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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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 推荐核准程序,参考教材:证券发行与承销/2007年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 编写组编写.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6,经济管理学院 王宝莹教授,第一部分 基本内容及学习目的与要求,一、基本内容(参见图5-1)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公开发行的条件及要求;掌握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差异。掌握辅导工作的基本要求。 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及要求;掌握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内核保荐和承销商备案材料。掌握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目录和形式要求。熟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流程。了解发行审核委员

2、会会后事项。掌握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熟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专项复核的审核要求。,第二部分 知识要点,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辅导,一、知识体系(参见图5-2) 二、要点分析 (一)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总体目标: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辅导机构及参与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辅导原则:勤勉尽责的原则;诚实守信的原则;突出重点、鼓励创新的原则;责任明确、风险自担的原则。,(二)辅导机构、辅导人员和辅导对象 辅导机构: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 辅导人员:辅导机构至少应有3名固定人员参与辅导工作小组。其

3、中,至少有1人具有担任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工作项目负责人的经验。 辅导对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具体接受辅导的为公司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 (三)辅导协议、辅导内容和实施方案 辅导协议:辅导协议一经签订,原则上下不得解除。原辅导机构退出、辅导对象聘请新的辅导机构的,应当重新签订辅导协议,制定继续辅导的计划。 辅导内容:包括确定辅导内容的依据、辅导内容的范围。 辅导的实施:包括辅导方式和辅导工作底稿等内容。,(四)辅导的程序和重新辅导 重新辅导情形:辅导工作结束至保荐人推荐期间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辅导工作结束至

4、保荐人推荐期间发生主营业务变更;辅导工作结束至保荐人推荐期问发生1/3以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辅导工作结束后3年内未有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认定应重新进行辅导的其他情形。 (五)辅导工作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辅导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主要采取登记备案监管的形式,辅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认定辅导工作不合格发行人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隐患,而未在辅导工作总结报告中指明的;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首次公开

5、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一、知识体系(参见图5-3) 二、要点分析 (一)保荐人尽职调查的要求和主要内容 保荐人的尽职调查,是指保荐人对拟保荐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保荐人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发行人业务与技术调查、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高管人员调查、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财务与会计调查、业务发展目标调查、募集资金运用调查、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凋查。,(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

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要求: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三)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邀请性文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 (四)招股说明书摘要 招股说明书摘要是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概括,是由发行人编制,随招股说明书一起报进批准后,在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及发行人选择的其他报刊上刊登,供公众投资者参考的关于发行事项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五)资产评估

7、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出具的专业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起的1年。资产评估报告由封面、目录、正文、附录、备查文件组成。 (六)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标题、收件人、范围段、意见段、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报告日期。 审计意见的类型: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 (七)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 盈利预测是指发行人对未来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预计和测算。盈利预测的数据(合并会计报表

8、)至少应包括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盈利。,(八)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含义:是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基本要求: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意见书的必备内容包括律师的声明以及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事项叫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九)辅导报告 辅导报告是保荐人或主承销商(统称“辅导机构”)对拟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辅导工作结束以后,就辅导情况、效果及意见向有关主管单位出具的书面报告。,第三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9、条件和推荐核准,一、知识体系(参见图5-4) 二、要点分析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依据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发布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幕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如下: 1.主体资格:(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台国家产业政策。(5)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

10、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2.独立性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发行人的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3.规范运行:(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11、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三种情形;(4)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5)发行人没有违规情形;(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7)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4.财务与会计:从10个方面规定了财务与会计的要求。 5.募集资金运用:从6个方面规定了募集资金运用的方向等。,(二)保荐人的内核和推荐 为规范

12、保荐人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活动,2001年3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48号),各保荐人应按照该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内核和推荐,开展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 (三)承销商备案材料 包括备案材料的要求、备案材料合规性审核要点、承销说明书和承销协议与承销团协议。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包括:申报、受埋、预披露、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市核、决定五个程序。 (五)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 (注意有关数字和规定。) (六)会后事项 根据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

13、字200215号)(简称“15号文”)及股票发行审核备忘录第5号的规定,发审会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具体要求有9项(注意有关数字)。,(七)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 发行人在报送申请文件后、股票未发行前更换保荐人(主承销商)、签字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签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的,按下列原则和要求处理:更换保荐人(主承销商);更换签字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签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 (八)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专项复核的审核要求 为提高股票发行核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时,如发现其申报财务

14、会计资料存在重大疑问,或其财务会计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可能存在重大缺陷、并由此导致申报资料存在重大问题时,可另行委托一家具备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特定项目进行专项复核。专项复核的决定由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作出。专项复核应遵照以下程序和标准执行: 1.专项复核的目的。专项复核的目的是为发行人申报财务会引资料的可靠性提供重要依据。 2.专项复核的范围。确定专项复核范围的标准为:(1)专项复核的问题应明确且可操作;(2)专项复核仅针对特定期间的财务会计数据,原则上不涉及申报期间以外的事项。,3.专项复核事务所的选择。审核过程中,发行监管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具备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资料进行专项复核。 4.专项复核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要求。 5.专项复核报告的要求。专项复核报告至少应包括4个部分:(1)复核时间、范围及目的;(2)相关责任;(3)履行的复核程序;(4)复核结论。 6.专项复核差异的处理。 7.专项复核报告的使用。,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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