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助手代理产品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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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代 理 合 作 合 同合同有效期:签署日起,符合代理考核标准,此协议长期有效;否则即时停止。 (见附件三)- 1 -1 甲乙双方主体1.1 甲方: 深圳市掌星立意科技有限公司1.2 乙方: 2 合同项下可能涉及之名词解释2.1 合作产品 (参见附件一)是指:由甲方公司自主开发或者合法授权的,用于 Android 应用软件的下载与分享的中文软件客户端。2.2 激活是指:手机用户进行联网方式对产品进行操作,从而达到产品发行方所需求的推广目标。2.3 续存是指:手机用户产生有效包月订购或者点播订购,次月甲方按照每个有效订购用户与乙方结算的已明确商定的推广费用或者分成比例。2.4 有效安装

2、量是指:根据合作产品发行公司后台统计到,授权乙方渠道使用甲方提供的软件安装包,成功安装后的激活次数;2.5 披露方是指:披露并使另一方知悉信息及资料的一方。2.6 接受方是指:接受该信息及资料并知悉的一方。3 缔约目的、背景3.1 基于:甲方希望能利用乙方提供之推广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预装到乙方的 Android 手机中) ,向乙方或者其渠道厂商的不特定的客户群体有效宣传合作产品,并最终实现上述客户对合作产品的有效安装;3.2 基于:乙方希望通过向甲方提供 3.1 条款表述之宣传推广获得甲方的有偿推广服务费用。3.3 所以:现甲乙双方基于平等意愿、协商一致的谈判原则,缔结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行使权

3、利和履行义务的依据。- 2 -4 合同有效期4.1 本合同的有效日期为:签署日起,符合代理考核标准(见附件三) ,此协议长期有效;否则即时停止。4.2 延期双方经协商同意,乙方符合代理考核标准(见附件三) ,如果双方没有异议,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壹个月。5 合作推广方式及结算价款5.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推广方式:在 4.1 条款的有效续存期内,乙方利用其自有平台及其相关之无线网络等信息服务渠道,就甲方产品提供推广服务,供用户下载、激活。5.2 甲方向乙方按照单个合作产品激活数进行推广服务费结算的约定。6 甲方之陈述保证与权利义务6.1 甲方之陈述保证6.1.1 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合法

4、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同时完整地享有法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足以使其能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和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之义务。同时,甲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时,其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适用法律的限制,也不会侵犯本合同以外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6.1.2 甲方是拥有合法资质认证从事本合同项下之合作,而其从事合作之行为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6.1.3 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已获得法定资格或充分授权可代表甲方签署本合同;6.1.4 甲方保证享有合作产品的知识产权或者合法推广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及相关的专利权,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也不侵犯本合同以

5、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6.2 甲方之权利义务6.2.1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保证其数据统计平台的合法性、稳定性、公正性,负责保证数据统计系统的运行;6.2.2 甲方保证合作产品的稳定商用,不得损害乙方或者其渠道厂商的不特定的客户群体的合法利益;6.2.3 甲方向乙方提供有效安装统计数据的查询后台;6.2.4 甲方有义务必须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并同意乙方聘请独立第三方进行核算之权利。6.2.5 甲方有义务负责履行本合同项下所必须之相关的技术支持、测试;6.2.6 在乙方正确、完整地履行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时,甲方有义务按本合同 5.2 条款之约定向乙方进行相关的推广服务费用结算

6、;- 3 -6.2.7 甲方有权利针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推广行为进行监督;6.2.8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推广的过程中使用到甲方拥有完整知识产权或者合法推广授权的合作产品进行不定期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使用范围限定、软件版权的完整、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合法使用等。7 乙方之陈述保证与权利义务7.1 乙方之陈述保证7.1.1 乙方完整地享有法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足以使其能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和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之义务。同时,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时,其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适用法律的限制,也不会侵犯本合同以外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7.1.2 乙方是拥有合法资质认证

7、从事本合同项下之合作,而其从事合作之行为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7.1.3 乙方的授权代表已获得法定资格或充分授权可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7.1.4 乙方及其渠道厂商享有其终端产品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及相关的专利权,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也不侵犯本合同以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7.2 乙方之权利义务7.2.1 乙方有义务根据本合同 5.1 条款为甲方提供完整、正确的推广宣传服务;7.2.2 在乙方正确、完整地履行完本合同项下约之义务后,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 5.2 条款收取甲方的推广服务费;7.2.3 乙方及其渠道厂商有义务按本合同项

8、下之范围内受限使用甲方所持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软件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对上述之权利不作超出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使用或实施作为或不作为的侵权。7.2.4 乙方保证所有数据的真实性,不存在任何自主激活等刷量作弊数据。一旦发现作弊数据,甲方有权不给予乙方结算。8 甲乙双方共同约定8.1 甲乙双方均需确保其终端产品及客户端平台发布的信息不涉及以下违法犯罪及损害公序良俗的道德保留内容: 8.1.1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8.1.2 煽动民族仇恨或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8.1.3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8.1.4 散布谣言,扰乱

9、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8.1.5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1.6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8.1.7 含有病毒或其他恶意代码网页的。- 4 -8.2 甲乙双方的禁止性约定8.2.1 本合同项下之权利义务非经法定条件,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转让;8.2.2 双方都不得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用户的利益及彼此声誉,严禁通过各种恶意的方式(包括但不限 8.1 条款中所列举之内容)骗取有效安装量而获取不合法收益,一旦发现,将视为欺诈履行,非责任方有权对责任方援引本合同项下 11.3 条款进行处理。9 结算方式与税务条款9.1 结算时间费用结算自合

10、作日起实行按自然月为统计周期结算,具体产品的结算方式参见附件一。对于按自然月结算的产品,每个自然月 20 号甲方与乙方核对上一结算统计周期内应结算数目。经甲乙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扣除应结算金额 5.5%税费后向乙方支付相关的款项。9.2 乙方账户信息开户名称: 开 户 行: 银行帐号:税务议定甲乙双方均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效续存之法人实体,根据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之任何税款。9.3 到期后收益鉴于本协议下产品合作的特性,在协议到期后仍将产生收益,甲方同意且保证,协议到期后产生的收益仍按照本协议的结算方式(详见附件一)进行支付给乙方。10 保密

11、条款10.1 本合同涉及之保密信息,主要指定以下内容10.1.1 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规划与计划、生产经营业绩与财务数据、现有及预期的客户和供应商信息、财务信息、人力资源资料、管理制度、业务运作文件,以及其他类似的信息;10.1.2 技术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诀窍与创意、设计、处理流程、生产过程的检验测试方法、技术方案、集成方案、实施计划、咨询报告、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与目标代码) ,以及其他类似的信息;10.1.3 双方为实现合同目的,合作前期或合作过程中相互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合作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项目整体实施与过程细节,以及其他类似信息。10.1.4

12、以一定形式表明的其他需保密的信息。10.2 以下信息将不被视为保密10.2.1 如果信息取得时,该信息已为公众所知的情况。10.2.2 如果信息取得后,该信息非由于取得者的责任为公众所知的情况。- 5 -10.2.3 如果信息取得前,该信息已经为取得者从合法渠道所知的情况。10.2.4 从拥有正当权利的第三方处,不需承担保守秘密的义务而得到明示的情况。10.2.5 没有依据商业秘密或衍生或信息,独自进行开发而获得的情况。10.3 保密义务的解除10.3.1 该信息因不可归责于接受方的事由,已为或随后将为公众所掌握。10.3.2 披露方将该信息提供第三方,而未要求其遵循保密义务。10.3.3 有

13、客观的证据表明,接受方在接受披露方传达的信息前,已知悉或已获取该信息。或接受方依靠并未直接或间接接触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的人员,已在相关方面获得独立发展。10.3.4 由于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强制命令或执行而无法继续保密。若在该信息被强制公开前或公开时接受方无法通知披露方,应在强制公开后给披露方及时合理的通知。10.4 附随义务的声明本保密义务属于本合同履行的法定附随义务,在本合同完成终止后,非依 10.3 条款条件,上述的保密条款内涉及之义务并不因为本合同的终止而免除。11 违约责任11.1 缔约过失责任甲乙双方均保证具有相应法定资格从事本合同项下之合作,并且不违反 6.1 条款和 7.

14、1 条款的适格陈述保证。如因本合同主体不适格而导致缔约过失或合同无效,适格方除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对不适格方援引本合同 11.3 条款进行处理。11.2 一般违约责任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合同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瑕疵履行) ,构成一般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违约方必须进行对瑕疵履行进行恢复原状或完整性补救,如果上述瑕疵履行在守约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未能消除,守约方有权视违约方根本违约,而援引本合同 11.3 条款进行处理。11.3 根本违约责任

15、如果任何一方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的根本违约或欺诈履行,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守约方除有权径直解除本合同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守约方履行本合同已支出的可见成本; 守约方履行本合同预期应得的收益等。11.4 赔偿与举证如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构成对守约方的侵权或可见利益之损失,主张的守约方负有就违约侵权事实向违约方举证的义务,并以此作为赔偿的依据。- 6 -12 不可抗力因素与情事变迁原则12.1 不可抗力的定义本合同项下“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自然灾难;战争

16、、暴乱、大规模流行病等;或网络运营商的故障、设备或系统之性能或运行上的困难、互联网及通信或技术性困难、配套电信基础设施故障或客户对服务的非正确操作,以致服务未履行或迟延;黑客攻击、网络瘫痪等;或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导致任一方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12.2 不可抗力的处理甲方及乙方因出现 12.1 条款规定的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行使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之权利或义务时,在不可抗力相关事态存续的期间内,将不承担责任。但是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在二十四(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十(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送达受影响一方事故发生地点的有关政府机构或新闻媒体的证明文件证明事故的存在,方可免责。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而导致本合同的无法履行或履行显失公平,则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不可抗力持续超过三十日,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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