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证据法之司法证明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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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证明环节,司法证明的环节,取证 举证 质证 认证,概念 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中证明主体依法发现、采集、提取、保全证据的活动。 取证的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43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第3 7条“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论主义 凡诉讼审理所需要的主要事实和证据资料均由当事人负责主张和收集提出的立法政策。 职权探知主义 凡由法院负责主张及收集提出诉讼审理所需要的主要事实和证据资料的立法政策。 大多数国家兼采

2、辩论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但各自的适用范围不同。 国外:在财产权诉讼领域,原则上采用辩论主义;而在人事诉讼和非讼事件程序,则以适用职权探知主义为原则。,民事诉讼法第64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 民事诉讼法的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实施;(二)涉及以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民事诉讼法第

3、64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 民事诉讼法的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实施;(二)涉及以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以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

4、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国外的取证规则 强制取证规则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4条第3款:“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向非当事人发出传票,责令其按照要求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或物品,如果对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提供,则构成藐视法庭罪。” 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如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拟使用他人的公文书或私文书,或者拟使用由第三人持有的文书、字据,可以向法官提出请求,由法院命令对方提交该文书、字据或其副本。” 第139条第2款:法官如认为此向请求的理由能够成立,可以命令对方提

5、交该文书或字据的原本、副本。,自愿供述规则 提取被告人的供述必须遵循自愿性原则,凡是违反被告人自由意志而获得的供述都应当排除。 联合国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地14条第3款第7项:“任何人不被强迫做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以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取证方法,依据主体的权限不同 权力型取证 拥有司法权或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的强制性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做法。 权利型取证 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开展的非强制性收

6、集与保全证据的做法。 依据事务是否经过委托 本调查 由承担取证义务的主体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做法。 受托调查 某人本来不承担取证义务,在接受他人的委托后而收集和保全证据的做法。 依据法律规定不同 询问、讯问、辨认、搜查、勘验、检查、调查实施、鉴定以及保全方法等,询问 收集言词证据 证人、被害人或当事人 正式询问与非正式询问 走访询问与传唤询问 公开询问和秘密询问 讯问 主体:侦查人员、治安警察 对象:犯罪/违法嫌疑人 职务行为,严格依法讯问,刑事讯问 主体:侦查人员/审查起诉人员 对象:特定的犯罪嫌疑人 目的:口供 治安讯问 主体:治安警察 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侦查讯问和检察讯问 第一次讯

7、问和后续讯问,辨认 同一认定 辨认主体 证人、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象 人身、物体、场所 方式 公开、秘密 方法 直接、间接,搜查 主体:侦查人员 对象:场所、人身、物品 目的: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 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住宅权利 勘验、检查 主体: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行政执法人员 对象:现场、物证、实体、活体 勘查、检验,调查实验 模拟实验 解决的问题 感知能力 行为能力 物质属性 事件发生的条件 鉴定,证据保全,概念 用适当的方式和手段将已经发现或提取的证据固定下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证明或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 目的 对已经发现或提

8、取的证据加以妥善固定和保管,防止其毁坏或灭失,以确保证据的客观性,保全证据的证明价值。,方法 原物保全:实物证据 复制保全:实物证据 笔录保全 照相保全:物证、书证 录音保全 录像保全:言词证据,勘验、搜查等取证活动 封存保全:易转移、灭失的大宗物证、金钱,举证的概念,诉讼双方在庭审中或证据交换过程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的活动。 主体:当事各方及其代理人 客体:本证 时间:庭审阶段、证据交换过程中 举证方式 设问式举证 宣读式举证 操作式举证 多媒体示证,证据交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

9、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在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组织或参与下将各自持有的证据进行出示和交换,以确定争执点、固定证据,为开庭审理作准备的诉讼活动。 防止突然袭击设置证据交换制度防止滥用证据交换增加举证时限的内容,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要求当事人限期举证重大复杂案件交换证据 1.证据交换的启动 由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 由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启动 2.证据交换的时间 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证据交换之日即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证据交换日前不提供证据的,应承担逾期举证的后果。 3.证据交换的次数 一般不超过两次 4.证据交换的

10、组织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举证时限,举证时限,又称举证期限、举证时效、证据失权。 从民事诉讼期间的角度 举证时限是指具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自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从举证责任角度 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法官的指定,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或者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证据,逾期将承担相应责任的时限制度。 从比较民事诉讼角度 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须在一定阶段或一定期间内提出证据,而没有法定的阶段或者期间内提出证据,当事人便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相应

11、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 第一,限期提出证据 “证据随时提出主义” “证据适时提出主义” 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也可以由法院指定,还可以是由法律规定的; 民事诉讼中不得少于30日,行政诉讼中不得少于10日; 举证期限可以申请适当加以延长; 第二,逾期提交产生一定的后果 证据失权,23,P232案例: 甲诉乙借钱10万元未还。法院在向乙送达起诉状副本之时,同时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其中指定举证期限为30日。乙答辩称已还钱,同时开始努力查找甲写的收款条,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一直未能找到,故未能在法庭上提交。此后在判决之前的某日,乙在家中整理藏书室突然发现了甲写的

12、收款条,遂申请提交法庭。甲以已超过举证期限为由,要求法庭裁定不予采纳该证据。 发现新证据的,不适用举证期限。(新证据指“新发现”的证据,而非“新收集”或“新提出”的证据。),质证,质证的概念 质证的主体:当事方及其法律代理人(法官?) 质证的对象:全部证据(实物证据?法官收集的证据?) 质证的内容: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 质证的规则 当庭质证 直接质证 公开质证,质证的模式 “一证一质” “一组一质” “单方质证” “综合质证” 质证的方式交叉询问制 威格莫尔:“为发现真情,人类迄今发明的最伟大的法律发动机,毫无疑问应是交叉询问。 ” 交叉询问制的流程为:,25,直接询问,交叉询问,再直接询问,

13、再交叉询问,26,法官说:“传唤你的第一位证人,公诉人先生。” 公诉人回答道:“阁下,检方要传作证。” 法警就会把在庭外等候的证人叫进来。 证人进来走到证人席站定后,马上由法官或书记员主持进行宣誓(Oath),承诺他将讲真话。 宣誓完毕后,传唤的那一方律师就可以发问了,询问的任务包括奠定证人的可信性以及揭示该证人知晓的相关事实。为了鼓励对证人的可靠性和记忆进行调查,一般需要询问证人的背景知识,在一定情形下还允许使用文书来帮助证人恢复记忆。为了恰当好处地揭示案情,提问的律师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具体提问的“一问一答”方法。,27,随后,就轮到对方律师对该证人进行;通过这一轮询问,证人的有意编造或无意误

14、述都能得到有效的揭露。当然,有时出于策略上的考虑,对方律师也可以放弃行使这一权利。 对方律师的询问着眼于破坏该证人的可靠性,或者从该证人的口中套出有利的证言。其调查范围一般仅限于前面询问中已经证实的事项以及与证人的可靠性有关的附加事项。 在证人接受对方律师询问之后,己方律师可以再进行一次询问,其目的是给与证人一个解释疑团的机会。故其范围限于在对方律师询问中所提出的新事实,不能超过对方律师询问的内容。 ,28,至此,第一个证人才算作证完毕,法官一般例行要向他表示感谢。然后控方传唤第二名证人出庭。同样依此顺序反复进行传询,直到控方把所有的证人都传唤完毕,下面就轮到被告方传询自己的证人了。 实物证据的举证与质证,与此略有不同。 补充问题:在交叉询问中能否使用“诱导性提问”?,五、认证,认证的概念 认证主体:法官(其他司法人员;合议庭?) 认证对象:证据(案件事实?) 认证内容:可采性与证明力 认证方式 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庭前认证) 个人认证与合议认证 直接认证与间接认证 单一认证与综合认证 口头认证与书面认证 一步认证与两步认证,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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