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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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和改制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各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上岗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及应急处理的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建

2、设工程项目经理等须取得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部门规定的安全资质。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修订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编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的实施,指导、监督、考评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五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将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纳入集团公司教育培训整体规划和计划,并负责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实施所需人、财、物等资源配置,对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要

3、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并负责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编制和提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计划。第二章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第七条各单位要根据从业人员的岗位特点和工作内容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上岗安全考评标准。第八条各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专业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上岗作业。第九条各单位每年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8学时的厂(矿)级脱产专门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危险辨识和安全评价的方式方法,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案例等内容。第三章新入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第十条新入厂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厂(矿)、车间(作业区、工程队)、班组四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逐级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二级单位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由二级公司(单位)组织进行;非二级单位新入厂职工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由生产监测中心安教中心统一进行)第十一条公司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二)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三)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四)有关事故案例;(五)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内容。第十二

5、条厂(矿)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五)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伤亡事故及防范措施;(六)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内容。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等内容。第十三条车间(作业区、工程队)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安全技术规程);(三)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6、(四)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五)本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六)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七)有关事故案例;(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四条班组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为2O个工作日,以实际操作培训或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实际操作(作业);(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本岗位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四)本岗位危险因素及预防措施;(五)本岗位有关事故案例;(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五条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要针对通过以上四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的新入

7、厂人员,制定现场操作考评表,由车间(作业区或所在部门)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操作安全评审。评审合格并经所在车间(作业区、工程队、部门或班组)负责人签字,方可正式上岗。现场操作考评表的内容包括:上岗人员进行本岗位主要操作的安全符合性,能辨识出本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掌握防范措施。第十六条四级安全教育培训要逐级把关,逐级考核,上一级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进行下一级安全教育培训。未通过四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现场操作考评的新入厂职工,不得安排上岗。第四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8、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后,方可任职。第十八条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由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或教育培训机构颁发的安全培训证书。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所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包括二级单位下属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由国家安监总局认可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第二十条集团公司所属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参加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

9、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安全培训机构颁发的安全培训证书。第二十二条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培训证书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新的单位任职,必须在到任3日内,持证到本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登记。各单位新上岗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在接到任职通知一周内由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在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安全培训证书之前,由本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任职须掌握

10、的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的宣贯。第二十三条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培训证书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须接受国家规定的由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再培训。其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第五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第二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11、或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培训考试机构组织的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在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参加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培训考试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将被注销。第六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爆破作业、矿山安

12、全作业、矿山应急救护作业、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烟花爆竹生产涉药作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押运作业、其他国家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作业)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并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省级(及以上)安监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市级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在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1个月前,参加省级(及以上)安监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

13、合格后,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第三十条建筑施工塔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并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市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塔吊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第七章调岗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第三十一条各厂(矿)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当重新接受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内部跨厂(矿)调动的职工必须经过厂(矿)、车间(作业区、工程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

14、岗。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四条因事故受伤的从业人员;医疗康复后,由所在车间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八章基层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第三十五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计划,每年至少对本单位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工段、班组基层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专门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培训的内容应包括:1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2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3全员安全评价、危险辨识、事故处理等安全管理基本知第九章相关方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第三

15、十六条进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现场或管辖区域从事作业或服务的相关方人员,必须接受各单位进行的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相关方人员教育培训合格证方可进入现场实施作业或服务。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作业环境危险因素、施工现场管道、电缆等基础设施情况、有关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及安全防范措施等。第三十七条临时进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现场或管辖区域进行参观、学习、送货的相关方人员,必须接受各单位进入现场安全保护条款书面告知,由相关方人员学习签字后方可准许进入生产现场。第十章临时工安全教育培训第三十八条各单位雇佣的参与本单位生产、施工、维修等作业的临时工,必须经过厂(矿)、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和班组三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经逐级考核合格,取得单位发放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安排作业。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要随身携带。第三十九条厂(矿)级临时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学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三)所从事作业的主要危险因素及预防事故的措施;(四)有关事故案例;(五)其他与从事作业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第四十条车间(作业区、工程队)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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