文的第一部分就是考察加达默尔的论点以及对其论点的哲学批判。论文第二部分考察加达默尔诠释学对法律解释的意义。诠释学认为,将我们的视野仅仅局限于单纯的文本、立法者的预期或者当前的政策,都无法帮助获得法律含义之真理。这些视角应当协同努力,并互为补充。加达默尔的诠释学将法律解释看作是解释者的当下视角和文本以及立法者的历史视角之间所进行的对
4、话(conversation)。法律解释的辩证法既非考古学或文本主义的观点对解释者的强加,也非解释者用自己的观点取代法律文本的观点,而是这些不同的观点之间富有成效的对话。在元理论的层次上,加达默尔的诠释学为动态法律解释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哲学基础,有助于建立一个法律解释的一般理论,并且为思考法律解释中的一些特别的问题,如解释的戒条、立法史的运用以及法律先例的角色等问题提供帮助。论文第三部分考察我们能否从那些反对加达默尔式法律解释的主要观点中获得一些有关法律解释的真知灼见。以对加达默尔理论的哲学上的反对意见为基础,对于加达默尔式动态性法律解释理论存在三种反对意见。第一种涉及被广泛提出的“反多数民主的
5、困境” ,这种反对意见认为动态性法律解释无视议会作为首要2的甚至排他的立法主体的宪法地位。这种反对意见的问题在于,诠释学已经说明对于久已通过的法律进行解释时法官无可避免地要运用其创造性,并且这种创造性的运用也是值得欢迎的。当然对于反多数民主困境的关心是在西方法律文化中为法官们所共有的一种前理解,并且还有助于保证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能够以一种对法律的负责态度进行解释。但诠释学的启发是反多数民主的困境并不能通过采取一种更具约束性的方法来解决。对加达默尔式法律解释方法的第二种反对意见是它过多地迁就于经常是充满偏见的、被污染的传统。加达默尔强调批判性对话的必要性,但他由于他强调将传统作为起点并且他对寻
6、求一个客观起点(通过该点能够从传统之外对传统进行批判)的怀疑使得他的理论具有内在的保守性。尽管加达默尔正确地主张我们不可能超越我们所处的历史境遇以及它所伴随的传统,他的理论确实存在一个过多地迁就传统的危险。动态法律解释的一个目标就在于发展出一个面向不正当传统的批判工具。应当进行的考察,包括既定的传统是否反映了不同的利益群体的观点以及该传统是否专横地排除了一部分本应加以考量的利益。最后,还有人批评加达默尔诠释学是一种追求内在一贯的理论而这样的理论实际上是不可能获得的。受到解构主义的影响,批判理论强调法律解释中所存在的断裂:文本和解释者之间所进行的并非是一种智识性的文雅交谈,解释是一场意志的斗争和
7、权力的搏斗,在其中并无确定的基本涵义。批判理论洞察了在多数法律解释中所存在的不连续性并且富有洞见地提醒我们注意附着于这种不连续性的权力争斗。但批判理论对这种不连续性予以了过分的强调,它也未能给予内在一贯性假定的价值以应有的重视,而这种假定是我们法治理想的基础。一 加达默尔的诠释学(一) 概说一般法律工作者阅读真理与方法大多感到费解。尽管加达默尔对法律诠释学抱有兴趣,在真理与方法中还专门讨论法律诠释学对一般诠释学的典范意义,但他毕竟是一个哲学家和历史学家而非法律家。 真理与方法一书的核心是加达默尔针对一个被长期接受的观念的质疑,即一个科学的考察“方法”(method)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发现“真理”
8、(truth)。加达默尔主张真理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方法。这是一个激进的主张,然而加达默尔从来没有“证明”它。实际上依据加达默尔证明的逻辑这根本无法证明:如果真理独立于方法,则不存在运用方法论证明的余地,因为它们已经被认为是无法认证的。这样,不是象法律人那样提出自己的论辩并反驳相反的论辩,加达默尔通过对传统上观察和实施解释的方式进行批判性的、历史性的说明来提出自己的理论。我们姑且接受加达默尔的主张,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们相信加达默尔已经将解释的传统准确而富有意义地展示了出来,或者说是因为他讲述了一个我们认为具有可信度的故事,而不是因为他已经为自己的观点提出了不可反驳的论证。这个怪异的历史方法与加
9、达默尔的“真理”概念有关。加达默尔不相信存在一个先验的自然法真理在那儿等待被发现,他也不相信真理是彻底相对的。在他3看来,真理是主体间的(intersubjective),也即是说它“被解释者共同体争论为有效,这些解释者面向传统向我们的言说开放。 ”8加达默尔通过对相互理解(Verstaendigung)强调揭发了这一点,所谓相互理解,是指“和某人达至一个共同的理解。 ”如同真理与方法的英译者所言:“加达默尔放弃了对理解双面意涵(一个人理解某事)的传统认识,而提出了一个三面的关系:一个人就某事与他人达成理解,他们因而相互之间得以理解。当两个人互相理解时他们总是针对某事而理解。 ”9(二)加达默
10、尔的诠释学诠释学(这一概念来自于是希腊神话中信使的名字,其职责是通过他的解释向人们传递诸神的消息)本是一门研究理解和解释的学科,其最初的动因是为了正确理解圣经中上帝的语言,即神学诠释学,是一种正确理解和解释的技术学,此外语言学诠释学和法学诠释学也具有长久的传统。诠释学作为一门理解和解释的系统理论(一般诠释学) ,是由 19 世纪的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完成的。他们的诠释学理论是为精神科学方法论和认识论的性质,属于古典的或传统的诠释学。在 20 世纪中叶前后,诠释学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转变,即从方法论和认识论性质的研究转变为本体论性质的研究,其发动者为海德格尔。海德格尔通过对此在的时间性分析
11、,把理解作为此在的存在方式来把握,从而使诠释学由精神科学的方法论转变为一种哲学。按照海德格尔的“实存诠释学” ,任何理解活动都基于“前理解” ,理解活动就是此在的前结构向未来进行筹划的存在方式。作为海德格尔的学生,加达默尔秉承海德格尔的本体论转变,把诠释学进一步发展为哲学诠释学,它不再是一门关于理解的技艺学,以便建构一套规则体系来描述甚或指导精神科学的方法论程序,而是探究人伦一切理解活动得以可能的基本条件,试图通过研究和分析一切理解现象的基本条件找出人的世界经验,在人类的有限的历史性存在方式中发现人类与世界的根本关系。加达默尔在其代表作真理与方法一书中,试图以艺术经验里真理问题的展现为出发点,
12、进而探讨精神科学的理解问题,并发展一种哲学诠释学的认识和真理的概念。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就已经指出,任何理解和解释都依赖于理解者和解释者的前理解:“把某某东西作为某某东西加以解释,这在本质上是通过先有、先见和先把握来起作用的。解释从来就不是对某个相信给定的东西所作的无前提的把握。如果像准确的经典释文那样特殊的具体的解释喜欢援引有典可稽的东西,那么最先的有典可稽的东西无非只是解释者的不言自明的无可争议的先入之见。任何解释一开始就必须有这种先入之见,它作为随同解释就已经被设定了的东西是先行给定了的,也就是说,是在先有、先见、先把握中先行给定了的。 ”加达默尔同样清楚的认识到前理解在解释中的重要地
13、位的认识,在对启蒙运动关于前见的成见进行了深入的批判后,他提出:“理解甚至根本不能被认为是一种主体性的行为,而要被认为是一种置身于传统过程中的行动,在这过程中过去与现在经常地得以中介”10,因此“一切诠释学条件中最首要的条件总是前理解,正是这种前理解规定什么可以作为统一的意义被实现,并从而规定了对完全性的先把握的应用” 。11加达默尔认为,诠释学并不是一种找寻正确理解和解释的方法论,而是解释4和现象学描述在启示时间性和历史性中的人的此在,理解从来就不是一种对于某个给定的“对象”的主观行为,诠释学的任务也不是单纯地复制过去,复制原作者的思想,而是把现在和过去结合起来,把原作者的思想和解释者的思想
14、沟通起来,理解乃是一种“效果历史”事件。加达默尔写到:“一种真正的历史思维必须同时想到它自己的历史性。只有这样,它才不会追求某个历史对象(历史对象乃是我们不断研究的对象)的幽灵,而将学会在对象中认识它自己的他者,并因而认识自己和他者。真正的历史对象根本就不是对象,而是自己和它者的统一体,或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同时存在着历史的实在以及历史理解的实在。一种名副其实的诠释学必须在理解本身中显示历史的实在性。因此我们需要把这样一种称之为效果历史 。理解按其本性乃是一种效果历史事件。 ”12可见效果历史实际上就指历史与对历史的理解是统一的。加达默尔诠释学的另一个基本概念是视域交融。加达默尔认为,前理解
15、或前见是历史赋予理解者或解释者建设性的积极因素,它为理解者或解释者提供了特殊的视域。视域就是看视的区域,它包括从某个立足点出发所能看到的一切。谁不能把自身置于这种历史性的区域中,谁就不能真正理解流传物的意义。但是,按照加达默尔的看法,理解者和解释者的视域不是封闭的和孤立的,它是理解在时间中进行交流的场所,是不断变化的。加达默尔说:“人类此在的历史运动在于:它不具有任何绝对的立足点限制,因而它也从不会具有一种真正封闭的视域。视域其实就是我们活动于其中并且与我们一起活动的东西。视域对于活动的人来说总是变化的。所以,一切人类生命由之生存的以及传统形式而存在于那里的过去视域,总是已经处于运动之中。 ”
16、13理解和解释者的任务就是扩大自己的视域,使它与其他视域相交融,这就是所谓的“视域交融” 。视域交融不是历时性的而是共时性的,在视域交融中,历史和现在,客体和主体,自我和它者构成了一个无限的统一的整体。视域交融的概念具有高度抽象性,加达默尔运用的更为具体的概念是交谈(conversation)。解释是文本和解释者之间的交谈,通过交谈参与者获得了超越性的理解。解释者并不简单接受文本的表面价值或者到它的原始语境中去寻求避难,而是对文本的预设提出挑战和疑问以获致其真理价值。同样解释者亦将他自己的前判断置于被挑战和提问的境地。 “诠释学的任务是将确定的断言带入谈话当中并将已逝的静态过去带回历史的运动当中。 ”14加达默尔所认为的辩证法的“游戏” 15是这样一种考察过程,在其中解释者质疑文本的断言,这些断言的力量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被变换环境所削弱,而与此同时他也通过对文本的参照改变自己的预设。(三) 加达默尔所受到的批评及其回应加达默尔的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