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韦贵红,2,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的概述,3,,二、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1)物: 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关系的客体是各种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财产是指属于某种特定人的一切权利及权利关系的综合,它包含动产、不动产、债权和其他财产权4,,2)行为: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一定的给付行为,这种行为通常体现财产利益所以,债务人的作为和不作为是债权的客体 3)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此外,有价证券、权利、非物质利益,5,,4)有价证券 5)权利 6)非物质利益 6,重点问题 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的分类 货币 有价证券,第二节 物,,7,,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1. 物的概念: 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有体物 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8,,2. 物的特征: (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3)能满足人的需要 (4)物必须能为人支配9,,下列为民法的物是: A天上的星星 B嘴里的金牙 C商标 D池塘中的鱼,10,,二、物的分类: 1. 动产和不动产: 把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是物最重要的一种分类。
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 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 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为动产11,,下列财产中,属于不动产的是: A林木 B土地使用权 C池塘内的鱼 D临时搭建的展览棚,12,,我国《担保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其中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包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原、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中的土沙、岩石以及地下水,为土地的组成部分但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土地的构成成分除土地外,不动产还包 括房屋、林木、尚未与土地分 离的农作物等地上定着物,土 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也被视 同不动产参考资料,13,,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 第一,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依交付即可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不动产非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14,,,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 第二,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仅能设定在不动产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15,,,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 第三,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就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且发生法院的专属管辖,如我国《民事 诉讼法》第34条就确认,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6,,2.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大部分物为流通物17,,限制流通物是指在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一定程度限制的物例如土地 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或 行政法规禁止自由流转的物矿藏-采矿权,18,,依据现行法,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有: A矿藏 B水库中的水 C 土地 D 黄金,19,区分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的意义,,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其他 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 通物的,除须具备合同的一般 生效要件外,还应办理批准或 登记手续,合同方可完全生效; 合同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 合同无效。
20,,3. 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为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种类物是具有 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具有可替代性21,,一幅古代字画属于: A不动产 B特定物 C从物 D可分物,22,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的意义,,在债的关系中,若以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其灭失,债务人不需作替代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免除若以种类物为标的物,如其灭失,债务人须作替代履行唐山洗照片案),23,,4. 主物和从物: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可见,尽管从物 是独立的物,而非主物的构 成成分,但它在客观上、经 济上从属于其他物,补充其 他物的效用 汽车与备用胎,24,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意义:,,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以贯彻物尽其用原则25,案例,1999年,赵某迁往外地居住,就将一个院子和三间房交给丁某看管,不收房租,赵某返回时,丁某搬出,在此期间,丁某精心照管房屋,随时修缮。
2002年,丁某在该院落盖了两间偏房,花了三万元2003年,赵某回来了,要求丁某搬出,但丁某住在自己的偏房中,不肯离去,认为自己拥有偏房的所有权于是赵某提出诉讼26,,一班为被告代理人 二班为原告代理人 三班为法官,27,,5.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为可分物凡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 失去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为不可分物28,,,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意义: 在共有关系终止时,这两种物的分割方式不同对于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对于不可分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有的共有人得到原物,其他的共有人得到金钱补偿29,,6. 原物和孳息: 原物是指已存在之物;孳息,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30,,,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如果树结的果子,鸡生蛋 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如利息、租金、承包金31,,,孳息的法律意义: 孳息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孳息的收取权天然孳息归属由《物权法》规定权利人,法定孳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照交易习惯 举例:小狗寄养,32,,,区分原物和孳息的意义: 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人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转移原物 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应同时转移33,,7. 消耗物和非消耗物: 消耗物是指不能重复使用,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变其原有的形态和性质的物如食品 非消耗物是指可以长期多次使用,并不改变其形态、性质的物如汽车、机器等,34,区分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的意义:,,借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只能以不可消耗物为标的物35,,8. 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 单一物是独立成一体的物,如一张桌子; 合成物是由数个单一物构成,例如首饰; 集合物是由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藏书,36,区分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的意义,,对于单一物或合成物,原则上权利应存在于物的整体,在物的组成部分上,不应存在独立的权利对于集合物,其整体不 应作为一个权利的客体,权 利应存在于各个独立的单一 物或结合物上37,,三、货币: 1.概念: 货币是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种类物 具有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的功能 《货币战争》,38,,,2.货币的特征: (1)货币属动产; (2)货币是种类物,而且是具有高度代替性的种类物; 一般等价物 (3)货币是可消耗物。
39,第三节 有价证券,一、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 概念: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40,,,2. 法律特征: (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离 (2)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证券的权利人只 能向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要求实现债权 (3)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 单方义务,债务人不能要求权 利人支付相应的对价41,,二、有价证券的分类: (一)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性质: 1.设定一定股份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票 2.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 3.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如债券、汇票、 本票、支票等42,,,(二)依有价证券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所作的分类: 1.记名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记载着证券的权 利人从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记名的票据和股 票等债权转让43,,,2.无记名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没有记载该证券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和无记名股票可自由转让44,,,3.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第一个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
转让须采取由权利人签名背书及指定下一个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方式45,,(三)依有价证券的指定的权利标的进行分类: 1.金钱证券,权利标的是金钱,票据、存款单 2.物品证券,权利标的是物品,油票、鸡蛋票 3.服务证券,权利标的是一定的 服务或文体、艺术欣赏为内容的 证券如机票、电影票、戏票等46,,(四)依有价证券的给付人为标准分类: 1.自付证券:是指证券签发人自己为给付的证券,如提单、仓单47,,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48,,2.委托证券:是指委托人为给付的证券,如票据法上的汇票和支票49,,三、有价证券的几种主要类型: (一)票据: 票据是发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约定时间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有价证券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50,,1.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51,,2.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主要是指银行本票52,,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和定额支票53,,(二)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股票上表明的是股东权,包括股息和红利收取权,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公司解散时分配剩余财产权54,,(1)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所谓记名股票是在票面上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所谓不记名股票是在票面上不记载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55,,(2) 普通股和特别股: 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标准股份或股票持有普通股的股东,根据法律或章程的一般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享有或不承担特别的权利、义务;特别股是指其 所代表的权利 、义务大于或小 于普通股的股份或股票,包括 后配股和优先股两类56,,(3)A种股票、B种股票和H种股票 A种股票,又称人民币股票,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 B种股票,又称人民币特种股票,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