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纠纷案例讨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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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纠纷案例讨论,(1) 教育权利型 案例一,1999年北京某中学一起因学校强行“分流” 学生被迫“就范” ,校方与家长引发争议。被学校认为考不上大学要求分流的学生余婷婷,在私立中学完成了高三课程后考入联大。她在接到大学入学通知书后将原学校送上了法庭。朝阳区南磨房法庭正式审理了这例全国首例学生状告学校侵犯教育权利案。原告方认为,选择上普高,家长们是奔着高考的,学校并没有在一入学时就告知家长会有大比例的分流,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分流属于强制性,致使学生被迫转学,造成经济、精神上的损失,要求被告道歉并赔偿转入私立学校的费用,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一元。 问题:学校违反了哪些法律?,(2)教育关系型

2、 案例二,陕西一名小学教师,为了惩罚从同学文具盒中拿走10元钱的学生,用锥刀在这位小学生的脸上刻下了一个“贼”字。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强烈愤怒,将这位老师告上了法庭。 问题:教师违反了哪些教育法律?如何处理?,(3) 校内事故 上课期间的事故 案例三:1997年11月13日上午第三节课,某中学初三6班上体育课,上课内容是全体学生中长跑,跑前教师嘱咐身体有病的同学可以在后面走。该班学生王某与其他同学一起跑回来后突然栽倒,学校立即将他送往当地医院,后又转到一所较好的部队医院,但该生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心脏骤停导致死亡。 案例四:1997年,某职业高中学生上体育课,教师安排5对学生站成二排打

3、羽毛球。由于活动范围有限,一学生跑动打球时,球拍子正好打在另一名学生的头上,15分钟后,学生喊头疼,然后休克,被学校送往医院,诊断为脑内大面积出血,住院二个月后才恢复。,(4) 校内事故 课间和课外活动事故 案例五:1996年8月29日,某中学初三4班刘某骑在窗台上想跳到雨搭上捡扫帚。他不听校职工劝阻跳到雨搭上,因站立不稳翻落下来,造成左腕骨骨折,左额骨骨裂。经治疗基本恢复。 问题:如何处理这件伤害事故?,(5) 校内事故 课间和课外活动事故 案例六:1996年某职业高中高三学生(男),住校,晚自习时在宿舍上吊。经检察院调查,学生自杀原因是因为二次参加成人高考都落榜,该生又是班长,感到无脸见人

4、,所以自杀。 问题:学生死亡原因与学校有无关系?学校没无责任?,(6)校外事故 案例七:某小学组织学生去圆明园春游,一名女生爬山时不慎从高处滑下,正好撞在另一名学生身上,该生被撞到在地,头撞在石块上,头部一块骨头粉碎性骨折。送到医院后第一次手术取出碎骨,5000多元医药费全部由学校负担,第二年学生还要进行第二次手术,在头上安一块人造骨头。围绕第二次手术费由谁负担的问题,学校和家长产生分歧。 问题:最后如何处理此事故?,出线、底线和红线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王以权,20093,一两场风波的启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

5、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

6、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这样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教育部等10部委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7、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学校和教师都必须依法办事,2学校和教师的行为还必须符合道德标准,“不碰红线、确保底线、争取出线”,出线-效益线-高尚境界 底线-基本线-道德标准 红线-警戒线-法律法规,3法律法规需要不断完善,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范本并征求意见。内容中第三条“热爱学生”一栏中加入了“保护学生安全”一文。,二规范办学行为,1什么是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令,条例,规则,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

8、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他是有国家政权机关制度的,并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而实施的,并且对人们的教育权利和义务起到保护和规范作用。,2有哪些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教育法规,教育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大中城市薄弱学校建设办好义务教育阶段每一所学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育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修正) 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 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教代会通过的文件都有一定的法律效率,3怎样对待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工作者必须 学法,知法,懂法和依法。,中华人民共和

9、国教育法(十章八十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

10、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

11、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

12、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九章四十

13、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14、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

15、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16、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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