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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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 摘要1关键词1引言1一、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的界定1(一)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的内涵1(二)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的理论基础2二、域外有关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的立法现状3(一)英美法系国家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立法现状3(二)大陆法系国家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立法现状4三、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的可行性探究5(一)我国相关立法现状分析5(二)我国确立律师在场权的价值分析6(三)我国确立律师在场权的可行性6四、我国建立律师讯问在场权的构想7(一)律师在场权使用案件范围7(二)行使律师在场权的方式8(三)在场律师的权利和义务8(四)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和完善9结束语10参考文献10英文摘要11致谢12毕业论文任务

2、书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毕业论文指导记录表毕业论文成绩评定表(指导教师用)毕业论文成绩评定表(评阅教师用)毕业论文答辩成绩评定表及总成绩表论我国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 摘要侦查阶段中的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它的规定与实施反映了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的民主化与公正化程度。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中的作用作出了规定,但是没有确立侦查讯问中的辩护律师在场权,侦查讯问中辩护律师在场权是对侦查权的一种监督,它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采用分析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对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进行了论证,从侦查讯问中的辩护律师在场权的涵义及理论基础出发,

3、考察了国内外的相关立法规定,对我国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的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分析,论述了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的必要性、可行性,在分析和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确立我国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制度具体构想。关键词辩护律师在场权 侦查程序 控辩平衡 制度完善引言刑事侦查讯问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手段,正因为口供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导致侦查人员过分依赖口供,以至于刑讯逼供现象频频发生,遏制刑讯逼供不能满足于建立一种新的技术或者措施,需要打破控辩双方的天然不平等状态,使得讯问朝着更加文明的方向发展。从诉讼程序上进行制度性改革,是解决问题的一个途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是人权保

4、障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而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有效措施之一就是使其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研究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是实现我国刑事侦查现代化和法制化的基本要求,完善侦查体制的要求之一就是完善律师的权利,完善侦查阶段律师权利对我国侦查工作现代化和法制化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项目组也曾于2002至2005年间进行过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实证研究,实验得出结论认为确立我国侦查讯问时辩护律师在场权具有可行性。樊崇义,顾永忠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实证研究侦查讯问程序中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7:214因此本文以辩护律

5、师讯问在场权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现状,对比了国外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的规定,为达到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目的,提出完善我国侦查程序中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的具体措施。一、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的界定(一)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的内涵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辩护律师在场权的概念各有说法,比较统一的是从诉讼阶段上看,分为广义和狭义说。广义上的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在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追诉、审判时辩护律师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有权在场履行其法律援助职责。从狭义上讲,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即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

6、接受讯问时起至侦查终结,凡是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侦讯行为,辩护律师都有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陈卫东司法公正与律师辩护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0:370本文重在研究狭义的辩护律师在场权,即只在侦查讯问阶段的辩护律师在场权。在我国,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一种最常用的侦查方法,是每个刑事案件必经的程序。同时我国侦查制度的设计又侧重于考虑侦查需要,之所以如此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是因为我国的司法理念在实务中比较重视口供,认为犯罪嫌疑人是最直接的证据来源。一直以来都不重视物证的研究,不重视证据间的关联性,把侦查的重点放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审问上,由此而产生了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变相体罚等违反规定的现

7、象。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本次修改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身份介入诉讼,但是辩护律师在讯问时仍没有在场的权利,因此引入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对完善审前程序,推进我国法治化的进程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能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和律师的辩护权。(二)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的理论基础1、控辩平等对抗原则。控辩平等对抗原则是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现代诉讼强调诉讼双方的平衡,即原则上应当如同对刑事追究机关一样平等地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该出现一方比另一方有更多的特权,或是一方对另一方施压,在控辩双反方力量悬殊的情况下更应该保证双方之

8、间的平等。但在我国,审前程序特别是侦查程序仍然充满强职权主义的色彩。侦查机关是以国家的名义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和权力,享有过多的追诉权力,然而对当事人的权利却是限制更多,保护更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弱势地位,在侦查讯问中只有服从的义务,其合法权利很容易受到忽视或是侵犯,最鲜明的写照就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要使控辩双方力量达到平衡且能够相互对抗的状态就需要增强辩方的权利,尤其是在侦查阶段,这样才能够使控辩双方站在具有平等力量的平台上进行对抗,也才能使刑事诉讼裁判的公正性得到保证。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就是辩方一种重要的对抗性权利,能够增强辩方的防御性力量,力求达到控辩双方真正

9、的平等。2、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或假定无罪,或者说不得被认为有罪的人。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69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法治和民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法律依据。依据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裁决为有罪之前是无罪的,那么社会仍应当对其进行保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追诉机关或个人的追诉时,应给予充分的权利保障。因此,在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应该受到公正、合法的对待,并应该具有与追诉者进行程序对抗的权利,应该拥

10、有足以与国家追诉机关相对抗的资源和手段,所以,确立侦查程序中律师在场权是无罪推定原则对侦查程序的基本要求。3、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起源于英国,是英美法系国家基本的刑事诉讼理念,在英美法系国家程序正当原则又被称为“正当法律程序”。程序正当是一种“过程价值”,具体体现在程序的运行中,是用来评价程序本身的正义性的。程序正当原则的 本质是要求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司法程序参与人,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来实现人 权的保障和司法的公正。因此,程序正当原则已成为人权保障的重要法律依据。侦查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环节,是犯罪嫌疑人能否定罪的实质程序,因此,侦查机关应该严格遵循法律所规定的规则。在侦查阶段,犯罪

11、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在其面临国家机关这样拥有强大权力的机关的追诉时,应当受到应有的待遇,应当被赋予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主张,来制约控辩双方这样极不平衡的权力。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是我们考察侦查程序是否具有对抗制色彩的一个重要因素,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就能得到律师的帮助,增强其辩护能力,同时可以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获得的证据进入审判阶段,造成冤假错案。4、人权保障原则。早在古代哲学里就有了人权思想,近百年以来,人权思想逐渐转变成一项原则,并获得国际机构和各国的广泛认可,使其成为一项法律原则,得到了制度化的保障。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明确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一大亮点。这是宪

12、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刑诉中的人权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辩护权。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处于较早阶段,侦查机关拥有强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而犯罪嫌疑人总是处在不利的地位,因此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比审判程序的人权保障更为重要,是犯罪嫌疑人最需要律师帮助的时候。确立侦查讯问中的辩护律师在场权,一方面可以对侦查机关的讯问行为进行监督,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有助于犯罪嫌疑人更好地行使辩护权利。二、域外有关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的立法现状(一)英美法系国家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立法现状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最早是源于英美法系,是由美国著名的“

13、米兰达规则”得来。英美法系一直都是重程序轻实体,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即让控辩双方进行对抗式辩论,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更加重视保障人权,这种制度的设计使得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对律师在场权的态度相对更加开放,贯彻也比较彻底,最典型的是美国法和英国法。1.美国。在美国的侦查程序中,被作为“正当法律程序”的内容之一的律师可以申请在场。根据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事先已由法律进行确定;得知被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取得律师为其辩护”。这一规定可以告诉我们,只要在讯问时

14、律师没有在场,并且被告没有充分理解地、明确地、主动地放弃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讯问所取得的供述就必须被排除。美国历史上著名的米兰达案件开创了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时必须明确给予米兰达警告的先例,其中,辩护律师在场权就是警告之一。在此基础上,律师在场权于更深层次上被理解为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保障措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即使嫌疑人自己的律师事先已经向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这种意见也可能很快就会被秘密的讯问过程所取消,因此,为了让嫌疑人能够对讯问过程实施一定的控制,辩护律师在场就是对这一过程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否则,违背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后一旦被证实,所有的指控将归于无效。2.英国。英国的审讯制度是较为严格的,对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权的保障较为完善。英国的法律允许律师介入到侦查程序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但是也会因为侦查的需要而限制律师一部分的权利。英国在1984年制定了警察和刑事证据法,根据该法规定:“被拘留人有权获得法律建议并享有律师代理权,警察必须将载明被拘留者所拥有的法律咨询权利的标志牌明显地摆放在警署内;他们可以在值班律师处获得免费的法律建议;任何警察人员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语言或行为阻止被拘留者取得法律建议;如果讯问开始或进行过程中被拘留者允许且有可能咨询到律师(例如律师已经在警察局或在途中或很容易与其通话),则必须允许该律师在讯问过程中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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